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2017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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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一、问题概说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合同标准。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主要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便确认合同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当事
2、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同。其中负转移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房屋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
3、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实践中房屋屋买卖纠纷时时有发生。房房屋买卖纠纷纷涉及到产权权、价款、面面积、原承租租户的利益等等多种问题,但但都离不开买买卖合同的有有效性问题。那那么,究竟哪哪些房屋买卖卖合同属无效效合同呢?归归纳起来,主主要有以下几几种:1、房地产产分离出卖,合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是建筑在土地上上的,为土地地的附着物,具具有不可分离离性,因此,房房屋的所有权权通过买卖而而转让时,该该房屋占用范范围内的土地地使用权也必必须同时转让让或随房屋转转移。如果出出卖人将房产产和土地使用用权分别卖与与不同的买受受人,或者出出卖房屋
4、时只只转让房屋所所有权而不同同时转让土地地使用权,买买受人可以提提出这种买卖卖合同无效。2、产权主主体有问题,合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的主体必须是是该房屋的所所有权人。非非所有权人出出卖他人房屋屋的,其买卖卖行为一般无无效。房屋的的产权为数人人共有的,必必须征得共有有人同意才能能出卖。出卖卖共有房屋时时,须提交共共有人同意的的证明书。部部分共有人未未取得其他共共有人同意,擅擅自出卖共有有房屋的,其其买卖行为一一般认定无效效。3、侵犯优优先购买权,合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人出卖共有房房屋时,在同同等条件下,共共有人有优先先购买权。房房屋所有人出出卖租赁房屋屋的,应当在在出卖之前的的合理期限内内通知承
5、租人人,承租人享享有以同等条条件优先购买买的权利。房房屋所有人出出卖房屋时侵侵犯共有人、承承租人优先购购买权的,共共有人、承租租人可以请求求法院宣告该该房屋买卖无无效。4、非法转转让,合同无无效。主要包包括转让(含含买卖)下列列房地产:司法机关和和行政机关依法法裁定、决定定查封或者以以其他形式限限制房地产权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土地使用权的的;权属有争议议的;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禁止止转让的其他他情形。关于房屋买买卖合同的效效力问题,司司法实践和法法学理论上常常见的典型争争议有:1、买卖未未依法登记领领取权属证书书的房地产的的合同效力;2、转让建建筑在国有划划拨土地上的的房产是否允允许,违反了了是
6、否必然导导致合同无效效?3、房屋买买卖合同与产产权登记是何何关系,未办办理产权转移移过户登记,是是否影响房屋屋买卖合同的的效力?4、城镇非非农业户口居民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屋的合同是否否有效?下面,笔者者将结合审判判实例就上述述问题进行分分析。二、实例研研析据以研究的的案例一:原原告李某某与与被告日广公公司、福利公公司房屋买卖卖合同纠纷案案基本案情情20022年10月221日,原告告给付被告日日广公司购房房定金5万元元,10月228日,双方方签订房屋买买卖协议书,约约定:原告购购买被告沿街街三层商业楼楼房一栋(原原系被告自他他人处购得),面面积861平平方米,1 580元/平方米,共共计136万
7、万元;原告在在签订协议当当日交定金55万元,200日内交至1100万元,余余款在产权证证交接后155日内结清;房产过户一一切税、费由由双方均担,被被告应在一月月内负责办完完手续;交房房、交款违约约按银行贷款利率率承担违约责责任等。同日日,原告与被被告福利公司司也签订了协协议书,内容容与被告日广广公司的协议议书一致。同同年11月111日,原告告交付被告房房款120万万元,被告日日广公司出具具了收款凭证证。协议书订订立后,被告告没有为原告告办理有关手手续。20002年11月月9日,原告告与案外第三三人杨克成签签订了沿街商商业用房租赁赁协议,约定定将原告与被被告购房协议议书项下的房房产出租给杨杨克成
8、使用。原原告收取了杨杨克成定金66万元,后该该协议因原告告与被告发生生纠纷未能履履行,原告双双倍返还杨克克成定金122万元。经协协商未果,原原告向R市中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请请求判令被告告继续履行合合同;双倍返返还定金100万元并赔偿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万元(其中包包括定金损失失6万元和预预计二个月诉诉讼期间的租租赁费收入损损失2万元)。裁判要旨旨R市中级级法院经审理理认为:根据据城市房地地产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记领取权属证证书的房地产产不得转让”和山东省省城市房地产产交易管理条条例第十四四条“未登记领取取有关证件的的房地产不得得转让”的规定,涉涉案房地产虽虽然地产进行行了登记,但
9、但是未进行房房产登记,因因此,双方间间的房屋买卖卖协议因违反反法律、法规规的禁止性规规定而无效,对对双方当事人人没有法律约约束力。原告告根据该协议议请求被告继继续履行合同同、双倍返还还定金10万万元,不予支支持,但被告告应当将收取取原告购房款款120万元元和定金5万万元予以返还还。被告作为为经营房地产产的企业,应应当知道其处处分的房地产产状况,应当当知道不允许许转让的房地地产不应转让让而予以转让让,被告对此此负有过错,由由此给原告造造成的损失应应予赔偿。被被告在返还原原告125万万元的同时,还还应根据中国国人民银行规规定的同期银银行贷款利率率赔偿原告占占用该款项的的利息损失。原原告因被告的的过
10、错导致不不能履行与第第三人间租赁赁协议,由此此给原告造成成的损失6万万元被告应予予赔偿。原告告请求被告赔赔偿在诉讼阶阶段中给其造造成的损失22万元没有依依据,不予支支持。依照合合同法第四四十四条、第第五十二条第第一款(五)项项、第五十八八条、城市市房地产管理理法第三十十七条第一款款(六)项的的规定,判决决如下:一、原原告与被告签签订的房屋买买卖协议无效效;二、被告告于判决生后后5日内返还还原告已缴纳纳的购房款1120万元和和定金5万元元;三、按照照中国人民银银行规定的同同期银行贷款款利率被告赔赔偿原告1225万元的利利息损失(自自2002年年10月211日起计算至至本判决执行行之日);四四、被
11、告赔偿偿原告与第三三人的租房损损失6万元。(诉诉讼费负担略略)宣判后,原原告李某某不不服,上诉于于S省高级人人民法院,二二审以调解方方式结案。法律评析析本案系一一起房屋买卖卖纠纷案,被被告日广公司司虽为房地产产开发商,但但因涉案房产产并非由其自自行开发或委委托他人开发发,而系自他他人处购得,故故一、二审法法院均未将案案由定为商品品房买卖合同同纠纷。本案案案情并不复复杂,但所涉涉法律问题较较为典型,其其中争议焦点点是房屋买卖卖合同的效力力,是否因违违反城市房房地产管理法法第三十七七条“未依法登记记领取权属证证书的房地产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属属无效合同,因因合同不具法法律约束力而而得不到实际际履行
12、;国有有划拨土地上上的房产是否否允许转让;该规定是否否为强制性规规定,违反了了是否必然导导致合同无效效?下面笔者者就此问题略略作评析。(一)不动动产登记与不不动产物权转转移合同的效效力 城市房地地产管理法第三三十七条规定定:“下列房地产产不得转让:(6)未未依法登记领领取权属证书书的。”第三十九条条第一款规定定:“以划拨方式式取得土地使使用权的,转转让房地产时时,应当按照照国务院规定定,报有批准准权的人民政政府审批。”在审判实务中,买买卖未依法登登记领取权属属证书的房屋屋,以及转让让以划拨方式式取得土地使使用权的房产产未先报经有有批准权的人人民政府审批批的,对有关关当事人所签签订的房屋买买卖合
13、同的效力被被轻易否定的的现象十分普普遍,上引案案例所涉房屋屋买卖正是因因为这两个条条件的缺失而而被一审法院院判定合同无无效,房屋买买卖合同未能能得到继续履履行。再如,现现实生活中,AA将其已领取取权属证书的的房屋通过签签订房屋买卖卖合同卖与BB,并将房屋屋实际交付,但但双方未办理理房屋转移登登记,B在使使用一段时间间后,又通过过签订房屋买买卖合同转让让给C,并交交付给C.对对上述交易活活动所涉A与与B间的房屋屋买卖合同的的效力问题多多无歧义,但但BC之间的的房屋买卖合合同的效力则则有分歧:一一种观点认为为,B与A虽虽签订了房屋屋买卖合同且且已实际交付付房屋,但因因未办理产权权过户,故AA仍是该
14、房屋屋的真正所有有权人,根据据合同法第五五十一条“无处分权处处分他人的财财产”以及第五十十二条第(五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效,BC之间间的房屋买卖卖合同违反了了上述规定,是是无效的。另另一种观点认认为,BC之之间的房屋买买卖合同是有有效合同,该该合同是当事事人在自愿、平平等基础上签签订,是当事事人的真实意意思表示,买买卖后的房屋屋产权登记不不是合同生效效的要求,而而是合同一方方当事人应当当履行的义务务,是物权变变动的要求。所所以,是否办办理房屋过户户手续,影响响的是标的物物的所有权是是否依法转移移,而买卖合合同是一种债债权合同,标标的物是否转转移对合同本本身的效力
15、并并无影响。当当然,C为了了实现房屋产产权的有效转转移,尚需办办理产权过户户,但C不能能通过与B签签订的房屋买买卖合同办理理产权过户。在在实际操作中中,A要通过过与B签订的的房屋买卖合合同将房屋过过户给B,BB再通过与CC的房屋买卖卖合同将房屋屋过户给C,通通过该程序,也也避免了国家家税收的流失。笔者同意上上述第二种观观点。另外,补补充两点理由由:一是城市市房地产管理理法的立法法目的是为了了解决房地产产业发展中存存在的房地产产开发和交易易行为不规范范的问题,它它主要调整的的不是民事关关系。该法第第三十七条规规定的目的是是“为了维护房房地产市场秩序,避避免国家收益益的流失,减减少交易纠纷纷”,而
16、不是禁禁止交易或限限制合同自由由。之所以规规定该条第(66)项,是因因为“房地产权属属证书是表彰彰房地产权属属状态的官方方正式有效文文件,未依法法登记领证说说明该房地产产来源不清,归归属不明,如如进入市场流流通则违背了了市场交易的的房地产必须须权属明晰的的规则,不利利于市场秩序序的维护,不不利于对当事事人合法权益益的保护,不不利于国家对对房地产的管管理和监督。”所以,从立法意图上看,该项的规定应当是属于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只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即只会损害房屋买受人的民事利益,并不直接损害国家利益。该项规定是一种典型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是
17、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传统民法学者通常认为,旨在控制法律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仅为民事强行法中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仅强行法中的效力性规范才对法律行为有控制意义。二是该条第第(6)项只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记领取权属证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面规定转让了了无产权证的的合同无效。尤尤其是20003年6月11日起施行的的最高人民法法院法释2200377号关于审审理商品房买买卖合同纠纷纷案件适用法法律若干问题题的解释(以以下简称法释释200337号)第第十八条、第第十九条的规规定,体现了了鼓励交易的的指导原则,明明确地告诉我我们:房屋买买卖合同签订订时,尽管该该房屋尚未
18、办办理所有权登登记,合同也也有效。当然然,这些规定定的适用领域域限于房地产产开发企业作作为出卖人、标标的物为尚未未建成的或已已竣工的新建建商品房的买买卖合同(法法释200037号第第一条),对对于前引案例例系争合同等等类型的合同同,最多是类类推适用。根根据新法优于于旧法的规则则,人民法院院在裁判具体体个案时应考考量立法指导导思想上的重重大转变,与与时俱进,鼓鼓励诚实信用用,维护交易易安全,以彰彰显司法的公公平和正义。关于不动产产登记不影响响不动产物权权转移合同的的效力问题,最最高人民法院院1995年年12月277日关于审审理房地产管管理法施行前前房地产开发发经营案件若若干问题的解解释的解答第第
19、十二条规定定:国有土地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签订后,双方方当事人应按按照合同约定定和法律规定定,到有关部部门办理土地地使用权变更更登记手续,一一方拖延不办办,并以未办办理使用权变变更登记为由由主张合同无无效的,人民民法院不予支支持,应当责责令当事人依依法办理土地地使用权变更更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民法院所作的的这一司法解解释,不仅明明确规定了使使用权转让中中登记行为与与转移合同的的关系,认可可了土地使用用权登记不影影响转让合同同生效的理论论,而且彻底底解决了“不动产转移移登记是否属属于不动产物物权转移合同同有效要件”的争议。即即不动产登记记不是不动产产物权转移合合同的有效要要件,而是不不动产物权转
20、转移的要件。买买卖合同的效效力与物权变变动的效力是是相区分的,除除非法律、行行政法规有特特别的规定,登登记只是一种种公示的方法法,房屋登记记与房屋买卖卖合同相结合合才发生不动动产物权变动动的法律效果果,当事人未未办理登记手手续只是不发发生所有权转转移,并不影影响买卖合同同本身的效力力。否则,合合同将成为没没有任何约束束力而可任意意撕毁的废纸纸,合同秩序序将无以维护护。“公示的欠缺缺不能反射到到原因行为之之上而使债权权合同无效,因因为公示不具具有对债的关关系的形成力力,这是各国国物权法理论论公认的基本本原理之一。相相反,登记得本于于债权契约而而强制之,有效的债债权契约是完完成公示的根根据。”此项
21、原理被被学者称为物物权变动与其其原因行为的的区分原则。该该原则是指发发生物权变动动时,物权变变动的原因与与结果作为两两个法律事实实,他们的成成立生效应依依据不同的法法律根据的原原则。只要双双方签订的不不动产转移合合同依法有效效,当事人双双方就应按合合同约定和法法律规定办理理不动产登记记手续。因合合同一方原因因未办理过户户登记手续的的,人民法院院应责令其继继续履行,办办理过户登记记。如出卖人人不能够转移移房屋所有权权的,买受人人有权基于买买卖合同而要要求出卖人实实际履行合同同或承担违约约责任。上述观点也也已为我国立立法机关所采采纳,今年七七月份公开征征求意见的物物权法草案第第十五条即明明确规定:
22、“当事人之间间订立有关设设立、变更、转转让和消灭不不动产物权的的合同,除法法律另有规定定或者合同另另有约定外,自自合同成立时时生效;未办办理物权登记记的,不影响响合同效力。”(二)关于于城市房地地产管理法第第三十九条第第一款所规定定的转让建筑筑在“划拨方式取取得土地使用用权的”房地产时,未未事先报经“有批准权的的人民政府审审批”,是否影响响房屋买卖合合同的效力问问题笔者认为,该该款规定未正正面规定转让让未经有批准准权的人民政政府审批的建建筑在划拨土土地上的房产产合同无效,且且事实上有批批准权的政府府主要是行使使行政管理职职责,至多只只是合同的效效力待定,而而不能轻易否否定合同的效效力,如起诉诉
23、前经有批准准权的人民政政府批准办理理土地使用权权出让手续或或者决定不办办理土地使用用权出让手续续,并将该房房产占用范围围内的划拨土土地使用权直直接划拨给受受让方使用的的,应当认定定合同有效。22005年88月1日起施施行的法释20055号最高高人民法院关关于审理涉及及国有土地土土地使用权合合同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问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一、十二二、十三条即即作了相应的的规定。当然然,笔者认为为,法释2200555号的这种规规定无疑是在在司法上肯认认了城市房房地产管理法法第三十九九条第一款的的规定是效力力性规范,而而非管理性规规范。从某种种意义上讲,笔笔者更认为,这这是一种管理理性规范,而而非效力性规规
24、范。对未经经有批准权的的人民政府批批准的,可以以在办理房地地产权转移过过户时予以审审批准许予否否,并可视情情予以行政处罚,但但不应以行政政强制性规范范过度对私法法领域中的合合同自治进行行强制。 我国学者王王涌博士曾提提出过强烈批批评,认为“中国民法的实践中中,与民法有有千丝万缕的的关系的,并并对民法具有有深刻影响的的法律部门就是是行政法,但是是,由于计划划经济传统之影影响,目前它它对中国民法法的影响在许许多方面是消消极的,说得得严重一点,有有些行政法规规颇似粗暴的的野狼,侵占占着民法的领领域,扭曲着着民法的精神神,使得民法法中的许多原原则在实践中中形同虚设,成成为一堆具文文。”故此,笔者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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