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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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服务 好差评 实施方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政数规20211 号 发布日期: 2021.04.02 实施日期: 2021.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方法的通知(深政数规20211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方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2 日深圳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方法 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看法(国办发201951 号)、广东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方法(粤办函202021 号),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工作,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好差评工作,建立健全好差评工作制度,牵头建设管理好差评系统,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和行政服务大厅好差评功能改造,做好好差评结果分析运用、宣扬引导等工作。 各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辖区好差评工作。第三条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升级改造自有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评价设施设备,实时汇合好差评数据,对接好差评系统;建立好差评内部工作机制,
3、核实处理不满足和特别不满足评价,依据评价状况持续改进工作。第四条12345 热线管理机构负责改造政务服务询问服务平台,归集推送好差评数据,对接好差评系统;建立好差评数据收集、推送和差评工单处理机制,转办督办差评工单,刚好将整改结果反馈好差评系统。其次章评价内容与指标第五条好差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政务服务平台服务环境和工作人员服务看法等。第六条好差评结果分特别满足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特别不满足五个等次。第七条好差评指标分为总体评价、服务事项评价、工作人员评价、服务渠道评价等。 全流程网办和自助服务终端办理事项,评价人可以评价服务事项、服务渠道;窗口办理事项,评价人可以评价服务
4、事项、工作人员和服务渠道。除总体评价外,评价人完成等级评价后可以选择标签细化评价,也可以通过文字等形式描述详细状况;评价人作出不满足和特别不满足评价的,应当选择对应评价标签或者手动输入不满足缘由。第八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整改实效、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评价体系,细化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方法,适时修订评价标准。第三章评价渠 道与方式第九条评价人通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作出好差评。线上评价渠道包括广东政务服务网和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等,线下评价渠道包括实体行政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12345 热线等。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好差评以外的评价体
5、系逐步纳入好差评。第十条政务服务机构管理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在供应服务后干脆调用好差评系统评价界面或者以系统消息形式开通评价提示功能,评价人办理业务后可以依据提示进行评价,也可以事后在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就已办结业务进行评价。第十一条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在服务窗口供应窗口评价器或者二维码评价入口,评价人可以通过窗口评价器进行评价,也可以通过带有评价二维码的办件回执扫码评价。窗口评价器展示评价人所办事项名称、办件流水号、窗口工作人员姓名和工号等信息。 自助服务终端在业务办理系统嵌入评价页面,办结业务后自动进入评价页面,评价页面展示所办事项名称、办件流水号、终端机编号等信息,评价人可以对其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6、通过 12345 热线完成询问、投诉后,通过语音或者短信提示评价人对供应的语音服务进行评价。转政务服务机构承办事项办结后,12345 热线通过语音或者短信提示评价人对办理状况进行评价,并回访不满足和特别不满足评价。第十三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严格爱护评价人信息,不得向任何无关方泄露。第十四条对于线下窗口办理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办理的业务,评价人每次到窗口办理后可以对工作人员和服务渠道进行 1 次评价,业务办结后可以对服务事项进行 1 次评价。 全流程网上办理的业务办结后,评价人可以对服务事项和服务渠道进行 1 次评价;在业务办理全部环节,评价人都可以进入办理页面看法反馈入口反馈问题和建议。 用同一流
7、水号单次申报同一事项 2 笔及以上业务的,视为批量业务,实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适用于本次批量办理的全部业务。 评价人办理主题式服务后,在同一评价界面对主题业务作总体评价,对关联事项作事项评价。 帮办代办业务实行一次评价,业务办结后可以由帮办代办人员或者托付人进行评价,一方评价后另一方不再评价。第十五条业务办结后,评价人 24 小时内未作出评价的,好差评系统发送短信或者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系统消息提示评价人评价。 评价人可以在业务办结后 7 个自然日内评价,逾期未评价的,该笔业务默认评价为特别满足。第十六条作出评价后,评价人可以在线上政务服务平台个人中心于 60 个自然日内进行 1次追加评价。追加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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