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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2篇 申请书与其他文体有本质上的区分,请留意不同的状况下申请书的写法也是不一样,那么相关的申请书该如何写呢?以下是范文网小编和大家共享的关于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以供参考。 关于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1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居处地:xx市xx区郑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xxxx. 复议恳求: 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xxxx)西执异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和(xxxx)西民执字第118号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对贵院的执行通知书,我公司依法提出异议,贵院于xxxx年4月25日作出(xxx
2、x)西执异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xx公司的执行异议。 我公司认为,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纠纷在审判时法院至今没通知我公司,即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违法的、也没有合法生效。 xxxx年4月25日,我公司法律顾问到西平县法院查询原审理卷宗,得知原卷宗中只有邮寄回执(网上查询,签收人李开放,但李开放是谁和我公司是何关系?我公司没有此人,亦没有授权李开放签收我公司的法律文书。另一邮寄回执没有显示出有任何人签收。还有一份邮寄回执,显示门卫签收,手写中鑫之宝门卫房,我公司根本就没有门卫,中鑫之宝门卫房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并没有签收回执
3、,也就是说,法院虽然邮寄了但是当事人否真的收到至今无法证明,怎能说明已送达我公司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可知法院送达应有签收回执才能说明的确已送达,否则该送达无具有法律效力是违法送达,违法审判,而且本案也不具备邮寄送达的前提条件。 本案审理程序严峻违法,实体严峻不公,本案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但卷宗中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案存在虚假、恶意诉讼,现又违法执行。法院对我公司提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至未答复。 综上,本案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且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故我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225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异
4、议复议申请,请予审查并依法裁定。西平法院审判员、执行员有严峻违法、违纪行为,请依法查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民事再审申请书一份。 复议申请人: 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xxxx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2 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张xx,女,20XX年8月16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x花园x号楼x层x座。系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xx之妻。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宋xx,男,20XX年2月11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王xx,男,20XX年2月16日生,汉族,住xx
5、省xx市xx区xxx街x号楼x单元x号,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花园x号楼x层xx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董xx,男,20XX年8月9日生,汉族,住xx省林州市xx镇xx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xx,男,20XX年8月2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花园x号楼x层x座。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蔡xx,男,20XX年12月7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花园x号楼x层xx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郭xx,男,20XX年1月12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花园x号楼x层。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徐xx,男,20XX年1
6、0月27日生,汉族,住xxx省林州市xx镇xx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常xx,男,20XX年1月19日生,汉族,xx省林州市xx镇xx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秦xx,男,20XX年1月7日生,汉族,住xx省林州市xx镇xx村。 复议申请人与九被申请人执行行为异议一案,复议申请人不服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恳求: 1、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对复议申请人个人全部的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
7、层F座房产停止拍卖并予以解封。 复议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裁定认定只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xx省xx市xx区xx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查封的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xx省xx市xx区xx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房屋全部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001049299号)是我娘家亲戚全额出资购买,产权人是复议申请人一人,与被执行人郑xx无关。当时,被执行人郑xx因20XX年在沁阳项目部施工,垫资借款无力偿还,拖欠打工者工资兑现不刚好,老家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的房产于20XX年5月份被抵债卖去,致使复
8、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无处居住。在此状况下,我娘家亲戚看我们可怜,凑钱于20XX年5月27日购买了坐落于xx省xx市xx区xx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的房产并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上述房产依法应属于复议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况且,退一步说,即使上述房产属于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郑xx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9、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该房屋是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生活住房,依法不得拍卖。至于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供应的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与郑xx称其居处地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相冲突”的问题,因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居处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在被执行人郑xx的户籍尚未迁出的状况下,其称其居处地还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并无不妥,但这并不代表位于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的房产还归被执行人郑xx全部。 二、原审裁定认定被执行人郑xx的债务系
10、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复议申请人与郑xx应付连带清偿义务显属曲解法律,导致作出违法错误裁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须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并不是全部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都系夫妻共同债务,还要详细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共同开支,原裁定在未查清该债务实际用途的状况下,就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属违反客观事实。况且,在申请执行人宋xx诉被执行人王xx、董xx、蔡xx、郑xx、郭xx、徐xx、常xx和秦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沁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xx省焦
11、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焦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均已明确认定此债务系被执行人王xx、董xx、蔡xx、郑xx、郭xx、徐xx、常xx和秦xx的个人债务(注:案件证据中的财产处理确定书明确记载:对于宋xx遗留工地的财产,予以变卖处理,以应付工地工作队开支及必要的法律诉讼之需)。而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却无视该生效判决,依旧错误的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事实中的债务性质未依法查明和尚未裁定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状况下,就以执代审,干脆认定被执行人郑xx的个人债务为与复议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这明显侵扰异议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诉权,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违反客观事实,对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及事实理由于不顾,无视自身的错误执行行为,作出错误裁定,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其裁定,并订正其违法的执行行为。 此致 xx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张xx xxx年二月二十三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