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4-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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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2542021 代替 HJ/T 2542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Elecrtolyzing aluminum and aluminium carbon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1-25 发布 2021-11-25 实施 生
2、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验收工作程序.2 5 启动验收.3 6 验收自查.3 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4 8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6 9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7 10 后续验收工作.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验收工作程序图.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验收资料清单.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验收自查内容表.1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验收监测方案内容.15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推荐监测分析方法.18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后续验收工作推荐方法.20 HJ 254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3、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 2542006)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明确了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明确了验收监测方案编制要求;调整了验收监测报告内容
4、,删除了吨铝排氟量的计算及评价、公众意见调查等相关内容;取消了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 75%以上(含 75%)的要求;完善了验收标准执行原则、监测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 2542006)废止。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建筑大学。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2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2542021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5、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 HJ/T 255 执行。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附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6、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581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7、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2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5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HJ 3
8、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2542021 2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
9、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3.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铝冶炼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10、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解铝工业 elecrtolyzing aluminum industry 以氧化铝为主要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工业。3.2 铝用炭素工业 aluminum carbon industry 以石油焦为主要原料生产阳极炭块和以无烟煤为主要原料生产阴极炭块的工业。3.3 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4 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和后续验收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11、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三个阶段。后续验收工作包括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并公开验收报告、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登记、档案留存等。验收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 A。HJ 2542021 3 5 启动验收 5.1 收集验收资料 收集的验收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资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资料、图件资料。验收资料清单参见附录 B。5.2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明确企业自测或委托技术机构监测的验收监测方式、验收工作进度安排。6 验收自查 6.1 自查目的 自查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
12、门审批决定的一致性,确定是否具备按计划开展验收工作的条件;自查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放口设置情况等,作为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依据。6.2 自查内容 6.2.1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相应审批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6.2.2 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项目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依托工程等建成情况。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的表 C.1表 C.4。6.2.3 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6.2
13、.3.1 污染治理/处置设施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因子等监测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中的表 C.5表 C.8。6.2.3.2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其他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检查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的表 C.9。6.3 自查结果 通过全面自查,发现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HJ 2542021 4 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14、、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开展验收工作。自查发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等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如采样平台、采样孔设置不规范,应及时整改,以保证现场监测数据质量与监测人员安全。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7.1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原则 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企业应根据验收自查结果确定项目验收监测内容、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规模较小、改扩建内容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监测方案内
15、容,但应包括验收执行标准、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主要内容。7.2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及要求 7.2.1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参见附录 D,验收监测推荐监测分析方法参见附录 E。7.2.2 验收执行标准 验收执行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选取原则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件相关要求执行。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 GB 25465,厂界环境噪声执行 GB 12348,固体
16、废物的鉴别、利用处置适用 GB 5085.7、GB 18597、GB 18599、GB 34330 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的标准或限值严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执行。7.2.3 验收监测内容 7.2.3.1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a)污染物排放监测 1)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2)废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
17、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监测。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b)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有要求的,应进行处理效率的监测,在符合生产安全的条件下,必须采取措施满足监测条件,确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须在HJ 2542021 5 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原因。c)“以新带老”监测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涉及“以新带老”的,应对“以新带老”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d)抽测原则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 5 个且小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
18、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 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等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 30%,抽测设施数量不足 10 个的,至少抽测 10 个。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见表 1。表 1 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一览表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废气 有组织排放废气 电解铝生产系统 原辅料贮运系统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电解槽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氟化物(以 F 计)、颗粒物、二氧化硫 混合炉a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氮氧化物b、二氧化硫 电解质清理与破碎系统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19、颗粒物 残阳极处理与破碎系统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钢爪抛丸机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磷铁环压脱与清理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磷生铁化铁炉c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氮氧化物b、二氧化硫 铸造系统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出铝抬包清理系统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其他有组织排放废气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阳/阴极炭块生产系统 原辅料贮运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石油焦/无烟煤 煅烧炉(窑)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氮氧化物d、二氧化硫 沥青保温或熔化库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沥青烟 混捏、成型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沥青烟、颗粒物 焙
20、烧炉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氮氧化物d、二氧化硫、氟化物(以 F 计)、沥青烟、苯并(a)芘b 残极破碎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其他有组织排放废气 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颗粒物 无组织排放废气 电解铝工业企业边界 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以 F 计)铝用炭素工业企业边界 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以 F 计)、苯并(a)芘 废水 废水总排口 pH 值、悬浮物、氟化物(以 F 计)、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其他特征污染物e、流量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噪声 厂界 等效连续 A 声级 HJ 2542021 6 续表 注 1:有组织排放废气
21、监测应满足 GB/T 16157、HJ/T 397、HJ 905 等要求,并同步监测废气参数;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应满足 GB 16297、HJ/T 55、HJ 733、HJ 905 等要求;废水监测应满足 HJ 91.1、HJ/T 92、HJ 493、HJ 494、HJ 495等要求;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应满足 GB 12348、HJ 819 等要求。污染物监测频次应满足监测技术规范及排放标准要求。已有符合验收要求的有效监测数据可用于验收监测。注 2:验收监测点位统一使用如下标识符: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废水、厂界环境噪声。注 3:考核处理效率的,应对处理设施进口开展监测。废气处理设施进
22、、出口须同步监测;废水处理设施进、出口的采样时间应考虑处理周期合理选择。注 4:在线监测设施满足 HJ 75、HJ 76、HJ 353、HJ 354、HJ 355、HJ 356 等的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验收监测。注 5:监测点位、监测因子还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注 6:雨水总排口仅在有流动水时监测。a 若混合炉为电加热,仅监测颗粒物。b 氮氧化物和苯并(a)芘排放执行 GB 16297。c 若化铁炉为电加热,仅监测颗粒物。d 未规定执行 GB 25465 的地域,氮氧化物排放执行 GB 16297。e 若环境影响报告
23、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中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要求的,应加测相关因子,如 苯并(a)芘等。7.2.3.2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要求的环境敏感目标,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等的监测,监测因子可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选择,监测结果可作为分析工程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基础资料。环境空气监测应满足 HJ 194、HJ 691 等要求,地表水监测应满足 GB/T 14581、HJ/T 52、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等要求,地下水监测应满足 HJ 164、HJ
24、 1019 等要求,海水监测应满足 HJ 442.8、HJ 730 等要求,声环境监测应满足 GB 3096、HJ 640 等要求,土壤环境监测应满足 HJ/T 166、HJ 1019 等要求。8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 8.1 现场监测与检查 按照验收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监测,按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现场监测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并对涉及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现场检查。8.2 工况记录要求 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a)记录各主要生产装置监测期间原辅料用量及产品产量。b)炉窑运行负荷记录,监测期间燃料消耗量
25、等。c)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记录监测期间污水处理量、污水回用量、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主要药剂名称及用量等。8.3 监测数据整理 按照相关评价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监测数据,分析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a)按照评价标准,部分大气污染物应根据实测浓度换算成基准含氧量的基准排放浓度后再进行达标情况的判定,无须换算的则用实测浓度进行评价。b)废气排放速率考核应使用实测浓度进行计算。HJ 2542021 7 c)废气监测数据应列出标况废气流量、氧含量(需折算时)、实测浓度、折算浓度(需折算时)。d)废气污染物以单次有效评价数据进行处理设施效率计算,处理设施效率按照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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