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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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看法 沪高法( 2009 )73 号 2009 年 3 月 3 日 一、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 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 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 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酬劳等事项产生的纠纷, 属于劳动争 议,根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安排方式 及详细利益安排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会计事务所、 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 与前款状况相像的, 参照前款规定 处理。
2、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 用 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 是否须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应当考虑 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恳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状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 诚信义务, 因不行抗力、 意外状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缘由, 造成劳动合 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六 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 因用人单位缘由造成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因劳
3、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并拒绝接着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当事人应刚好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 绝接着履行的, 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 相应酬劳,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实行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 要求, 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改变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 劳动
4、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定会不断改变。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 其休假、 奖金 标准发生的自然改变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 只要 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劳动合同期满后, 劳动者接着为用人单位供应劳动, 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 但当事人未 假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恳信用义务,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恳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 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法释( 2001 )14 号)第十六条
5、其次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 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书面 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三)因法定顺延事由, 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 是否作为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
6、合同期满, 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看劳动者的特别状况, 对合 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 动合同期满, 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应当持续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 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状况做出特殊规定的状况下, 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 定随意扩大说明,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逝时, 合同自然终止。(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 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其次款第(三)项的规定, 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 续订立二
7、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 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情形。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须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资(简称代 通金),其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是否须要支付代通金,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推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精确定,但只以单月的 工资为准, 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 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 从整体上 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 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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