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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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版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022版)(2022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2022年9月1日实施)共修改第 3、4、5、8、9、10、14、18、19、20、24、27、 29、 31、35、37、38、 39、40、41、 48、 53、 54、 59、62、64、 68、69、70、73、 75、76、77、 83、 84、 86、 89、91、92、 93、95、96、98、 99、100、101、 102、 104、 106、108、109、no、H3共计53条,新增3条,分别是110、107、15。名目第一章总那么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平安
2、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应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鼓舞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平安工 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熟识有关的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 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同学实习的,应 当对实习同学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供应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学校应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同学进行平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照实纪录 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 况。其次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施,必需了解、把握其平安技术特性,采取有
4、效的平安 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特地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依据我国有关 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 统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急物品的建设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安 全 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
5、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 的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急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需依据批准的平安设施设 计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 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 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施上,设
6、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平安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 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我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平安设施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纪录,并由有 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平安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施、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急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施,必需依据我国有关规定,由专业
7、生产单 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 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八条我国对严峻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施实行淘汰 制度,详细名目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名目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 并公布详细名目,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施 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 施。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急物品或者处 置废弃危急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8、规定 和我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急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急物品,必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建立特地的平安管理制度,采取牢靠的平安措施,接受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急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 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实行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急源 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生产
9、经营单位应建立平安风险分级管掌握度,依 据平安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准时觉察并消退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照实纪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状况应准时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退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急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
10、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平 安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 作业,应支配特地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平安措施的落实。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照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关注从业人员
11、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抚慰,严格落实岗位平安生产 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特别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我国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依据使 用规章佩戴、使用。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据本 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 中觉察的平安问题,应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准时报告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准时处理。检查及处理状况应照实 纪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觉察重大事故 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准
12、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依法准时处理。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支配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 行平安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应签订平安生产管理 合同,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 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施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生产经营工程、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特地的平
13、安生产管理合同,或 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 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平安检查,觉察平安问题的,应准时催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 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工程的平安管理,不得倒卖、 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应马上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
14、职守。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 员缴纳保险费。我国鼓舞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属于我国规 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详细范围和实施方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 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 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15、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 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 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 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
16、劳动合同。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准时采 取 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 求。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岗位平安 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 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学问,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力量。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觉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忧全因素,应 当马上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 告的人员应准时予以处理。
17、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侵害从业人 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订正;觉察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觉察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 经营单位应准时讨论答复;觉察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平安的状况时,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急场所,生产经营 单位必需马上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 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 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履行本法规定的
18、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四章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平安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 域内简单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平安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并依据年度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觉察事故隐患,应准时处理。第六十三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 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需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 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
19、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 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觉察或者接到举报后应马上予以取缔,并依 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 觉察其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撤销原批准。第六十四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平安 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平安设施、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2022版平安生产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20、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 制定本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 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施平安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平安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平安摆在首位,树牢平安进展理念,坚持平安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 全风险。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需管平安、管业务必需管平安、 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
21、任与 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 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 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平安生产资金、物资、技术、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法开展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 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我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状 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二)对检查中觉察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 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赐予
22、行政惩罚的行为,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惩罚打算;(三)对检查中觉察的事故隐患,应责令马上排解; 重大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责令从 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 设施、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解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经营和使用;(四)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我国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施、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运输的危急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危急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打算。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
23、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应予以协作,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七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秉 公执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需出示有效 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应 当为其保密。第六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 容、觉察的问题及其处理状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 查人员应将状况纪录在案,并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报告。第六十九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
24、监督检查 中,应相互协作,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 互通状况,觉察存在的平安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 准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纪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准时 进行处理。第七十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或者设施的打算,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执行,准时消 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 实危急的,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 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 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打算。通知应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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