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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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请事假要写请假条,一般干警请假三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部门副职请事假、正职请事假三天以内,由主管院长审批;部门正职请事假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审批手续完备后报政治部备案。第八条 公差 干警因公,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出差三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七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院长审批,手续完备后报政治部备案。第九条 病假 干警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病假(病休)三天以上除履行审批程序外,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请病假审批权限和程序与事假相同。第十条 婚假 干警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可请7至10天。第十一条 丧假 干警的直系亲属去世,可请假5
2、天。第十二条 产假 女干警计划内生育的,产假为180天。晚育的可增加产假三个月。第十三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指本地区以外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已婚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每次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每次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第十四条 脱产学习或半脱产学习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后报院长签批,手续完备后报政治部备案。第十五条 53岁以上的男干警、50岁以上的女干警,体弱多病需要休养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院党组研究决定。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干警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按审批权限续假。第三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第十八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扣发全年度精神文明奖金。第十九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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