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港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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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港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温州港区内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停泊和 作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那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见度不良时在温州港区内航行、停 泊和作业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温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四条船舶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及时掌握拟航经水域的能 见度情况,提前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客运船舶获悉航经水域能见距离不满足开航条件时
2、,应及时 采取停航措施。第五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或其附近水域航行时,应正确鸣 放声号,及时开启航行灯,备车备锚,控制船速,并加强值班了 望,正确使用雷达、VIIF. AIS等助导航设施,及早发现来船并判 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示 在本船正横以前,且又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之时或者与正 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防止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舵效 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舶完全停住。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 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船舶除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特别注 意使用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环境和情况的平安航速。第六条当船舶所处水域能
3、见距离小于1500米或海事管理 机构发布能见度不良黄色预警信息时:(一)在航船舶应加派了头,安排专人瞭望,并做好随时择 地抛锚的准备;(二)船舶在桥区水域或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特别谨慎驾 驶;(三)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和大型拖带船组应立即择地锚 泊;(四)占用航道的施工船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让清航道;(五)船舶不得进行试航作业,正在试航的船舶应立即停止 试航;(六)船舶不得进行对船舶自身和周围有平安影响的活动, 正在进行上述活动的船舶应立即停止此类活动。第七条 当船舶所处水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或海事管理机 构发布能见度不良红色预警信息时:(一)船舶不得进出港;(二)在港停泊的船舶禁止开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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