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198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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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信信息披露露管理办办法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条为了了规范发发行人、上上市公司司及其他他信息披披露义务务人的信信息披露露行为,加加强信息息披露事事务管理理,保护护投资者者合法权权益,根根据公公司法、证证券法等等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条信息息披露义义务人应应当真实实、准确确、完整整、及时时地披露露信息,不不得有虚虚假记载载、误导导性陈述述或者重重大遗漏漏。信息披披露义务务人应当当同时向向所有投投资者公公开披露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2、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
3、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
4、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招招股说明明书、募募集说明明书与上上市公告告书第十一一条发发行人编编制招股股说明书书应当符符合中国国证监会会的相关关规定。凡凡是对投投资者作作出投资资决策有有重大影影响的信信息,均均应当在在招股说说明书中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
5、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6、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章定定期报告告第十九九条上上市公司司应当披披露的定定期报告告包括年年度报告告、中期期报告和和季度报报告。凡凡是对投投资者作作出投资资决策有有重大影影响的信信息,均均应当披披露。年度度报告中中的财务务会计报报告应当当经具有有证券、期期货相关关业务资资格的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审审计。第二二十条年度报报告应当当在每个个会计年年度结束束之日起起4个月月内,中中期报告告应当在在每个会会计年度度的上半半年结
7、束束之日起起2个月月内,季季度报告告应当在在每个会会计年度度第3个个月、第第9个月月结束后后的1个个月内编编制完成成并披露露。第一季季度季度度报告的的披露时时间不得得早于上上一年度度年度报报告的披披露时间间。第二十十一条年度报报告应当当记载以以下内容容:(一) 公司基基本情况况;(二) 主要会会计数据据和财务务指标;(三三) 公公司股票票、债券券发行及及变动情情况,报报告期末末股票、债债券总额额、股东东总数,公公司前110大股股东持股股情况;(四四) 持持股5%以上股股东、控控股股东东及实际际控制人人情况;(五五) 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任职情情况、持持股变动动情况、年年度报酬酬
8、情况;(六六) 董董事会报报告;(七七) 管管理层讨讨论与分分析;(八八) 报报告期内内重大事事件及对对公司的的影响;(九九) 财财务会计计报告和和审计报报告全文文;(十) 中国证证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事项项。第二十十二条中期报报告应当当记载以以下内容容:(一) 公司基基本情况况;(二) 主要会会计数据据和财务务指标;(三三) 公公司股票票、债券券发行及及变动情情况、股股东总数数、公司司前100大股东东持股情情况,控控股股东东及实际际控制人人发生变变化的情情况;(四四) 管管理层讨讨论与分分析;(五五) 报报告期内内重大诉诉讼、仲仲裁等重重大事件件及对公公司的影影响;(六六) 财财务会计计报告;
9、(七七) 中中国证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
10、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四章临临时报告告第三十十条发发生可能能对上市市公司证证券及
11、其其衍生品品种交易易价格产产生较大大影响的的重大事事件,投投资者尚尚未得知知时,上上市公司司应当立立即披露露,说明明事件的的起因、目目前的状状态和可可能产生生的影响响。前款所所称重大大事件包包括:(一一) 公公司的经经营方针针和经营营范围的的重大变变化;(二二) 公公司的重重大投资资行为和和重大的的购置财财产的决决定;(三三) 公公司订立立重要合合同,可可能对公公司的资资产、负负债、权权益和经经营成果果产生重重要影响响;(四) 公司发发生重大大债务和和未能清清偿到期期重大债债务的违违约情况况,或者者发生大大额赔偿偿责任;(五五) 公公司发生生重大亏亏损或者者重大损损失;(六六) 公公司生产产经
12、营的的外部条条件发生生的重大大变化;(七七) 公公司的董董事、11/3以以上监事事或者经经理发生生变动;董事长长或者经经理无法法履行职职责;(八八) 持持有公司司5%以以上股份份的股东东或者实实际控制制人,其其持有股股份或者者控制公公司的情情况发生生较大变变化;(九九) 公公司减资资、合并并、分立立、解散散及申请请破产的的决定;或者依依法进入入破产程程序、被被责令关关闭;(十十) 涉涉及公司司的重大大诉讼、仲仲裁,股股东大会会、董事事会决议议被依法法撤销或或者宣告告无效;(十十一) 公司涉涉嫌违法法违规被被有权机机关调查查,或者者受到刑刑事处罚罚、重大大行政处处罚;公公司董事事、监事事、高级级
13、管理人人员涉嫌嫌违法违违纪被有有权机关关调查或或者采取取强制措措施;(十十二) 新公布布的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行业业政策可可能对公公司产生生重大影影响;(十十三) 董事会会就发行行新股或或者其他他再融资资方案、股股权激励励方案形形成相关关决议;(十十四) 法院裁裁决禁止止控股股股东转让让其所持持股份;任一股股东所持持公司55%以上上股份被被质押、冻冻结、司司法拍卖卖、托管管、设定定信托或或者被依依法限制制表决权权;(十五五) 主主要资产产被查封封、扣押押、冻结结或者被被抵押、质质押;(十十六) 主要或或者全部部业务陷陷入停顿顿;(十七七) 对对外提供供重大担担保;(十十八) 获得大大额政府
14、府补贴等等可能对对公司资资产、负负债、权权益或者者经营成成果产生生重大影影响的额额外收益益;(十九九) 变变更会计计政策、会会计估计计;(二十十) 因因前期已已披露的的信息存存在差错错、未按按规定披披露或者者虚假记记载,被被有关机机关责令令改正或或者经董董事会决决定进行行更正;(二二十一) 中国证证监会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形。第三十十一条上市公公司应当当在最先先发生的的以下任任一时点点,及时时履行重重大事件件的信息息披露义义务:(一一)董事事会或者者监事会会就该重重大事件件形成决决议时;(二二)有关关各方就就该重大大事件签签署意向向书或者者协议时时;(三)董董事、监监事或者者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知悉
15、该该重大事事件发生生并报告告时。在前前款规定定的时点点之前出出现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上上市公司司应当及及时披露露相关事事项的现现状、可可能影响响事件进进展的风风险因素素:(一)该该重大事事件难以以保密;(二二)该重重大事件件已经泄泄露或者者市场出出现传闻闻;(三)公公司证券券及其衍衍生品种种出现异异常交易易情况。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
16、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17、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五章信信息披露露事务管管理第三十十七条上市公公司应当当制定信信息披露露事务管管理制度度。信息息披露事事务管理理制度应应当包括括:(一)明明确上市市公司应应当披露露的信息息,确定定披露标标准;(二二)未公公开信息息的传递递、审核核、披露露流程;(三三)信息息披露事事务管理理部门及及其负责责人在信信息披露露中的职职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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