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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土地使使用 建筑管管理)(20003年110月118日上上海市人人民政府府令第112号发发布,自自20003年112月11日起施施行)第一章 总 则则第二章 建设用用地的区区划分类类和适建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间距第五章建筑物物退让第六章 建筑筑物的高高度和景景观控制制第七章 建筑筑基地的的绿地和和停车第八章 特定区区域第九章 附 则表一各类建建设用地地适建范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密度和建建筑容积积率控制制指标表表表三建筑容容积率折折减率表表附录一名词解解释附录二计算规规则附录三建筑间间距和离离界距离离图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了加强本本
2、市城市市建设规规划管理理,保证证城市规规划的实实施,提提高城市市环境质质量,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上上海市城城市规划划条例和和上海市市城市总总体规划划,制定定本规定定。第二条 本规规定适用用于本市市范围内内各项建建设工程程。本市市旧住房房综合改改造、零零星建设设工程、临临时建设设、郊区区村民建建房等按按有关规规定执行行。特定区域域内的建建设工程程,适用用本规定定第八章章的规定定。第三条各各项建设设工程的的建设,应应当按照照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按中心心城分区区规划、新新城总体体规划、中中心镇总总体规划划和本规规定执行行。编制详细细规划
3、涉涉及建筑筑管理内内容的,应应当符合合本规定定的要求求。第二章 建设设用地的的区划分分类和适适建范围围第四条本本市建设设用地,按按其主要要用途和和功能分分区的基基本原则则,参照照城市市用地分分类与规规划建设设用地标标准(GGBJ113790)分分类如下下:(一)居居住用地地;(二)公公共设施施用地;(三)工工业用地地;(四)仓仓储用地地;(五)市市政设施施用地;(六)绿绿地。第五条居居住用地地(R),指指居住小小区、居居住街坊坊、居住住组团和和单位生生活区等等各种类类型的成成片或零零星用地地。居住住用地包包括住宅宅用地、居居住小区区及小区区级以下下公共服服务设施施用地、道道路用地地和绿地地。(
4、一)第第一类居居住用地地(R11),指指以低层层住宅为为主、建建筑密度度较低、绿绿地率较较高且环环境良好好的用地地;(二)第第二类居居住用地地(R22),指指以多层层住宅为为主的用用地;(三)第第三类居居住用地地(R33),指指以高层层住宅为为主的用用地。第六条 公共共设施用用地(CC),指指居住区区及居住住区级以以上的行行政、经经济、文文化、教教育、卫卫生、体体育以及及科研设设计等机机构和设设施的用用地,不不包括居居住用地地中的公公共服务务设施用用地。(一)行行政办公公用地(CC1),行行政、党党派和团团体等机机构用地地;(二)商商业金融融业用地地(C22),商商业、金金融业、服服务业、旅旅
5、游业和和市场等等用地;(三)文文化娱乐乐用地(CC3),新新闻出版版、文化化艺术团团体、广广播电视视、图书书展览、游游乐等设设施用地地;(四)体体育用地地(C44),体体育场馆馆和体育育训练基基地等用用地,不不包括学学校等单单位内的的体育用用地;(五)医医疗卫生生用地(CC5),医医疗、保保健、卫卫生、防防疫、康康复和急急救设施施等用地地;(六)教教育科研研设计用用地(CC6),高高等院校校、中等等专业学学校、科科学研究究和勘测测设计机机构等用用地。不不包括中中学、小小学和幼幼托用地地,该用用地应归归入居住住用地(RR)。第七条 工业业用地(MM),工工矿企业业的生产产车间、库库房及其其附属设
6、设施等用用地。(一)第第一类工工业用地地(M11),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基本本无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二)第第二类工工业用地地(M22),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有一一定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三)第第三类工工业用地地(M33),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有严严重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第八条 仓储储用地(WW),指指仓储企企业的库库房、堆堆场和包包装加工工车间及及其附属属设施等等用地。(一)普普通仓库库用地(WW1),指指储存一一般货物物的普通通仓库用用地;(二)危危险品仓仓库用地地(W22),指指储存易易燃、易易爆和剧剧毒等危危险品的的专用仓仓库用地地
7、。第九条 市政政公用设设施用地地(U),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市政政公用设设施及其其附属的的建筑物物(含构构筑物,下下同)和和管理维维修设施施等用地地。(一)供供应设施施用地(UU1),供供水、供供电、供供燃气和和供热等等设施用用地,不不包括电电厂、煤煤气厂用用地(纳纳入工业业用地);(二)交交通设施施用地(UU2),指指公共客客运交通通、货运运交通和和其他交交通设施施用地;(三)邮邮电设施施用地(UU3),指指邮政、电电信等设设施用地地;(四)环环境卫生生设施用用地(UU4),指指雨污水水泵站、污污水处理理厂及粪粪便垃圾圾集运、堆堆放、处处理等设设施用地地;(五)施施工与维维修设施施
8、用地(UU5),指指房屋建建筑工程程、设备备安装工工程、市市政工程程、绿化化、地下下构筑物物等施工工及养护护维修设设施等用用地;(六)其其他市政政公用设设施用地地(U66),如如:消防防、防汛汛等设施施用地。第十条 绿地地(G),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公共共绿地和和生产防防护绿地地(包括括其范围围内的水水域)。(一)公公共绿地地(G11),指指向公众众开放,有有一定游游憩设施施或装饰饰作用的的绿化用用地,包包括各类类公园和和街头绿绿地;(二)生生产防护护绿地(GG2),指指用于园园林生产产、隔离离、卫生生和安全全防护等等的绿化化用地。第十一条条 各各类建设设用地的的划分应应遵循土土地使
9、用用相容性性的原则则,按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执行行。尚无无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的的,应按按中心城城分区规规划、新新城总体体规划、中中心镇总总体规划划和本规规定表一一各类类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表表(以以下简称称表一一)的的规定执执行。凡须改变变规划用用地性质质、超出出表一一规定定范围的的,应先先提出调调整规划划,按规规划调整整的有关关规定程程序和权权限批准准后执行行。第三章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第十二条条 建建筑基地地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含建建筑密度度和建筑筑容积率率,下同同),应应按照本本章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十三条条 建建筑基地地面积大大于3万万平方米米的成片片开发地地区,必必须编制制
10、详细规规划,经经批准后后实施;未编制制详细规规划的,不不予审批批。成片开发发地区的的详细规规划,应应先确定定建筑总总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在不不超过建建筑总容容量控制制指标的的前提下下,成片片开发地地区内各各类建筑筑基地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可可参照本本规定表表二建建筑密度度和建筑筑容积率率控制指指标表(以以下简称称表二二)的的规定适适当调整整。第十四条条 建建筑基地地面积小小于或等等于3万万平方米米的居住住建筑和和公共建建筑用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在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或中中心城分分区规划划中已经经确定的的,应按按批准的的规划执执行。尚无经批批准的上上述规划划的,其其建筑密密度控制制
11、指标应应按表表二的的规定执执行;其其建筑容容积率控控制指标标,应按按表二二规定定的指标标折减百百分之五五至百分分之二十十(见本本规定表表三建建筑容积积率折减减率表)执执行。第十五条条 表表二规规定的指指标为上上限。单单个建筑筑基地的的具体建建筑容量量,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应结合合现状情情况、服服务区位位、交通通区位、环环境区位位和土地地价值等等因素,进进行综合合环境分分析后确确定。第十六条条 表表二适适用于单单一类型型的建筑筑基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建筑基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将将建筑基基地按使使用性质质分类划划定后,按按不同类类型分别别执行;对难以以分类执执行的建建筑基地地和综合
12、合楼基地地,应按按不同性性质建筑筑的建筑筑面积比比例和不不同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换算算建筑容容量综合合控制指指标。第十七条条 对对未列入入表二二的科科研机构构、大中中专院校校、中小小学校、体体育场馆馆以及医医疗卫生生、文化化艺术、幼幼托等设设施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应按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和有关关专业规规定执行行。第十八条条 建建筑基地地未达到到下列最最小面积积的,不不得单独独建设: (一)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为为5000平方米米;(二)多多层居住住建筑、多多层公共共建筑为为10000平方方米;(三)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为为20000平方方米;(四)高高层公共共建筑为为30000平方方米。
13、建筑基地地未达到到前款规规定的最最小面积积,但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且确确定不妨妨碍城市市规划实实施的,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可予予核准建建设:(一)邻邻接土地地已经完完成建设设或为既既成道路路、河道道或有其其他类似似情况,确确实无法法调整、合合并的;(二)因因城市规规划街区区划分、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的限制制,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三)农农村地区区的村镇镇建设,因因特殊情情况,确确实难以以达到前前款规定定面积的的。第十九条条 原原有建筑筑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已超出出规定值值的,不不得在原原有建筑筑基地范范围内进进行扩建建、加层层。第二十条条 中中心城内内的建筑筑基地为为社会公公众
14、提供供开放空空间的,在在符合消消防、卫卫生、交交通等有有关规定定和本章章有关规规定的前前提下,可可按下表表的规定定增加建建筑面积积。但增增加的建建筑面积积总计不不得超过过核定建建筑面积积(建筑筑基地面面积乘以以核定建建筑容积积率)的的百分之之二十。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FAR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允许许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平平方米)小于21.0大于、等等于2,小小于41.5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由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按表表二和和本章的的有关规规定确定定。开放空间间的条件件和计算算方法由由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另行制制定。第二十一一条 建筑物物之间因因公共交交通需要要,架设设穿
15、越城城市道路路的空中中人行廊廊道的,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 廊道的的净宽度度不宜大大于6米米,廊道道下的净净空高度度不小于于5.55米;但但穿越宽宽度小于于16米米且不通通行公交交车辆的的城市支支路的廊廊道下的的净空高高度可不不小于44.6米米。(二) 廊道内内不得设设置商业业设施。凡符合前前款规定定的廊道道,其建建筑面积积可不计计入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范围。第四章建筑间间距第二十二二条 建建筑间距距应符合合本章的的规定,并并同时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环保保、工程程管线和和建筑保保护等方方面的要要求。建筑间距距图示见见附录三三。第二十三三条 根据日日照、通通风的要要求和本本市建设设用地
16、的的实际使使用情况况,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居居住建筑筑与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朝向向为南北北向的指指正南北北向和南南偏东(西西)455度以内内(含445度),下下同,其其间距在在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地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1.0倍,在在其他地地区不小小于1.2倍。2、朝向向为东西西向的指指正东西西向和东东(西)偏偏南455度以内内(不含含45度度),下下同,其其间距在在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地区区不小于于主朝向向一侧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0.99倍,在在其他地地区不小小于1.0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66米。 (二)居居住建筑筑与居住住建筑垂垂直布置置时的
17、间间距:1、南北北向的间间距,在在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地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0.7倍,在在其他地地区不小小于0.8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66米。2、东西西向的间间距,在在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地区区不小于于南北朝朝向建筑筑高度的的0.77倍,其其他地区区不小于于0.8倍;同时不不小于另另一建筑筑高度的的0.55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66米。3、建筑筑山墙宽宽度小于于、等于于16米米的,其其间距按按垂直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控制;建筑山山墙宽度度大于116米的的,其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三)居居住建筑筑与居住住建筑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当两两幢建筑筑的夹角
18、角小于、等等于455度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2、当两两幢建筑筑的夹角角大于445度时时,其最最小间距距按垂直直布置的的居住建建筑控制制。第二十四四条 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底底层有商商店或其其他非居居住用房房的,其其间距计计算不得得扣除底底层高度度。第二十五五条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不小小于较高高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4米米。对按按此规定定不能满满足消防防间距或或通道要要求的,应应按消防防间距或或通道要要求控制制。第二十六六条在第一一类居住住用地的的低层独独立式住住宅地区区及其紧紧邻地区区进行新新建、改改建的,其其间距不不得小于于南侧
19、建建筑高度度的1.4倍。第二十七七条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与低层层独立式式住宅的的间距,在在规定范范围内保保证受遮遮挡的低低层独立立式住宅宅的居室室冬至日日满窗日日照的有有效时间间不少于于连续两两小时;与其他他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保证受受遮挡的的居住建建筑的居居室冬至至日满窗窗日照的的有效时时间不少少于连续续一小时时(第二二十七条条、第三三十条有有关建筑筑日照的的计算规规则由市市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另另行制定定),并并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的的间距:1、南北北向的,不不小于南南侧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地
20、区区为244米,其其他地区区为300米。2、东西西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高层层建筑的的0.44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4米。(二)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北侧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小小于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浦西内内环线以以内地区区为244米,其其他地区区为300米。2、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东(西西)侧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小小于244米。(三)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垂直布布置时的的间距:1、南北北向的间间距,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北侧侧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不小于于南
21、侧高高层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0米。2、东西西向的间间距,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东(西西)侧高高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较较高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3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200米。3、建筑筑山墙宽宽度大于于16米米的,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控制。(四)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不小小于200米。(五)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布置时时的间距距:1、当两两幢建筑筑的夹角角小于、等等于455度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2、当两两幢建筑筑的夹角角大于4
22、45度时时,其最最小间距距按垂直直布置的的居住建建筑控制制。(六)高高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与与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山山墙间距距不小于于13米米。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多多、低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符合本本条规定定的,可可不受第第二十三三条和第第二十六六条规定定的限制制。第二十八八条 在符合合第二十十三条至至第二十十七条规规定的前前提下,南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的低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最小小间距为为6米,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北侧侧多层居居住建筑筑的最小小间距为为8米,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北侧高高层居住住建筑的的最小间间距为113米。按第二十十三条规规定计算算出的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
23、筑的间间距如大大于第二二十七条条规定计计算出的的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的,在在同等条条件下可可按较小小的间距距控制,但但须符合合第二十十七条规规定的日日照条件件。第二十九九条非居住住建筑与与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南侧侧或东西西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第二十十三条至至第二十十八条的的规定控控制;(二)非非居住建建筑(第第三十条条所列的的非居住住建筑除除外)位位于居住住建筑北北侧的,其其建筑间间距按第第三十一一条的规规定控制制。(三)非非居住建建筑的山山墙与居居住建筑筑的山墙墙间距,按按第二十十五条、第第二十七七条的规规定
24、控制制。第三十条条 医医院病房房楼、休休(疗)养养院住宿宿楼、幼幼儿园、托托儿所和和大中小小学教学学楼与相相邻建筑筑的间距距,应保保证被遮遮挡的上上述建筑筑冬至日日满窗日日照的有有效时间间不少于于3小时时;浦西西内环线线以内地地区,其其间距应应保证冬冬至日满满窗日照照的有效效时间不不少于22小时。第三十一一条非居住住建筑(第三十十条所列列的非居居住建筑筑除外)的间距距,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的间间距:1、南北北向的,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44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4米。2、东西西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118米
25、。(二)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与多层层非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最小小值为113米。(三)多多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的的间距最最小值为为10米米。(四)低低层非居居住建筑筑与高、多多、低层层非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按消消防间距距的规定定控制,但但最小值值为6米米 。以其他形形式布置置的非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按消消防间距距的规定定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物退让第三十二二条沿建筑筑基地边边界和沿沿城市道道路、公公路、河河道、铁铁路、轨轨道交通通两侧以以及电力力线路保保护区范范围内的的建筑物物,其退退让距离离应符合合本章规规定,并并同时符符合消防防、环保保、防汛汛和交通通安全等等方
26、面的的要求。第三十三三条沿建筑筑基地边边界的建建筑物,其其离界距距离按以以下规定定控制,但但离界距距离小于于消防间间距时,应应按消防防间距的的规定控控制。(一)各各类建筑筑的离界界距离,按按下表规规定的建建筑物高高度的倍倍数控制制,但不不得小于于最小距距离。(二)界界外是居居住建筑筑的,除除须符合合本条第第(一)项项离界距距离的规规定外,须须同时符符合第四四章建筑筑间距的的有关规规定。(三)界界外是公公共绿地地的,各各类建筑筑的最小小离界距距离按照照本条第第(二)项项居住建建筑的离离界距离离控制,且且建筑高高度应同同时符合合第六章章的有关关规定。(四)地地下建筑筑物的离离界间距距,不小小于地下
27、下建筑物物深度(自室外外地面至至地下建建筑物底底板的底底部的距距离)的的0.77倍;按按上述离离界间距距退让边边界,或或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距距离要求求确有困困难的,应应采取技技术安全全措施和和有效的的施工方方法,经经相应的的施工技技术论证证部门评评审,并并由原设设计单位位签字认认定后,其其距离可可适当缩缩小,但但其最小小值应不不小于33米,且且围护桩桩和自用用管线不不得超过过基地界界限。相邻新建建高层商商业办公公建筑地地下室按按规划应应设置连连接通道道的,通通道宽度度不小于于4米,净净高度不不小于22.8米,并并由相关关建设单单位负责责实施各各自基地地的通道道部分。离 建筑筑类别界距离建筑朝
28、向向居住建筑筑(含第三三十条规规定的建建筑)非居住建建筑建筑物高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离(米)建筑物高高度的倍倍数最小距离离(米)浦西内环环线以内内其他地区区浦西内环环线以内内其他地区主要朝向向(见附录录三)低层0.50.66-3多层9-5高层0.25512150.212次要朝向向(见附录录三)低层0.2552-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多层4-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高层0.212-6.5注:1、建建筑山墙墙宽度大大于166米的,其其离界距距离按主主要朝向向离界距距离控制制。2、低层层独立式式住宅主主要朝向向离界距距离按照照0.77倍控制制。第三十四四条沿城市市道路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建筑,除除经批准准的详细
29、细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其其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下表所所列值。 道路宽宽度建筑高度度 后后退距离离(米)D244米D244米h244 米3524hh60 米81060hh1000 米1015h1000 米米1520 注:h-建筑筑高度;D-道路路规划红红线宽度度第三十五五条新建影影剧院、游游乐场、体体育馆、展展览馆、大大型商场场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多、低低层建筑筑(含高高层建筑筑裙房),其其面临城城市道路路的主要要出入口口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除除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不不得小于于10米米,并应应留出临临时停车车或回车车场地。第三十六六条沿城
30、市市高架道道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居住住建筑,其其沿高架架道路主主线边缘缘线后退退距离,不不小于330米;其沿高高架道路路匝道边边缘线后后退距离离,不小小于155米。第三十七七条道路交交叉口四四周的建建筑物后后退道路路规划红红线的距距离,多多、低层层建筑不不得小于于5米,高高层建筑筑不得小小于8米米(均自自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直线段段与曲线线段切点点的连线线算起)。第三十八八条建筑物物的围墙墙、基础础、台阶阶、管线线、阳台台和附属属设施,不不得逾越越道路规规划红线线。地下建筑筑物后退退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按第第三十三三条第一一款第(四四)项的的规定执执行。在规定的的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
31、的的距离内内,不得得设置零零星建筑筑物;雨雨蓬、阳阳台、招招牌、灯灯饰等可可外挑,但但其离室室外地面面的净空空高度不不得小于于3米。第三十九九条 在村镇镇、城镇镇范围以以外的公公路规划划红线两两侧应划划定隔离离带,除除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隔隔离带宽宽度的具具体规定定如下:(一)国国道、快快速公路路,两侧侧各500米;(二)主主要公路路,两侧侧各200米;(三)次次要公路路及以下下等级公公路,两两侧各110米。公路红线线和隔离离带内,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但可可耕种或或绿化;经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批准,可可开挖沟沟渠、埋埋设管道道、架设设杆线、开开辟服务务性车道道等。沿穿越村村
32、镇、城城镇的公公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可可按村镇镇、城镇镇规划进进行管理理,但建建筑物后后退公路路规划红红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55米。第四十条条 沿沿河道规规划蓝线线(城市市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长期期保留的的河道规规划线)两两侧新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河道道规划蓝蓝线的距距离除有有关规划划另有规规定外,不不得小于于6米。第四十一一条 沿铁路路两侧新新建、扩扩建建筑筑工程,应应符合以以下规定定:(一)高高速铁路路两侧的的建筑工工程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550米;铁路干干线两侧侧的建筑筑工程与与轨道中中心线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20米米;铁路路支线、专专用线两两侧的
33、建建筑工程程与轨道道中心线线的距离离不得小小于155米;铁铁路两侧侧的围墙墙与轨道道中心线线的距离离不得小小于100米,围围墙的高高度不得得大于33米。(二)铁铁路两侧侧的高层层建筑、高高大构筑筑物(水水塔、烟烟囱等)、危危险品仓仓库和厂厂房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须经经铁路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后后确定。(三)在在铁路道道口附近近进行建建设的,须须符合铁铁路道口口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第四十二二条 沿磁悬悬浮交通通线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其其后退轨轨道中心心线距离离除有关关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不不得小于于50米米。沿地面和和高架轨轨道交通通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其其后退线
34、线路轨道道外边线线外侧距距离除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不得得小于330米。沿地下轨轨道交通通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其其后退隧隧道外边边线外侧侧距离应应符合轨轨道交通通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第四十三三条 在电力力线路保保护区范范围内,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一)架架空电力力线路保保护区,指指导线边边线向外外侧延伸伸所形成成的两平平行线内内的区域域。1、一般般地区沿沿架空电电力线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其其后退线线路中心心线距离离除有关关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不不得小于于以下距距离:500千千伏,330米;220 千伏,220米;110 千伏,112.55米
35、;35 千千伏,110米。2、中心心城和郊郊区城镇镇人口密密集地区区,沿架架空电力力线路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线路路中心线线距离应应符合电电力管理理的有关关规定。(二)电电力电缆缆线路保保护区,指指地下电电力电缆缆线路向向外两侧侧延伸所所形成的的两平行行线内的的区域。其其每边向向外侧延延伸的距距离应不不小于00.755米。第四十四四条 沿城市市道路两两侧的货货运装卸卸泊位应应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设设置,或或设于建建筑物底底层。第六章 建筑筑物的高高度和景景观控制制第四十五五条 建筑物物的高度度、面宽宽及建筑筑景观控控制应符符合本章章的规定定,并同同时符合合日照、建建筑间
36、距距、消防防等方面面的要求求。第四十六六条中心心城地区区鼓励建建设9层层至122层配设设电梯的的高层住住宅。新建多、低低层住宅宅宜采用用坡顶屋屋面。新建住宅宅实行架架空线入入地敷设设、围墙墙透空透透绿、空空调器外外机及附附属设施施统一设设置。推推行水、电电、燃气气数据户户外或远远程采集集。第四十七七条 在有净净空高度度控制的的飞机场场、气象象台、电电台和其其他无线线电通讯讯(含微微波通讯讯)设施施周围的的新建、改改建建筑筑物,其其控制高高度应符符合有关关净空高高度限制制的规定定。第四十八八条在文物物保护单单位和建建筑保护护单位周周围的建建设控制制地带内内新建、改改建建筑筑物,其其控制高高度应符
37、符合建筑筑和文物物保护的的有关规规定,并并按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先编制制城市设设计或建建筑设计计方案,进进行视线线分析,提提出控制制高度和和保护措措施,经经建筑和和文物保保护专家家小组评评议后核核定。视线分析析方法参参见附录录二。第四十九九条 沿城市市道路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建筑物物的控制制高度,除除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沿沿路一般般建筑的的控制高高度(HH)不得得超过道道路规划划红线宽宽度(WW)加建建筑后退退距离(SS)之和和的1.5倍,即即:H1.55(W+S);(二)沿沿路高层层组合建建筑的高高度,按
38、按下式控控制:AL(WW+S);式中:AA沿路高高层组合合建筑以以1:11.5(即即56.3度)的的高度角角在地面面上投影影的总面面积,LL建筑基基地沿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长度,WW道路规规划红线线宽度,SS沿路建建筑的后后退距离离。计算方法法见附录录二。第五十条条建筑物物的面宽宽,除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按以以下规定定执行:(一)建建筑高度度小于、等等于244米,其其最大连连续展开开面宽的的投影不不大于880米;(二)建建筑高度度大于224米,小小于、等等于600米,其其最大连连续展开开面宽的的投影不不大于770米;(三)建建筑高度度大于660米,其其最大连连续展开开面宽的的
39、投影不不大于660米;(四)不不同建筑筑高度组组成的连连续建筑筑,其最最大连续续展开面面宽的投投影上限限值按较较高建筑筑高度执执行。第五十一一条多、高高层住宅宅的层高高宜为22.8米米,不应应高于33.6米米。第五十二二条沿城城市道路路的居住住建筑基基地的围围墙高度度不大于于2.2米,并并应透空空设置,其其建筑后后退道路路红线距距离内应应设置一一定宽度度的绿化化带。第七章 建筑筑基地的的绿地和和停车第五十三三条 各类建建筑基地地内的绿绿地面积积占基地地总面积积的比例例(以下下称绿地地率)必必须符合合上海海市植树树造林绿绿化管理理条例规规定的指指标。第五十四四条 计算绿绿地率的的绿地面面积,包包
40、括建筑筑基地内内的集中中绿地面面积和房房前屋后后、街坊坊道路两两侧以及及规定的的建筑间间距内的的零星绿绿地面积积。建筑基地地内的集集中绿地地面积,在在居住用用地中应应不少于于用地总总面积的的10%,在体体育、医医疗卫生生和教育育科研设设计用地地中应符符合有关关专业规规定,在在其他类类别用地地中应不不少于55%。居住小区区内每块块集中绿绿地的面面积应不不小于4400平平方米,且且至少有有三分之之一的绿绿地面积积在规定定的建筑筑间距范范围之外外。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的的公共绿绿地或绿绿化隔离离带,不不在建筑筑基地范范围内的的,不得得作为小小区集中中绿地计计算。但但中心城城范围内内,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
41、的的公共绿绿地,由由开发单单位实施施的,可可按500%比例例纳入建建筑基地地面积,且且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不得得超过核核定建筑筑面积(原原建筑基基地面积积乘以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的220% 。第五十五五条 一个街街区内的的集中绿绿地可按按规定的的指标进进行统一一规划,统统一设计计,统一一建设,综综合平衡衡。在符符合整个个街区集集中绿地地指标的的前提下下,可不不在每块块建筑基基地内平平均分布布。集中中绿地宜宜沿城市市道路布布局。第五十六六条 位于浦浦西内环环线以内内的建筑筑基地,确确实难以以达到规规定绿化化指标的的,可将将屋面地地栽绿化化面积(每每块面积积不得小小于1000平方方米)折折算成地地
42、面绿地地面积。其其折算公公式:F=MN式中:FF地面绿绿地面积积,M屋面地地栽绿化化面积,NN有效系系数(见见下表)。屋面标高高与基地地地面的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数(N)小于、等等于1.50.700大于1.5,小小于、等等于5.00.500大于5.0,小小于、等等于122.00.300大于122.00第五十七七条新建建建筑基基地的停停车配置置,应符符合交通通设计及及停车库库(场)设设置标准准等有关关规定。新建居住住建筑基基地,位位于中心心城地区区的,汽汽车停车车率应不不小于00.6辆辆/户,其其中,浦浦西内环环线以内内地区的的,应视视周边地地区配套套情况适适当增加加;郊区区汽车停停车率,
43、应应高于中中心城地地区200%。第八章 特定区区域第五十八八条 本章所所称特定定区域,指指在土地地使用和和建筑管管理上有有特别要要求,需需作特殊殊规定的的地区。第五十九九条本市特特定区域域包括下下表所列列地区。地 区区区 域域中央商务务区浦东小陆陆家嘴和和浦西外外滩主要公共共活动中中心市级中心心市级中心心(人民民广场、南南京路、淮淮海中路路、西藏藏中路、四四川北路路、豫园园商城、金金陵东路路商业街街、上海海站“不夜城城”等)市级副中中心徐家汇副副中心江湾五角角场副中中心花木副中中心真如副中中心规划保留留保护区区风貌保护护区中心城外滩历史史文化风风貌保护护区人民广场场历史文文化风貌貌保护区区老城
44、厢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衡山路-复兴路路历史文文化风貌貌保护区区虹桥路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山阴路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江湾历史史文化风风貌保护护区龙华历史史文化风风貌保护护区提篮桥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南京西路路历史文文化风貌貌保护区区愚园路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新华路历历史文化化风貌保保护区郊区郊区历史史文化名名镇风貌貌保护区区规划保留留区大型公共共绿地外环绿带带楔形绿地地大型片林林、涵养养林、防防护林等等生态公公益林旅游风景景区佘山国家家旅游度度假区淀山湖风风景区其他重点点地区黄浦江沿沿岸地区区苏州河沿沿岸地区区世博会地地区生态敏感感区和建建设敏感感区市人民政政府可视视城市经经
45、济、社社会发展展和环境境保护需需要,指指定特定定区域。第六十条条 特特定区域域内的建建设工程程,应按按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特定区域域的具体体范围和和管理规规定,由由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另行制制定。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一一条 本规定定是实施施上海海市城市市规划条条例的的具体技技术规定定。违反反本规定定的行为为,按上上海市城城市规划划条例的的有关规规定给予予处罚。第六十二二条 本规定定施行前前已取得得建设设项目选选址意见见书,或或经核定定规划设设计要求求,或已已取得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的的建设工工程,仍仍按原规规定执行行。市政政府另有有规定的的除外。第六十三三条 本规定定由上海海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局负负责解释释。第六十四四条 本规定定自20003年年12月月1日起起施行。119944年8月月1日上上海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的的上海海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技术术规定(土土地使用用 建建筑管理理)同同时废止止。表一 各类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别建设项目目居住用地地公共设施施用地工业用地地仓储用地地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公C1C22教科文卫卫C3C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立式住宅宅2其他低层层居住建建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