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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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标准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审查登记方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2119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2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21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2、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对涉及结构平安和使用功能工程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
3、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效劳型中介机构。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第六条 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局部,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
4、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第八条 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分为:新申请检测资质、检测资质增项和检测资质重新核定。一新申请检测资质新申请检测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
5、构资质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5、所申请开展检测工程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标准目录清单;6、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7、所申请开展检测工程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二检测资质增项检测资质增项应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4、所
6、申请增加检测工程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标准目录清单;5、所申请开展检测工程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6、新增检测场所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材料仅限需增大检测场所和增加质量保证措施的。三检测资质重新核定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到达的资质条件,申请重新核定检测资质。检测资质重新核定,除按新申请检测资质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1、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批准文件仅限有上级主管部门的;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十条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
7、人发生变化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申请表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2、申请变更事项的依据及证明材料;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十一条 新申请检测资质、资质增项或资质重新核定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及重新制证时间;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不含重新制证时间。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主要反映
8、资质的类别,副本主要反映具体批准的检测工程和参数。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检测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送?重庆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逾期未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
9、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平安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六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如有遗失,经公告后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在市级公众媒体上的遗失公告;二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三原证书复印件。第十五条 外地检测机构进渝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入渝备案表?;二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三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
10、门出具的外出承揽检测业务的介绍信;四与申请入渝检测工程和参数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五入渝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证明具备检测能力的材料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外地检测机构来渝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五入渝开展检测工程和参数需要的场地、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及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六入渝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备案申请资料收齐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所申请入渝检测的工程和参数对所提交的资料及场所进行核查。对资料齐全且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外地入渝检测机构取得备案手续后,应在已备案的工程和参数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
11、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假设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撤消其检测资质证书。破产、撤销、歇业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应交回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章 检测从业人员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从业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检测人员三大类。第十八条 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指定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样工作。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定其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对取样、制样和送样行为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取样的标准性和代表性
12、负责,见证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送交检测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检测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颁发。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后,检测人员应持调出证明和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岗位证书原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但凡考核
13、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检测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工作: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未按有关检测标准、标准、规程进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报告的;四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五超出本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工程或参数的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六超出所在检测单位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七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的;八其他不良行为的。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损毁、涂改、转借、出租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如有遗失,检测人员应持在市级公众媒体发布的遗失公告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四
14、章 检测实施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科学、公正,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检测机构的设施、检测场地以及照明、通风、温度、湿度等应适于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结构平安和使用功能工程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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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 建设 工程质量 检测 管理 规定 渝建发 2009 123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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