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细则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19838.docx
《法律知识细则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1983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知识细则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19838.docx(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法施行细则第 11 条 本细则则依环境影响响评估法 (以下简称本本法) 第三三十一条规定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法法第三条第四四项及第五项项之权责机关关为中央主管管机关。第 33 条 本法所所定中央主管管机关之权限限如下:一、有有关全国性环环境影响评估估政策、计划划之研订事项项。二、有有关全国性环环境影响评估估相关法规之之订定、审核核及释示事项项。三、有有关中央目的的事业主管机机关转送环境
2、境影响说明书书、环境影响响评估报告书书 (以下简简称评估书) 及环境影影响调查报告告书之审查事事项。四、有有关各开发行行为环境影响响说明书、评评估书及审查查结论或环境境影响调查报报告书及其因因应对策执行行之监督事项项。五、有有关全国性环环境影响评估估资料之搜集集、建立及交交流事项。六、有有关全国性环环境影响评估估之研究发展展事项。七、有有关全国性环环境影响评估估专业人员训训练及管理事事项。八、有有关全国性环环境影响评估估宣导事项。九、有关直辖市及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之监督、辅导事项。十、有关环境影响评估之国际合作事项。十一、其他有关全国性环境影响评估事项。第 4 条 本法所定直辖市主管
3、机关之权限如下:一、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之规划及执行事项。二、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相关法规之订定、审核及释示事项。三、有关直辖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及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之审查事项。四、有关辖区内各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及审查结论或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及其因应对策执行之监督事项。五、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资料之搜集、建立及交流事项。六、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之研究发展事项。七、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专业人员训练及管理事项。八、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宣导事项。九、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之监督、辅导事项。十、其他有关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估事项。第 5 条 本法所定
4、县 (市) 主管机关之权限如下:一、有关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之规划及执行事项。二、有关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相关规章之订定、审核及释示事项。三、有关县 (市)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之审查事项。四、有关辖区内各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及审查结论或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及其因应对策执行之监督事项。五、有关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资料之搜集、建立及交流事项。六、有关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之研究发展事项。七、有关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宣导事项。八、其他有关县 (市) 环境影响评估事项。第 6 条 本法第五条所称不良影响,指开发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5、者:一、引起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动、恶臭、废弃物、毒性物质污染、地盘下陷或辐射污染公害现象者。二、危害自然资源之合理利用者。三、破坏自然景观或生态环境者。四、破坏社会、文化或经济环境者。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第 7 条 本法所称开发单位,指自然人、法人、团体或其他从事开发行为者。第 8 条 本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划,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业、准备申请许可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为有关规划之阶段行为。前项认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之。第 9 条 (删除)第 10 条 (删除)第 11 条 开发单位依本法第七条第一项提出环境影响说明书者,除相关法令另有规定程
6、序者外,于开发审议或开发许可申请阶段办理。第 12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或审议开发行为之层级定之。必要时,上级主管机关得委讬下级主管机关办理。第 13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就环境影响说明书或依本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就评估书初稿作成审查结论后,应将审查结论及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会议纪录公开于网际网路。前项主管机关为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者,应将审查结论副知中央主管机关。第 14 条 (删除)第 15 条 本法第七条及第十三条之审查期限,自开发单位备齐书件,并向主管机关缴交审查费之日起算。前项所定审查期限,不含下列期间:一、开发单位补
7、正日数。二、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法令释示或与其他机关 (构) 协商未逾六十日之日数。三、其他不可归责于主管机关之可扣除日数。第 16 条 本法第七条第二项但书及第十三条第三项但书所称情形特殊者,指开发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开发行为规模庞大,影响层面广泛,非短时间所能完成审查者。二、开发行为争议性高,非短时间所能完成审查者。第 17 条 本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许可,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开发行为之许可。第 18 条 开发单位依本法第七条第三项举行公开之说明会,应于开发行为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后动工前办理。第 19 条 本法第八条所称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与周围之相关计划,有
8、显著不利之冲突且不相容者。二、对环境资源或环境特性,有显著不利之影响者。三、对保育类或珍贵稀有动植物之栖息生存,有显著不利之影响者。四、有使当地环境显著逾越环境品质标准或超过当地环境涵容能力者。五、对当地众多居民之迁移、权益或少数民族之传统生活方式,有显著不利之影响者。六、对国民健康或安全,有显著不利之影响者。七、对其他国家之环境,有显著不利之影响者。八、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第 20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及本细则所称之适当地点,指开发行为附近之下列处所:一、开发行为所在地之乡 (镇、市、区) 公所及村 (里) 办公室。二、毗邻前款乡 (镇、市、区) 之其他乡 (镇、市、区) 公所。三、
9、距离开发行为所在地附近之学校、寺庙、教堂或市集。四、开发行为所在地五百公尺内公共道路路侧之处所。五、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之处所。开发单位应择定前项五处以上为环境影响说明书陈列或揭示之处所,并力求各处所平均分布于开发环境区域内。第 21 条 开发单位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刊载新闻纸,应连续刊载三日以上。第 22 条 开发单位依本法第七条第三项或第八条第二项举行公开说明会,应将时间、地点、方式、开发行为之名称及开发场所,于十日前刊载于新闻纸,并于适当地点公告及通知下列机关或人员:一、有关机关。二、当地及毗邻之乡 (镇、市、区) 公所。三、当地民意机关。四、当地村 (里) 长。前项公开说明会之地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知识 细则 环境 影响 评估 施行 1983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