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5版)新增4部份3805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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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33 号现公布期货营营业部管理规规定(试行),自自 20122年 5月 1日起施行行。 中中国证券监督督管理委员会会 二一一年十一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 为为规范期货公公司营业部(以以下简称营业业部)的经营营活动,加强强对营业部的的监督管理,根根据期货交交易管理条例例、期货货公司管理办办法(证监监会令第 443号)等法法规、规章,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中国证监会派派出机构(以以下简称派出出机构)按照照属地监管原原则,对辖区区内营业部的的设立、变更更、终止及日日常经营活动动进行监督管管理。 第二章 经经营条件第三条 营
2、营业部应当具具备满足 期货业务需需要的营业场场所,且营业业场所符合以以下条件: (一)营业 场场所属于产权权清晰、使用用权稳定的经经营性房产,且且期货公司拥拥有该房产所所有权或者使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所具备消防设设施和灭火器器材,保持安安全出口和应应急通道顺畅畅,符合消防防安全管理规规定; (三)中国证监监会规定的其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业场所的,拟拟迁入营业场场所应当符合合上述条件,并并经营业部所所在地派出机机构批准。 第四条 营营业部应当具具备满足期货货业务需要的的办公、通讯讯、交易等设设施,且设施施符合以下条条件: (一)营业部应应当配备 22条以上网络络通讯线路,保保证营业
3、部的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应当配备 22条以上具有有录音功能的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应当采取双路路供电,或者者在单路供电电情况下,备备用供电措施施能够提供正正常业务运行行 4小时的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信息技术系统统应当符合有有关监管要求求,保证运行行安全和稳定定; (五)营业部应应当设立投资资者教育园地地、现场开户户场地以及专专门的财务和和档案室(柜柜室); (六)营业部应应当配备满足足开户管理要要求的相关影影像采集设备备; (七)营业部应应当配备防火火、外围隔离离以及防盗设设施; (八)中国证监监会规定的其其他条件。 第五条 营营业部应当设设立信息公示示栏,且按照照相关规
4、定公公示下列事项项: (一)中国期货货业协会网址址及期货公司司网址; (二)期货公司司及营业部的的投诉和服务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从业人员的姓姓名、照片、岗岗位、任职时时间、从业资资格号等信息息; (四)提示投资资者可以通过过中国期货业业协会网站查查询期货公司司及营业部从从业人员资格格公示信息,通通过期货保证证金安全存管管监控机构查查询服务系统统查询期货交交易结算结果果和期货交易易相关的其他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监会规定的其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变化的,营业业部应当于变变化之日起 5个工作日日内对营业场场所公示信息息进行变更。 第六条 营营业部负责人人在任职前,应应当按照相关关规定取得
5、任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按照相相关规定为取取得任职资格格的拟任营业业部负责人办办理任职手续续并报告相关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变更的,拟任任负责人应当当具备任职资资格,期货公公司按照相关关规定办理变变更手续。 第七条 营营业部负责人人应当在营业业部所在地实实地履行职责责, 全面负责营营业部的日常常经营管理工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不得兼任其他他营业部负责责人,且不得得在期货公司司总部兼任除除董事以外的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拟 连续 离岗岗 10个工工作日以上的的,期货公司司应当临时指指定 1名符符合营业部负负责人任职条条件的人员代代为履行职责责,并提前 5个工作日日向营业部所所在地派出机机构
6、报告。营营业部负责人人 1年内累累计离岗时间间超过 3个个月的,期货货公司应当更更换营业部负负责人,法律律法规另有规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指定的的代为履职人人员不符合任任职条件的,派派出机构可以以要求期货公公司更换代为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应当实地履行行职责,履职职期间暂停管管理公司的其其他 事务。 第八条 营营业部负责人人拟自行离职职的,应当在在离职前 11个月向期货货公司提出申申请。期货公公司在接到营营业部负责人人离职申请之之日起 5个个工作日内向向营业部所在在地派出机构构报告,并在在 3个月内内完成营业部部负责人变更更。 拟离职营业部负负责人应当切切实履行职责责直至营业部部负责人变
7、更更手续完成。拟拟离职营业部部负责人在完完成变更手续续前离职的,期期货公司应当当指定期货公公司经理层人人员代为履行行职责,并在在 5个工作作日内报告营营业部所在地地派出机构。 代为履职人员应应当实地履行行职责,履职职期间暂停管管理公司的其其他 事务。 第九条 营营业部负责人人离任的,期期货公司应当当按照相关规规定向营业部部所在地派出出机构报告。期期货公司应当当对离任营业业部负责人任任职期间的合合规经营情况况进行离任审审计,公司总总经理、首席席风险官对离离任审计报告告签字确认。期期货公司应当当在营业部负负责人离任之之日起 3个个月内将离任任审计报告报报送营业部所所在地派出机机构。 第十条 期期货
8、公司应当当建立营业部部负责人强制制休假与定期期审计制度或或者轮岗制度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务岗位应当分分工合理、职职责明确,且且岗位分工应应当符合以下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应当设立市场场开发、开户户与合同管理理、交易、信信息技术管理理、财务等业业务岗位,确确保前、中、后后台业务分开开; (二)营业部业业务岗位应当当有专职的工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工作人员素质质和从业经历历等能够满足足相关业务岗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财务岗位工作作人员具有会会计从业资格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监会规定的其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负责人外,营营业部工作人人员不得少于于 5人;营营业部从事期期
9、货业务活动动的工作人员员应当取得期期货从业资格格。 第三章 内内部控制第十三条 营业部各项项内部控制制制度由期货公公司统一制定定,并报营业业部所在地派派出机构备案案。内部控制制制度包括以以下项目: (一)期货公司司对营业部统统一 结算、统一一风险管理、统统一资金调拨拨、统一财务务管理及会计计核算的管理理制度; (二)营业部 岗位职责及及人员管理制制度; (三)营业部信信息技术系统统管理及应急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合同、印章及及档案管理制制度; (五)营业部市市场营销管理理制度; (六)营业部投投资者回访制制度; (七)营业部投投资者教育、投投资者投诉处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制度; (九)
10、中国证监监会规定的其其他管理制度度。 第十四条 营业部在与与投资者签订订期货经纪合合同,为投资资者开立账户户前,应当向向投资者充分分揭示期货交交易的风险,审审慎评估投资资者的财务状状况、期货专专业知识、交交易经验、风风险偏好和风风险承受能力力,不得误导导无投资意愿愿或无风险承承受能力的投投资者参与期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指期货交易的的,营业部还还应当审查投投资者是否满满足股指期货货投资者适当当性制度的有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营业部在与与投资者签订订期货经纪合合同,为投资资者开立账户户时,应当严严格按照期货货市场统一开开户的要求,做做好投资者身身份核对、投投资者影像资资料留存、投投资者期货结
11、结算账户登记记等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部应当当加强开户及及合同管理,开开户及合同管管理应当符合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应当指定专门门的合同签署署人负责与投投资者签订期期货经纪合同同,合同签署署人应当获得得期货公司的的授权; (二)营业部应应当严格执行行期货公司的的期货经纪合合同管理制度度,建立期货货经纪合同的的收发、存档档及借阅记录录台账; (三)营业部应应当使用期货货公司连续编编号、统一印印制的期货经经纪合同; (四)营业部签签署的期货经经纪合同应当当一式三份,期期货公司、营营业部、投资资者各执一份份,期货经纪纪合同内容应应当填写完整整和规范; (五)期货公司司应当建立投投资者开户的的二
12、级复核制制度,营业部部相关责任人人员应当在开开户资料上签签字留痕; (六)营业部应应当在投资者者开户完成 1个月内,将将投资者开户户资料文本报报送至期货公公司总部,并并留存相关资资料文本或者者电子文档,以以备营业部所所在地派出机机构检查; (七)营业部应应当通过期货货公司总部统统一为投资者者申请交易编编码,分配资资金账户,统统一在期货公公司交易结算算系统中维护护投资者的开开户资料。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应当建立统一一的结算制度度 ,期货业务务的结算由期期货公司总部部统一进行,营营业部不得承承担结算任务务。 营业部应当于每每日收市后,核核对投资者的的电话委托交交易及手工出出入金等情况况,向期货公
13、公司核实存在在的差异。 营业部应当按照照合同约定及及期货公司规规定向投资者者提供结算账账单。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应当建立统一一的风险管理理制度,不断断健全、完善善风险控制体体系。 营业部履行部分分风险控制职职责的,期货货公司应当直直接管理营业业部的风险管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营业部投资资者的交易指指令必须通过过期货公司风风险控制系统统或者期货公公司风险控制制人员进行事事先风险控制制。 营业部不得使用用电话、交易易所内远程终终端等方式直直接将投资者者的交易指令令传送至期货货交易所场内内交易席位。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存存在主、辅交交易系统的,期期货公司应当当统一管理主主、辅交易系系统的风险控控制
14、,统一操操作设置主、辅辅交易系统的的风险控制参参数。 营业部不得设置置交易系统的的相关参数。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司应当建立统统一追加保证证金、统一强强行平仓等风风险管理制度度,统一执行行相关的风险险控制措施。 营业部应当按照照期货公司的的统一要求,协协助开展风险险控制相关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应当执行期货货公司统一的的手续费政策策。期货公司司统一设置投投资者的手续续费费率参数数。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司对投资者实实施动态风险险监控,每日日进行风险测测算。 营业部应当按照照期货公司的的统一要求,对对经常出现保保证金不足、交交易频繁等重重点投资者的的风险状况进进行及时跟踪踪与监测,加加强
15、对投资者者的风险管理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司应当加强对对期货保证金金专用账户的的管理,完善善期货保证金金账户的设立立、变更和撤撤销手续。 期货公司可以根根据业务发展展需要对营业业部保证金专专用账户资金金进行实时监监控。对不能能进行实时监监控的营业部部保证金专用用账户,期货货公司总部应应当定期和不不定期地进行行检查和压力力测试。 营业部保证金专专用账户的资资金,由期货货公司总部统统一管理和调调拨,营业部部无权调拨。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应应当严格执行行期货公司的的出入金管理理制度。 期货公司统一管管理投资者银银期转账出金金操作。 营业部投资者通通过非银期转转账方式出金金的,应当符符合期货保证证
16、金安全存管管的相关规定定,且投资者者的出金需经经期货公司总总部财务、结结算部门审核核。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司对营业部实实行统一的财财务管理和会会计核算,建建立统一的财财务管理和会会计核算制度度,明确期货货公司和营业业部的职责与与业务操作流流程。 营业部自有资金金由期货公司司统一管理与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数数量超过 55家的,期货货公司应当建建立统一的网网络财务软件件核算系统,加加强对营业部部的财务管理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根根据期货公司司统一财务管管理和会计核核算制度的要要求,承担编编制凭证等职职能的,依据据合法有效的的会计原始凭凭证进行会计计核算;营业业部财务人员员应当审核原原始
17、凭证的合合法性、真实实性和完整性性。 营业部根据期货货公司的凭证证管理制度,需需要将原始凭凭证和记账凭凭证提交期货货公司的,应应当留存复印印件或电子文文档,以备营营业部所在地地派出机构检检查。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应当在财务室室或相对隔离离的财务柜室室妥善保管财财务印章和财财务凭证等有有关财务用品品和资料。 营业部应当建立立财务印章和和财务空白凭凭证的双人管管理和审批使使用制度,并并做好使用登登记工作。 第四章 合合规管理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应当建立、完完善内部合规规检查制度,将将营业部合规规检查纳入期期货公司统一一合规检查工工作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司合规检查部部门应当每年年对营业部
18、的的经营合规情情况进行 11次以上现场场检查,检查查包括以下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负责人履职情情况及从业人人员执业情况况; (二)营业部岗岗位设置情况况及人员资格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所及设施合规规情况; (四)营业部内内部控制制度度执行情况; (五)期货公司司统一结算、统统一风险管理理、统一资金金调拨、统一一财务管理及及会计核算执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术系统运行情情况; (七)中国证监监会规定的其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司应当在完成成营业部合规规检查 100个工作日内内,将检查情情况和发现的的问题报告营营业部所在地地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应当留留存营业部的的合规检查报报告,并于
19、每每年 3月底底前将期货公公司上一年度度对营业部的的合规检查报报告报送公司司住所地派出出机构。 第五章 监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不不符合本规定定有关要求的的,派出机构构应当依法采采取相应的监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负负责人自行离离职未履行本本规定第九条条有关程序的的,派出机构构可以依法采采取相应的监监管措施并将将营业部负责责人的行为记记入诚信档案案。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构在对营业部部负责人离任任审计报告审审查过程中,发发现违法违规规行为的,应应当依据相关关规定进行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所所在地派出机机构可以根据据营业部合规规经营的情况况,要求期货货公司增加合合规检查次数数。
20、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构对营业部采采取限期整改改、暂停业务务、撤销许可可证等监管措措施的,应当当将采取监管管措施的相关关文件抄送期期货公司及公公司住所地派派出机构;营营业部在上述述事项发生后后 3个工作作日内向期货货公司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审理期货货纠纷案件若若干问题的规规定(二)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期期货纠纷案件件若干问题的的规定(二)已已于20100年12月27日由最高高人民法院审审判委员会第第1507次会会议通过,现现予公布,自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行。二一年十二二月三十一日日 为解决相关期货货纠纷案件的的管辖、保全全与执行等法法律适用问题题,根据中中华人民
21、共和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等有关关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定定以及审判实实践的需要,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期货货交易所为被被告或者第三三人的因期货货交易所履行行职责引起的的商事案件,由由期货交易所所所在地的中中级人民法院院管辖。第二条期货交交易所履行职职责引起的商商事案件是指指:(一)期货交易易所会员及其其相关人员、保保证金存管银银行及其相关关人员、客户户、其他期货货市场参与者者,以期货交交易所违反法法律法规以及及国务院期货货监督管理机机构的规定,履履行监督管理理职责不当,造造成其损害为为由提起的商商事诉讼案件件;(二)期货交易易所会员及其其相关人员、保保证金存管银银行及其相关关人员、客户户、其他期货
22、货市场参与者者,以期货交交易所违反其其章程、交易易规则、实施施细则的规定定以及业务协协议的约定,履履行监督管理理职责不当,造造成其损害为为由提起的商商事诉讼案件件;(三)期货交易易所因履行职职责引起的其其他商事诉讼讼案件。第三条期货交交易所为债务务人,债权人人请求冻结、划划拨以下账户户中资金或者者有价证券的的,人民法院院不予支持:(一) 期货交交易所会员在在期货交易所所保证金账户户中的资金;(二) 期货交交易所会员向向期货交易所所提交的用于于充抵保证金金的有价证券券。第四条期货公公司为债务人人,债权人请请求冻结、划划拨以下账户户中资金或者者有价证券的的,人民法院院不予支持:(一) 客户在在期货
23、公司保保证金账户中中的资金;(二)客户向期期货公司提交交的用于充抵抵保证金的有有价证券。第五条实行会会员分级结算算制度的期货货交易所的结结算会员为债债务人,债权权人请求冻结结、划拨结算算会员以下资资金或者有价价证券的,人人民法院不予予支持:(一) 非结算算会员在结算算会员保证金金账户中的资资金;(二) 非结算算会员向结算算会员提交的的用于充抵保保证金的有价价证券。第六条有证据据证明保证金金账户中有超超过上述第三三条、第四条条、第五条规规定的资金或或者有价证券券部分权益的的,期货交易易所、期货公公司或者期货货交易所结算算会员在人民民法院指定的的合理期限内内不能提出相相反证据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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