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1120-202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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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20 CCS Z 6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11202022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rion and steel industry BDB12/11202022 I 目次 前言.III 1 适用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5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 5 污染物监测要求.11 6 实施与监督.14 DB12/11202022 II 目 次 前言.III 1 适用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5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 5 污染
2、物监测要求.11 6 实施与监督.14 DB12/1120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钢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钢铁工业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
3、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起草人:孙猛、郑涛、刘佳泓、洪礼楠、陈曼丁、黄荣霞、邓小文、陈魁、展先辉、周莹、刘魏林、刘茂辉、翟浩杰、郜计欣、毛树生、赵宁、吴宇峰、王真、文亦青、张莹、王成、李晓曼、张骥。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12/11202022 4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和焦化工业中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
4、市行政区域内钢铁和焦化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和焦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及修改单 GB/T 16157
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6、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及修改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
7、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DB12/11202022 5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
8、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
9、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 956 环境空气 苯并()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0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碱雾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12/52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3 术语和定
10、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炼焦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来源:GB 16171-2012,术语和定义3.1 3.2 烧结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来源:GB 28662-2012,术语和定义3.1 3.3 球团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来源:GB 28662-2012,术语和定义3.2 3.4
11、 炼铁 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的生产过程。DB12/11202022 6 来源:GB 28663-2012,术语和定义3.1,有修改 3.5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来源:GB 28664-2012,术语和定义3.1 3.6 轧钢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来源:G
12、B 28665-2012,术语和定义3.1 3.7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来源:GB 28665-2012,术语和定义3.4 3.8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来源:GB 4915-2013,术语和定义3.11 3.9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来源:GB 13223-2011,术语和定义3.3 3.10 热处理炉 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
13、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来源:GB 28665-2012修改单,一 3.11 排放限值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2 密闭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13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
14、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DB12/11202022 7 3.14 新建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3.15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排放限值。4.2 有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有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二噁英类、
15、苯并()芘除外)炼焦 焦炉烟囱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30 非甲烷总烃 50 氮氧化物(以 NO2计)150 氨a 8 装煤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70 苯并()芘(g/m3)0.3 推焦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30 干法熄焦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50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及其他需要通风的生产设施 颗粒物 10 管式炉等燃用煤气的设施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30 氮氧化物(以 NO2计)150 氨a 8 硫铵结晶干燥 颗粒物 10 氨 10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及装卸设施 苯并()芘(g/m3)0.3 氰化氢 1.0 酚类化合物 50 非甲烷总烃 50 氨 10 DB1
16、2/11202022 8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二噁英类、苯并()芘除外)硫化氢 1.0 苯贮槽及装卸设施 苯 6 非甲烷总烃 50 脱硫再生装置 氨 10 硫化氢 1.0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非甲烷总烃 50 氨 20 硫化氢 5.0 烧结(球团)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35 氮氧化物(以 NO2计)50 氨a 8 氟化物(以 F 计)4.0 二噁英类(ng-TEQ/m3)0.5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颗粒物 10 炼铁 热风炉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50 氮氧化物(以 NO2计)200 氨a 8 高炉出铁场 颗粒物
17、10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颗粒物 10 炼钢 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 50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 颗粒物 1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 颗粒物 10 钢渣处理 颗粒物 50 电炉 颗粒物 10 二噁英类(ng-TEQ/m3)0.5 电渣冶金 氟化物(以 F 计)5.0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30 氮氧化物(以 NO2计)150 氨a 8 其他生产设施 颗粒物 10 轧钢 热轧精轧机 颗粒物 10 冷轧机组 油雾 20 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 颗粒物 10 热处理炉 颗粒物 10 DB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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