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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主席:刘明明康二四年年四月二二日商业银行与与内部人人和股东东关联交交易管理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强审慎监监管,规规范商业业银行关关联交易易行为,控控制关联联交易风风险,促促进商业业银行安安全、稳稳健运行行,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等等法律法法规,制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法所称商商业银行行是指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依法设设立的商商业银行行,包括括中
2、资商商业银行行、外资资独资银银行、中中外合资资银行。第三条 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易应当符符合诚实实信用及及公允原原则。第四条 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易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国国家统一一的会计计制度和和有关的的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规定定。商业银行的的关联交交易应当当按照商商业原则则,以不不优于对对非关联联方同类类交易的的条件进进行。第五条 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依法对对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易实施监监督管理理。第二章 关联联方第六条 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方包包括关联联自然人人、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第七条 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自然然人包括括:(一)商业业银行的的内部人人;(二)商业业
3、银行的的主要自自然人股股东;(三)商业业银行的的内部人人和主要要自然人人股东的的近亲属属;(四)商业业银行的的关联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的控股股自然人人股东、董董事、关关键管理理人员,本本项所指指关联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不包括括商业银银行的内内部人与与主要自自然人股股东及其其近亲属属直接、间间接、共共同控制制或可施施加重大大影响的的法人或或其他组组织;(五)对商商业银行行有重大大影响的的其他自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称商业银银行的内内部人包包括商业业银行的的董事、总总行和分分行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有有权决定定或者参参与商业业银行授授信和资资产转移移的其他他人员。本办法所称称主要自自然人股股东是指指持有
4、或或控制商商业银行行5%以以上股份份或表决决权的自自然人股股东。自自然人股股东的近近亲属持持有或控控制的股股份或表表决权应应当与该该自然人人股东持持有或控控制的股股份或表表决权合合并计算算。本办法所称称近亲属属包括父父母、配配偶、兄兄弟姐妹妹及其配配偶、成成年子女女及其配配偶、配配偶的父父母、配配偶的兄兄弟姐妹妹及其配配偶、父父母的兄兄弟姐妹妹及其配配偶、父父母的兄兄弟姐妹妹的成年年子女及及其配偶偶。第八条 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包包括:(一)商业业银行的的主要非非自然人人股东;(二)与商商业银行行同受某某一企业业直接、间间接控制制的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三)商业业银行的的内部人
5、人与主要要自然人人股东及及其近亲亲属直接接、间接接、共同同控制或或可施加加重大影影响的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四)其他他可直接接、间接接、共同同控制商商业银行行或可对对商业银银行施加加重大影影响的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本办法所称称主要非非自然人人股东是是指能够够直接、间间接、共共同持有有或控制制商业银银行5%以上股股份或表表决权的的非自然然人股东东。本办法所指指法人或或其他组组织不包包括商业业银行。本条第一款款所指企企业不包包括国有有资产管管理公司司。第九条 本办法法所称控控制是指指有权决决定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的人事事、财务务和经营营决策,并并可据以以从其经经营活动动中获取取利益
6、。本办法所称称共同控控制是指指按合同同约定或或一致行行动时,对对某项经经济活动动所共有有的控制制。本办法所称称重大影影响是指指不能决决定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的人事事、财务务和经营营决策,但但能通过过在其董董事会或或经营决决策机构构中派出出人员等等方式参参与决策策。第十条 与商业业银行关关联方签签署协议议、做出出安排,生生效后符符合前述述关联方方条件的的自然人人、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视视为商业业银行的的关联方方。第十一条 自然然人、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因对商商业银行行有影响响,与商商业银行行发生的的本办法法第十八八条所列列交易行行为未遵遵守商业业原则,有有失公允允,并可可据以从从交易中
7、中获取利利益,给给商业银银行造成成损失的的,商业业银行应应当按照照实质重重于形式式的原则则将其视视为关联联方。第十二条 商业业银行的的董事、总总行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应当自任任职之日日起十个个工作日日内,自自然人应应当自其其成为商商业银行行主要自自然人股股东之日日起十个个工作日日内,向向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易控制委委员会报报告其近近亲属及及本办法法第八条条第三项项所列的的关联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报告告事项如如发生变变动,应应当在变变动后的的十个工工作日内内报告。商业银行分分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有有权决定定或者参参与商业业银行授授信和资资产转移移的人员员,应当当根据商商业银行行的关联联交易
8、管管理制度度报告其其近亲属属及本办办法第八八条第三三项所列列的关联联法人或或其他组组织。第十三条 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应应当自其其成为商商业银行行的主要要非自然然人股东东之日起起十个工工作日内内,向商商业银行行的关联联交易控控制委员员会报告告其下列列关联方方情况:?(一)控股股自然人人股东、董董事、关关键管理理人员;?(二)控股股非自然然人股东东;?(三)受其其直接、间间接、共共同控制制的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及及其董事事、关键键管理人人员。?本条第一款款报告事事项如发发生变动动,应当当在变动动后的十十个工作作日内向向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易控制委委员会报报告。?第十四条 本办办法第十十二条、第第十
9、三条条规定的的有报告告义务的的自然人人、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应应当在报报告的同同时以书书面形式式向商业业银行保保证其报报告的内内容真实实、准确确、完整整,并承承诺如因因其报告告虚假或或者重大大遗漏给给商业银银行造成成损失的的,负责责予以相相应的赔赔偿。?第十五条 商业业银行的的关联交交易控制制委员会会负责确确认商业业银行的的关联方方,并向向董事会会和监事事会报告告;未设设立董事事会的,向经营营决策机机构和监监事会报报告。商业银行的的关联交交易控制制委员会会应当及及时向商商业银行行相关工工作人员员公布其其所确认认的关联联方。第十六条 商业业银行的的工作人人员在日日常业务务中,发发现符合合关联方方的
10、条件件而未被被确认为为关联方方的自然然人、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应当当及时向向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易控制委委员会报报告。第十七条 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有权权依法认认定商业业银行的的关联自自然人、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第三章 关联交交易第十八条 商业业银行关关联交易易是指商商业银行行与关联联方之间间发生的的转移资资源或义义务的下下列事项项:(一)授信信;(二)资产产转移;(三)提供供服务;(四)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规定定的其他他关联交交易。?第十九条 授信信是指商商业银行行向客户户直接提提供资金金支持,或或者对客客户在有有关经济济活动中中可能产产生的赔赔偿、支支付责任任
11、做出保保证,包包括贷款款、贷款款承诺、承承兑、贴贴现、证证券回购购、贸易易融资、保保理、信信用证、保保函、透透支、拆拆借、担担保等表表内外业业务。第二十条 资产产转移是是指商业业银行的的自用动动产与不不动产的的买卖、信信贷资产产的买卖卖以及抵抵债资产产的接收收和处置置等。第二十一条条 提提供服务务是指向向商业银银行提供供信用评评估、资资产评估估、审计计、法律律等服务务。第二十二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关联交交易分为为一般关关联交易易、重大大关联交交易。一般关联交交易是指指商业银银行与一一个关联联方之间间单笔交交易金额额占商业业银行资资本净额额1%以以下,且且该笔交交易发生生后商业业银行与与该关联联方
12、的交交易余额额占商业业银行资资本净额额5%以以下的交交易。重大关联交交易是指指商业银银行与一一个关联联方之间间单笔交交易金额额占商业业银行资资本净额额1%以以上,或或商业银银行与一一个关联联方发生生交易后后商业银银行与该该关联方方的交易易余额占占商业银银行资本本净额55%以上上的交易易。计算关联自自然人与与商业银银行的交交易余额额时,其其近亲属属与该商商业银行行的交易易应当合合并计算算;计算算关联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与商业业银行的的交易余余额时,与与其构成成集团客客户的法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织与该商商业银行行的交易易应当合合并计算算。第四章 关联交交易的管管理第二十三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应当制制定关
13、联联交易管管理制度度,包括括董事会会或者经经营决策策机构对对关联交交易的监监督管理理,关联联交易控控制委员员会的职职责和人人员组成成,关联联方的信信息收集集与管理理,关联联方的报报告与承承诺、识识别与确确认制度度,关联联交易的的种类和和定价政政策、审审批程序序和标准准,回避避制度,内内部审计计监督,信信息披露露,处罚罚办法等等内容。商业银行关关联交易易管理制制度应当当报送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备备案。第二十四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董事会会应当设设立关联联交易控控制委员员会,负负责关联联交易的的管理,及及时审查查和批准准关联交交易,控控制关联联交易风风险。关关联交易易控制委委员会成成员不得
14、得少于三三人,并并由独立立董事担担任负责责人。未设立董事事会的商商业银行行,应当当由经营营决策机机构设立立关联交交易控制制委员会会。商业银行关关联交易易控制委委员会的的日常事事务由商商业银行行董事会会办公室室负责;未设立立董事会会的,应应当指定定专门机机构负责责。第二十五条条 一一般关联联交易按按照商业业银行内内部授权权程序审审批,并并报关联联交易控控制委员员会备案案或批准准。一般般关联交交易可以以按照重重大关联联交易的的程序审审批。重大关联交交易应当当由商业业银行的的关联交交易控制制委员会会审查后后,提交交董事会会批准;未设立立董事会会的,应应当由商商业银行行的关联联交易控控制委员员会审查查
15、后,提提交经营营决策机机构批准准。重大关联交交易应当当在批准准之日起起十个工工作日内内报告监监事会,同同时报告告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与商业银行行董事、总总行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有关关联关系系的关联联交易应应当在批批准之日日起十个个工作日日内报告告监事会会。第二十六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董事会会、未设设立董事事会的商商业银行行经营决决策机构构及关联联交易控控制委员员会对关关联交易易进行表表决或决决策时,与与该关联联交易有有关联关关系的人人员应当当回避。第二十七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的独立立董事应应当对重重大关联联交易的的公允性性以及内内部审批批程序履履行情况况发表书书面意见见。第二十八条条 商
16、商业银行行向关联联方提供供授信后后,应当当加强跟跟踪管理理,监测测和控制制风险。第二十九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不得向向关联方方发放无无担保贷贷款。商业银行不不得接受受本行的的股权作作为质押押提供授授信。商业银行不不得为关关联方的的融资行行为提供供担保,但但关联方方以银行行存单、国国债提供供足额反反担保的的除外。第三十条 商业业银行向向关联方方提供授授信发生生损失的的,在二二年内不不得再向向该关联联方提供供授信,但但为减少少该授信信的损失失,经商商业银行行董事会会、未设设立董事事会的商商业银行行经营决决策机构构批准的的除外。第三十一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的一笔笔关联交交易被否否决后,在在六个月月内不得得
17、就同一一内容的的关联交交易进行行审议。第三十二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对一个个关联方方的授信信余额不不得超过过商业银银行资本本净额的的10%。商业业银行对对一个关关联法人人或其他他组织所所在集团团客户的的授信余余额总数数不得超超过商业业银行资资本净额额的155%。商业银行对对全部关关联方的的授信余余额不得得超过商商业银行行资本净净额的550%。计算授信余余额时,可可以扣除除授信时时关联方方提供的的保证金金存款以以及质押押的银行行存单和和国债金金额。第三十三条条 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可可以根据据商业银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易的风险险状况,缩缩减商业业银行对对一个或或全部关关联方授授信余额额占其资
18、资本净额额的比例例。第三十四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不得聘聘用关联联方控制制的会计计师事务务所为其其审计。第三十五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内部审审计部门门应当每每年至少少对商业业银行的的关联交交易进行行一次专专项审计计,并将将审计结结果报商商业银行行董事会会和监事事会;未未设立董董事会的的,报商商业银行行经营决决策机构构和监事事会。第三十六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董事会会应当每每年向股股东会就就关联交交易管理理制度的的执行情情况以及及关联交交易情况况做出专专项报告告。关联联交易情情况应当当包括:关联方方、交易易类型、交交易金额额及标的的、交易易价格及及定价方方式、交交易收益益与损失失、关联联方在交交易中所所占权
19、益益的性质质及比重重等;未未设立董董事会的的,应当当由商业业银行经经营决策策机构向向监事会会做出专专项报告告。第三十七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应当按按季向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报报送关联联交易情情况报告告。第三十八条条 按按照商商业银行行信息披披露暂行行办法规规定披露露信息的的商业银银行,应应当在会会计报表表附注中中披露关关联方和和关联交交易的下下列事项项:(一)关联联方与商商业银行行关系的的性质;(二)关联联自然人人身份的的基本情情况;(三)关联联法人或或其他组组织的名名称、经经济性质质或类型型、主营营业务、法法定代表表人、注注册地、注注册资本本及其变变化;(四)关联联方所持持商业银银行
20、股份份或权益益及其变变化;(五)本办办法第十十条签署署协议的的主要内内容;(六)关联联交易的的类型;(七)关联联交易的的金额及及相应比比例;(八)关联联交易未未结算项项目的金金额及相相应比例例;(九)关联联交易的的定价政政策;(十)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认为为需要披披露的其其他事项项。重大关联交交易应当当逐笔披披露,一一般关联联交易可可以合并并披露。未与商业银银行发生生关联交交易的关关联自然然人以及及未与商商业银行行发生关关联交易易的本办办法第八八条第三三项所列列的关联联法人或或其他组组织,商商业银行行可以不不予披露露。按照商业业银行信信息披露露暂行办办法规规定免于于或者暂暂不披露露
21、信息的的商业银银行,应应当在每每个会计计年度终终了后的的一个月月内,在在当地主主要报纸纸上向社社会公众众披露本本条规定定事项。第五章 法律责责任第三十九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的股东东通过向向商业银银行施加加影响,迫迫使商业业银行从从事下列列行为的的,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可以以区别不不同情况况限制该该股东的的权利;对情节节严重的的控股股股东,可可以责令令其转让让股权:(一)未按按本办法法第四条条规定进进行关联联交易,给给商业银银行造成成损失的的;?(二)未按按本办法法第二十十五条规规定审批批关联交交易的;?(三)向关关联方发发放无担担保贷款款的;?(四)违反反本办法法规定为为关联方方融资
22、行行为提供供担保的的;?(五)接受受本行的的股权作作为质押押提供授授信的;?(六)聘用用关联方方控制的的会计师师事务所所为其审审计的;? (七)对关关联方授授信余额额超过本本办法规规定比例例的;?(八)未按按照本办办法第三三十八条条规定披披露信息息的。?第四十条 商业业银行董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中国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可以以责令其其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正或者者情节严严重的,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可可以责令令商业银银行调整整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一)未按按本办法法第十二二条规定定报告的的;?(二)未按按本办法法第十四四条规定定承诺的的;?(三)
23、做出出虚假或或有重大大遗漏的的报告的的;?(四)未按按本办法法第二十十六条规规定回避避的;?(五)独立立董事未未按本办办法第二二十七条条规定发发表书面面意见的的。?第四十一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未按照照规定向向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报告重重大关联联交易或或报送关关联交易易情况报报告的,由由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责令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正的,处处十万元元以上三三十万元元以下罚罚款。?第四十二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责令改改正,并并处二十十万元以以上五十十万元以以下罚款款: (一)未按按本办法法第四条条规定进进行关联联交易,给给商
24、业银银行造成成损失的的;?(二)未按按本办法法第二十十五条规规定审批批关联交交易的;?(三)向关关联方发发放无担担保贷款款的;?(四)违反反本办法法规定为为关联方方融资行行为提供供担保的的;?(五)接受受本行的的股权作作为质押押提供授授信的;?(六)聘用用关联方方控制的的会计师师事务所所为其审审计的;? (七)对关关联方授授信余额额超过本本办法规规定比例例的;?(八)未按按照本办办法第三三十八条条规定披披露信息息的;?(九)未按按要求执执行本办办法第三三十九条条和第四四十条规规定的监监督管理理措施的的。?第四十三条条 商商业银行行有本办办法第四四十二条条所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
25、管理委委员会可可以责令令商业银银行对直直接负责责的董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和其其他直接接责任人人员给予予纪律处处分;情情节严重重的,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可可以取消消商业银银行直接接负责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一一至十年年的任职职资格或或禁止其其一定期期限从事事银行业业工作,可可以禁止止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一一定期限限从事银银行业工工作;未未构成犯犯罪的,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可可以对商商业银行行直接负负责的董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五万元元以上五五十万元元以下罚罚款;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条 本本办法中中的“资资本净额额”是指指上季末末资本净净额。本办法中的的“以上上”不含含本数,“以以下”含含本数。第四十五条条 外外国银行行分行、农农村合作作银行、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比照本本办法执执行。第四十六条条 本本办法由由中国银银行业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负责解解释。第四十七条条 本本办法自自20004年55月1日日起施行行。本办办法施行行前颁布布的有关关规章及及其他规规范性文文件的规规定如与与本办法法规定不不一致的的,按照照本办法法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