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165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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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各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劳动和和社会保障障厅(局):为全全面贯彻落落实工伤伤保险条例例,推进进工伤保险险经办管理理科学化、规规范化和制制度化,我我部制定了了工伤保保险经办业业务管理规规程(试行行)(以以下简称规规程),现现印发给你你们,并就就有关问题题通知如下下:一一、规范和和统一经办办业务规程程,是工伤伤保险业务务管理重要要的基础性性工作,对对规范工伤伤保险业务务经办行为为,提高工工作效率和和服务质量量,加快推推进全国社社会保险信信息系统建建设具有重重要意义。各各地要认真真组织本地地区经办管管理系统的的全体职工工学习规规程的具具体内容,把把握规程程的精神神实质
2、和关关键环节,熟熟练掌握规规程的具具体要求并并认真落实实到各项实实际工作中中。二二、各级劳劳动保障行行政部门及及社会保险险经办机构构要集中开开展具体经经办人员的的业务培训训,培养和和提高工作作人员严格格依据规程程开展服务务工作的意意识。要积积极向企业业和工伤职职工有针对对性宣传规规程的主主要内容和和服务环节节,让参保保单位和职职工更好地地了解有关关的程序和和要求,强强化其对管管理服务工工作的监督督。要将实实施规程程与经办办机构内部部科学设置置岗位、明明晰管理职职责和加快快信息系统统建设紧密密结合起来来,努力做做到岗位设设置合理、职职责分工明明确、各项项工作运转转流畅。三、各各地在实施施规程过过
3、程中,可可结合本地地实际需要要,因地制制宜补充完完善有关内内容,努力力做到各项项管理标准准和服务行行为统一、规规范。有关关完善和细细化情况报报我部备案案。请请各地注意意跟踪、了了解规程程试行情情况,及时时发现问题题并研究提提出解决意意见和办法法,有关情情况请及时时向劳动保保障部社会会保险事业业管理中心心反馈。 劳动和社社会保障部部办公厅二四四年六月十十七日 工伤伤保险经办办业务管理理规程(试试行) 第一章总总 则第一条 为为加强工伤伤保险业务务管理,规规范和统一一工伤保险险业务操作作程序,依依据工伤伤保险条例例(国务务院令第3375号)和和社会保保险费征缴缴暂行条例例(国务务院令第2259号)
4、等等有关法规规,制定本本规程。第二条条 全国各各统筹地区区社会保险险经办机构构(以下简简称“社保保机构”)经经办工伤保保险业务适适用本规程程。负负责征缴工工伤保险费费的税务机机关应参照照执行本规规程的有关关要求。第三条条 本规程程将工伤保保险经办业业务划分为为工伤保险险登记、工工伤保险费费征缴、工工伤医疗康康复与辅助助器具配置置管理、待待遇审核与与支付、财财务管理、稽稽核监督等等内容。已实行行社会保险险费统一征征缴的地区区,可依据据本规程简简化相关程程序。第四条 各各级社保机机构要明确确岗位职责责,建立考考核制度,确确保业务经经办的畅通通、快捷、高高效、优质质。 第二章 工工伤保险登登记工工伤
5、保险登登记包括参参保登记、变变更登记、注注销登记、验验证和补证证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第六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
6、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七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一)单位名称;(二)单位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
7、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经营范围;(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九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收回原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社保机构登记部
8、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三)跨统筹范围转出;(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核验上述证件和资料,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9、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十三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定期进行工伤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五)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将初审意见送相关社保机构征
10、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不分社会保险险种,以首次登记为起点计算),并通知征缴和待遇支付等部门。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证,申请补证手续时,需提供与首次登记相同的资料。核实无误后,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涉及相关社保机构时,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第十七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月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劳动工资统
11、计月(年)报表;(二)工资发放明细表;(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缴费核定第十八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第十九条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第二十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统筹地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第二十一条 社保
12、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将核定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反馈申报单位。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应缴数额。第二十二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核定结果,生成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及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3-4),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第三节费用征收第二十三条 社保机构征收地区,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社保机构
13、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征缴部门每月定期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生成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5)。第二十四条 税务代征的地区,社保机构按月将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及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传送给税务机关,作为其征收依据。税务机关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机构反馈到账信息,传送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及相关收款凭证,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做入账处理。第二十五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传送的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表3-6)。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
14、行政部门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每月根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账。 第四节补缴欠费第二十七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欠费台账,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3-7),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第二十八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三)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四)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
15、签订补缴协议。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或税务机关收款。第三十条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编制征缴台账,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工伤保险补缴欠费台账。 第四章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包括协议管理和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等内容。 第一节 协议管理第三十二条 社保机构按规定与获得执业
16、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与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 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三十四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管理政策的,社保机构可单方解除协议。第三十五条 社保机构将已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及时向社会
17、公布。 第二节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第三十六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职工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社保机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经社保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第三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
18、表(表4-2),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第四十一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表4-4),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待遇审核与支付包括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费用审核、伤
19、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和待遇支付等内容。 第一节 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第四十二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下列人员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一)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二)视同工伤(亡)职工;(三)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第四十三条 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5-1),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二)工伤认定结论;(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第四十四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工伤认定
20、结论;(二)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三)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资料。第四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形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 享受待遇资格的验证。待遇审核部门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应综合考虑职工的参保信息,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和待遇支付信息等。 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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