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212-202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湖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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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40.01 CCS C 76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3305/T 212202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 Regulations on mediation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in villages and towns(streets)2021-11-15 发布 2021-11-16 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5/T 2122021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劳动人事争议分类.1 4.1 简易劳动人事争议.1 4.2 一
2、般劳动人事争议.1 4.3 重大劳动人事争议.1 5 基本原则.2 5.1 自愿平等.2 5.2 合法合理.2 5.3 高效便捷.2 5.4 绿色调解.2 5.5 诚实信用.2 6 组织管理.2 6.1 机构.2 6.2 人员.2 6.3 场所设施.3 7 工作要求.3 7.1 工作机制.3 7.2 工作流程.3 7.3 经费保障.5 8 评价与改进.5 8.1 评价.5 8.2 改进.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流程.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表.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笔录.9 附录
3、E(资料性附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1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情况呈报表.11 DB3305/T 212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计量大学、湖州和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士忠、李慧、顾龙芳、林永吉、芮齐青。DB3305/T 2122021 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分类、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
4、调解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工作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企业、行业、商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中无术语和定义。4 劳动人事争议分类 劳动人事争议分为:简易劳动人事争议、一般劳动人事争议和重大劳动人事争议。4.1 简易劳动人事争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简易劳动人事争议:
5、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人事争议;标的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4.2 一般劳动人事争议 除了简易和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人事争议。4.3 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3 次以上信访影响较大的劳动人事争议;涉及 10 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区(县)以上党委政府交办且疑难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信访积案等其他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DB3305/T 2122021 2 5 基本原则 5.1 自愿平等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自愿调解,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平等、调解权利平等、保护效力平等。
6、5.2 合法合理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和公正。5.3 高效便捷 充分运用数字化的手段,尽快解决争议,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5.4 绿色调解 化解劳动人事争议遵循节约资源、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原则化解纠纷。5.5 诚实信用 倡导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员按照诚实、善意的道德要求参与争议调处,切实履行自身所承担的义务。6 组织管理 6.1 机构 6.1.1 机构设置 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6.1.2 机构职能 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能: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聘任、解聘、管理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宣传劳动人事法律、
7、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6.2 人员 6.2.1 人员组成 6.2.1.1 中心应设立主任 1 名,配置不少于 2 名专职调解员。6.2.1.2 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6.2.2 调解员管理 6.2.2.1 调解员应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应当取得调解员资格证。DB3305/T 2122021 3 6.2.2.2 调解员应当定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6.2.2.3 中心聘任调解员,聘期不少
8、于三年,可以续聘。6.2.3 调解员职责 调解员职责包括: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关注本行业、本区域、本辖区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中心报告;接受中心指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6.3 场所设施 6.3.1 中心应配置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应设置专门的调解接待窗口、调解室、标识等。6.3.2 接待窗口应符合以下要求:在显著位置有明显标识;放置调解员信息牌,应包括调解员姓名、照片、编号、咨询电话等信息;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提供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手册等相关材料;提供调解程序指引、网络平台操作指南等资料。6.3.3 应有独立的调解室,并
9、符合下列要求:温馨舒适,面积不宜少于 30m2;配备调解桌椅,并摆放调解员和当事人桌牌;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墙面悬挂中心标识、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等,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设立监控装置,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联网。6.3.4 设置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徽标,标志标识应清晰明显,同类型标志标识应统一字体、颜色、材质、规格。6.3.5 在明显位置悬挂“XX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牌子。7 工作要求 7.1 工作机制 7.1.1 建立乡镇(街道)调解、监察、仲裁一体化运作程序,中心应定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劳动监察机构通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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