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告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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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法法定职责告知单序号第二十一条 七项职责平安生产法核心条款法律责任1建立健全并 落实本单位 全员平安生 产责任制, 加强平安生 产标准化建设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 度,加大对平安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加强平安生 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平安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 解机制,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平 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
2、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 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 全生产义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 作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平安生产责任 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 制,加强对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保证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
3、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 生产管理人员O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九十三条生产经 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 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 整顿。有欠款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生产平安
4、事故 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 职处分,对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单位和多名负责人被问责处理。二、医院拆迁工程发生1人
5、死亡,医院住建等单位多人被问 责O2020年3月16日15时40分左右,位于涟水县郑梁梅大道 北侧(原涟水县医院院内),涟水县中医院迁建工程发 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涟水县中医院迁建工程3.16高处坠落事故是 一起高处洞口作业中平安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 平安责任事故。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 行了严肃处理。三、安徽涡阳卫生院火灾致5死事故通报:护士点蚊香所致。2019年10月9日1时50分许,亳州市涡阳县店集镇中心 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
6、人死亡,5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502.85万元。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当班 护士用火不慎,点燃蚊香,用装有可燃物的纸箱接住蚊香灰,人 离开后,蚊香引燃周围可燃材料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 店集镇中心卫生院消防平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 不力、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政府落实消防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督 促指导不到位。调查报告提出,事故直接责任人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当 班护士于芬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店集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李文 建议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 等9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实施组织处理;对事 故责任单位店集镇中心卫
7、生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成店集镇 公安派出所向涡阳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店集镇人民 政府、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向涡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责成涡阳县人民政府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 查。同时将事故相关责任企业和人员移交涡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依 规进行查处。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 他生产经营单
8、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 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 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 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建立专门的平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平安 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全事故的,给予撤职 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9、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 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第九十五条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 的,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 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八十的罚款;2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 平安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 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
10、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平安措施的落实。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 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 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 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平安生产责任,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3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 平安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 划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1,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 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11、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 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 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O劳(四)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 款。第一百零六条生产 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 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当的责任的,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该协议无效;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
12、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 平安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 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或者逃匿的,给予 降级、撤职的处分, 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 罚款;对逃匿的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生产平安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迟报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生 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 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 销其有关证照。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
13、人;情节严重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一)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一百 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 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 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 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I,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0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 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I。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平安生 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平安 技术特性
14、,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对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平安作业培训I,取得相应 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 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 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 致的后果承当责任。第三H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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