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中的溯及既往原则bap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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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税法中的溯及及既往原则翟继光 中国政政法大学 副副教授关键词: 溯及既往原原则;稳定性性;公平性;税法适用内容提要: 税法中存存在大量溯及及既往现象,包包括生效时间间早于发布时时间、对发布布之前的行为为溯及适用以以及隐性溯及及既往三种情情形。税法中中的溯及既往往现象具有一一定的合理性性,这是由税税法的高级法法属性、税法法解释的复杂杂性、所得税税以年度为单单位以及税法法适用的事后后评价性来决决定的。我国国税法中的溯溯及既往现象象应当遵循稳稳定性和公平平性的原则,在在适用范围、溯溯及时间等方方面予以完善善。溯及既往是是法学
2、研究的的重要课题,从从稳定性的角角度出发,不不溯及既往是是法律的一般般原则,但税税法有其特殊殊性,因此,税税法中大量存存在溯及既往往的现象,对对此现象如何何定性,如何何建立一个完完善的税法溯溯及既往制度度是需要认真真研究的重要要课题,因为为它不仅涉及及到税法的稳稳定性与纳税税人权利保护护,还涉及到到税法对市场场的调节与干干预,是一个个异常复杂的的问题。一、税法中中的溯及既往往现象溯及既往一一般是指法律律对其发布或或者生效之前前的行为或事事件产生效力力的现象。从从法律稳定性性的角度出发发,法律原则则上不具有溯溯及既往的效效力。这是世世界上通用的的一项法律适适用原则。 1 但但一般情况下下,对当事
3、人人有利的法律律允许具有溯溯及既往的效效力。这一原原则在法学界界被称为“从从旧兼从轻原原则”,我国国刑法是是遵循这一原原则的典型法法律,刑法法第12条条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成立以后后本法施行以以前的行为,如如果当时的法法律不认为是是犯罪的,适适用当时的法法律;如果当当时的法律认认为是犯罪的的,依照本法法总则第四章章第八节的规规定应当追诉诉的,按照当当时的法律追追究刑事责任任,但是如果果本法不认为为是犯罪或者者处刑较轻的的,适用本法法。”对于涉涉及行政管理理程序方面的的法律法规,学学界也有人主主张“实体从从旧,程序从从新”的原则则,即涉及纳纳税人实体权权利义务的法法律不具有溯溯据既往的效效
4、力,但涉及及实现权利义义务的程序的的法律则具有有溯及既往的的效力。 2 除此此以外,还有有“从旧原则则”、“从新新原则”、“从从新兼从轻原原则”等。这这些原则都没没有绝对的对对与错,也都都曾经是各国国所采取的现现实制度,但但不同的法律律领域,法律律的时间效力力选择什么原原则应当考虑虑该法律领域域的特性,应应当考虑该原原则所带来的的正面和负面面效应。在税税法领域,溯溯及既往是一一个非常普遍遍的现象,对对此,有必要要先分析这些些溯及既往现现象是否有规规律可循,其其所遵循的是是什么原则。从整个税法法来看,主要要的法律文件件还是遵循“从从旧原则”的的,即该法律律文件的生效效时间晚于该该法律文件的的发布
5、时间,同同时,在该生生效时间之前前发生的事件件,仍然适用用该生效之前前的相关法律律文件的规定定。例如,我我国税收征征收管理法在在2001年年进行了一次次较大修改,相相关制度变化化较大,为此此,国家税务务总局专门发发布了关于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的通知(国国税发20001544号),其中中规定:“税税收违法行为为应当按倍数数进行税收行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法第六十三三条、第六十十五条、第六六十六条、第第六十七条、第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行为完全发生生在20011年4月300日之前的,适适用五倍以下下罚款的规定定;其违法行行为既有发生生在20011年4月300日之前的,也也有发生在22001年55月1
6、日之后后的,分别计计算其违法税税款数额,分分别按照五倍倍以下和百分分之五十以上上或者一倍以以上、五倍以以下罚款的规规定执行。”很很明显,这里里严格遵循了了“从旧原则则”,没有适适用适用“从从旧兼从轻”的的原则。还有数量较较大的法律文文件在形式上上具有溯及既既往的效力,其其表现形式有有三种,最主主要的形式就就是该法律文文件的生效时时间早于该法法律文件的发发布时间,例例如,20009年6月11日,财政部部和国家税务务总局联合发发布了关于于中小企业信信用担保机构构有关准备金金税前扣除问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622号),其中中规定:“本本通知自20008年1月月1日起至22010年112月31日日
7、止执行。”这这一通知追溯溯适用的时间间达到了一年年零五个月。类类似现象在所所得税法领域域大量存在,其其类似法律文文件至少在2200个以上上。笔者发现现的追溯适用用的时间最长长的法律文件件是20099年3月233日,财政部部和国家税务务总局联合发发布的关于于中国清洁发发展机制基金金及清洁发展展机制项目实实施企业有关关企业所得税税政策问题的的通知(财财税2000930号号),其中规规定:“本通通知自20007年1月11日起执行。”追追溯适用的时时间达到两年年零三个月。除生效时间间早于发布时时间的溯及既既往现象以外外,还有将发发生在法律文文件生效时间间之前的行为为适用新规定定的现象,如如2009年年
8、3月19日日,财政部和和国家税务总总局联合发布布的关于企企业手续费及及佣金支出税税前扣除政策策的通知(财税20009299号),其中中规定:“本本通知自印发发之日起实施施。新税法实实施之日至本本通知印发之之日前企业手手续费及佣金金所得税税前前扣除事项按按本通知规定定处理。”上上述通知虽然然没有出现生生效时间早于于发布时间的的问题,但仍仍然溯及适用用于生效之前前的行为。第三类溯及及既往现象比比较隐蔽,即即法律文件明明确规定了具具体的生效日日期,但其中中有个别条款款实际上在该该法律生效之之前就已经具具有了一定的的效力。最典典型的是20007年3月月16日第十十届全国人民民代表大会第第五次会议通通过
9、的企业业所得税法,该该法第60条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2008年11月1日起施施行。”也就就是说,这部部法律的生效效时间为20008年1月月1日。但该该法第57条条又规定:“本本法公布前已已经批准设立立的企业,依依照当时的税税收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享受低税税率优惠的,按按照国务院规规定,可以在在本法施行后后五年内,逐逐步过渡到本本法规定的税税率;享受定定期减免税优优惠的,按照照国务院规定定,可以在本本法施行后继继续享受到期期满为止,但但因未获利而而尚未享受优优惠的,优惠惠期限从本法法施行年度起起计算。”这这一条实际上上将企业分成成两类,第一一类是在该法法公布前设立立的,第二类类是在该法公公
10、布后设立的的。前者可以以享受过渡期期税收优惠,即即在20088年1月1日日以后仍可在在一定时期享享受原税收优优惠政策,后后者则不享受受这一优惠,即即在20088年1月1日日以后,根据据以前税法所所享受的一切切税收优惠均均结束,必须须适用新的企企业所得税法法。根据这这一分析,企企业所得税法法在公布之之日,即20007年3月月16日就已已经具有一定定的效力,虽虽然此时整部部法律尚未生生效。二、税法中中溯及既往现现象的合理性性税法与其他他法律领域相相比具有自身身的特殊性,因因此,大量溯溯及既往法律律文件的存在在具有一定的的合理性。首首先,税法是是建立在民商商法基础之上上的法律领域域,即税法的的适用必
11、须以以民商法的适适用为前提。 3 因因为税法的征征税对象是具具体的交易行行为,也是具具体的法律行行为,这些法法律行为基本本上都是由民民商法所规范范的市场交易易行为。由于于民商法大量量贯穿着“私私法自治”的的原则,因此此,纳税人从从事具体交易易行为的法律律表现形式是是多种多样的的,即使是相相同的交易,也也可以采取两两种在法律上上完全不同的的形式,如买买卖合同可以以转变为两个个赠与合同,担担保借款合同同可以转化为为两个买卖担担保物的合同同等。由于纳纳税人的这种种形式转化在在民商法上都都是允许的,也也都是合法行行为。但在税税法上,纳税税人改变交易易的法律形式式可能导致两两种完全不同同的税收负担担,为
12、了确保保国家的税收收利益,为了了实现纳税人人之间的公平平,税法必须须对所出现的的特殊情况进进行解释或者者重新规定,而而这种解释和和重新规定只只有适用于其其生效之前的的行为才能确确保国家的税税收利益,实实现纳税人之之间的公平。从从反避税的角角度出发,税税法中存在溯溯及既往现象象具有一定的的合理性。其次,我国国的税收法律律非常原则,无无法直接适用用于纳税人的的具体交易行行为,需要税税务主管机关关进行解释。税税法的解释也也具有自身的的特殊性,即即税法的解释释在很大程度度上也是建立立在其他领域域法律解释的的基础之上的的。例如,企企业所得税法法对“国家家需要重点扶扶持的高新技技术企业”给给予15%的的低
13、税率优惠惠,但什么是是“国家需要要重点扶持的的高新技术企企业”就是一一个需要解释释的规定。虽虽然这是税法法的解释,但但其实质上需需要建立在科科技主管部门门对于“高新新技术企业”解解释的基础之之上。也就是是说,很多税税法的解释并并不是税务主主管机关所能能解释得了的的,因为税务务主管机关并并不是作为税税法征税对象象的具体交易易行为的主管管机关和权威威解释机关。正正因为税法的的解释往往要要依赖其他机机关的协助,税税法解释往往往比较滞后,当当税法解释出出台以后,为为了实现纳税税人之间的公公平,有必要要将税法解释释适用于解释释发布之前的的行为。再次,税法法中的企业所所得税法是以以年度为纳税税期限的,只只
14、要纳税年度度尚未结束,纳纳税人的具体体纳税义务就就尚未确定,此此时,税务主主管机关发布布一些具体的的规定并将该该规定从该纳纳税年度的第第一天开始生生效就能保证证纳税人在同同一纳税年度度所发生的相相同交易行为为适用相同的的规则,也能能实现纳税人人之间的公平平。正因如此此,税法领域域中生效时间间早于发布时时间的现象主主要集中在所所得税领域,而而且其生效时时间基本上都都是该法律文文件所涉及的的纳税年度的的第一天。最后,税法法的适用本质质上是一种事事后评价,即即对纳税人的的具体行为应应当承担多少少纳税义务的的评价,这种种评价既不会会影响该交易易行为的合法法性,也不会会额外增加该该交易行为的的负担,它只
15、只是赋予了该该交易行为本本来应当承担担的纳税义务务,虽然在该该交易行为发发生之时,其其应当承担多多少纳税义务务尚不清楚。税税法的这种事事后适用性使使得税法溯及及既往适用于于以前的行为为并不会在税税法体系内部部出现较大的的问题,特别别是在所得税税领域,纳税税年度结束以以后,纳税人人在五个月以以内进行汇算算清缴即可,在在此期间可以以对上一纳税税年度的具体体交易行为的的税务处理方方法进行调整整,即使在汇汇算清缴期间间结束以后,也也可以对相关关交易行为进进行税务处理理,这也并不不影响企业正正常生产经营营活动的开展展。20088年1月1日日生效的新企企业所得税法法在实施中中面临很多新新问题,税务务主管机
16、关来来不及在短期期内就所有问问题发布相关关通知,因此此,很多通知知在20099年6月1日日以后才能陆陆续发布,为为解决这一问问题,国家税税务总局在22009年55月31日专专门发布了关关于20088年度企业所所得税纳税申申报有关问题题的通知(国税函220092286号),其其中规定:“对对于20099年5月311日后确定的的个别政策,如如涉及纳税调调整需要补退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纳税税人可以在22009年112月31日日前自行到税税务机关补正正申报,不加加收滞纳金和和追究法律责责任。”三、税法中中溯及既往的的基本原则税法中溯及及既往现象的的存在虽然具具有一定的合合理性,但其其导致的问题题也非常
17、多,特特别是不规范范的溯及既往往现象更容易易破坏实行溯溯及既往本来来能够实现的的目的,如维维护国家税收收利益、实现现纳税人之间间的公平等。因因此,税法中中的溯及既往往现象仍然要要受到一些基基本原则的约约束。(一)稳定定性法律的稳定定性是法律的的第一要义,也也是法律的本本质属性之一一。因此,稳稳定性是溯及及既往现象所所要遵循的首首要原则。 4 稳稳定性与溯及及既往在表面面看来是冲突突的,因为溯溯及既往本身身就包含着对对稳定性的破破坏,但二者者仍然是对立立统一的关系系。稳定包含含着形式的稳稳定与实质的的稳定,也包包含着基本含含义的稳定与与隐晦含义的的稳定,溯及及既往也分为为形式溯及既既往与实质溯溯
18、及既往,基基本含义溯及及既往与隐晦晦含义溯及既既往。因此,二二者完全可以以实现在不同同含义和不同同层次上的统统一。在稳定定性原则下,溯溯及既往现象象应遵循两个个具体的原则则:实质稳定定与基本含义义稳定。实质稳定原原则要求溯及及既往现象的的存在应当有有助于实现法法律的实质稳稳定,形式稳稳定在一定条条件下可以被被破坏。例如如,企业所所得税法对对“国家需要要重点扶持的的高新技术企企业”给予115%的低税税率优惠,但但什么是“国国家需要重点点扶持的高新新技术企业”,企企业所得税法法并未给出出解释,企企业所得税法法实施条例虽虽然进行了一一定的解释,但但仍然不具有有可操作性,对对于某个具体体企业而言,仍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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