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 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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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报告 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调研报告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 4篇 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 4 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适宜呢?下面是整理的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 4 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1 为全面理解和掌握 _ 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实在维护好广阔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_ 县妇联根据日常律师代理案件积累的经历,又采取进村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进展了调查。一政策落实到位,措施得力
2、,保证了农村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承包权 自 _ 实行土地延包政策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广阔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根本上都采取以下四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田转为机动地,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由集体对妇女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由集体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局部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三是对暂时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由村办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四是按结婚先后排队,抽多补少加以解决。近年来,随着婚丧嫁娶,
3、全县有局部妇女暂时没有土地。镇村两级及时实行了这种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既解决了人地矛盾,又保证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维护了社会安定。二法律意识增强,保证了农村妇女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开展纲要的贯彻施行,以及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进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展维护。同时,农村妇女对男女平等根本国策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化,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别歧视受到不平等待遇时,可以及时到政府、妇联、信访、法院、法律效劳部门反映,要求公正解决。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规化和有序化,保证了农村
4、妇女可以灵敏主动地选择自己的致富之路 近年来,农村产业构造调整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化大面积推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批劳动力脱离土地,外出务工,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局部乡镇党委政府在保证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标准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广阔农村妇女既没有丧失土地承包权,又可以摆脱土地的束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从事经商、运输、农产品加工、餐饮和效劳业等产业,为当地经济的开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活力。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2 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破除陈规陋俗,倡树文明新风 各级妇联组织应充
5、分利用播送、电视、报纸等群众媒体,采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 _ 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根本国策,宣传广阔妇女在两个文明建立中作出的突出奉献。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气,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二、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乡规民约进展检查 1、是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展检查。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2、是对村规民约的条款内容进展一次全面检查。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
6、进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村规民约中损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去除,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展清理;对违背男女平等根本国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3、是对以“乡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三、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书上应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_才能生效,防止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
7、包权益,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平安。四继续深化开展普法教育,保证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对违背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五鼓励妇女参与经济开展,为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经济根底 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转移劳动力等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分开锅台,走出家门,参与二、三产业的开展。同时,广开农村妇女农外就业渠道,不断进
8、步竞争才能和程度,使广阔农村妇女在争取男女平等中实现经济独立,在家庭中获得经济地位,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坚实的根底。乡镇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3 虽然 _ 县绝大局部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损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那么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传统风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
9、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仍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风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好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那么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破绽。我国宪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
10、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方法。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那么,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外表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施行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方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无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仍然保存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
11、,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也是缺乏以为奇的。三现实的利益驱动。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损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四村规民约违犯政策法律。中办文件关于实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那么相违犯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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