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07—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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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4072021 代替 HJ/T 407200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Automotive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11-25 发布 2021-11-25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
2、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验收工作程序.2 5 启动验收.3 6 验收自查.3 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4 8 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10 9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11 10 后续验收工作.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验收工作程序图.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验收资料清单.1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验收自查内容表.1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验收监测方案内容.1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推荐监测分析方法.21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后续验收工作推荐方法.23 HJ 407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HJ/T 407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明确了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明确了验收监测方案编制要求;调整了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删除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监测结果比对、公众意见调查、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等相关内容;完善了验收标准
4、执行原则、监测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HJ/T 4072007)废止。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2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4072021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
5、、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中的铸造、电镀生产环节。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附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
6、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581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
7、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2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072021 2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8、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33 泄漏和敞开
9、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汽车制造业 automotive industry 从事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低速汽车、电车、汽车车身与挂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生产的工业部门。3.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 automobil
10、e parts and accessories manufacturers 从事汽车用发动机零件、挂车(含半挂车)零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注塑、发泡等非金属材料及金属材料)等制造的企业。3.3 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4 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和后续验收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三个阶段。后续验收工作包括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并公开验收报告、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
11、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登记、档案留存等。验收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 A。HJ 4072021 3 5 启动验收 5.1 收集验收资料 收集的验收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资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资料、图件资料。验收资料清单参见附录 B。5.2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明确企业自测或委托技术机构监测的验收监测方式、验收工作进度安排。6 验收自查 6.1 自查目的 自查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一致性,确定是否具备按计划开展验收工作的条件;自查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放口设置情况等,作为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依据。6.2 自查
12、内容 6.2.1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相应审批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登记情况等。6.2.2 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项目主体工程、公辅工程和依托工程等建成情况。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的表 C.1表 C.3。6.2.3 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6.2.3.1 污染治理/处置设施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
13、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因子等监测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中的表 C.4表 C.7。6.2.3.2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其他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检查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的表 C.8。6.3 自查结果 通过全面自查,发现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HJ 4072021 4 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开
14、展验收工作。自查发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等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如采样平台、采样孔设置不规范,应及时整改,以保证现场监测数据质量与监测人员安全。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7.1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原则 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应根据验收自查结果确定项目验收监测内容,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规模较小、改扩建内容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但应包括验收执行标准、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主要内容。7.2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及要求 7.2.1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
15、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参见附录 D,验收监测推荐监测分析方法参见附录 E。7.2.2 验收执行标准 验收执行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选取原则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件相关要求执行。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GB 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GB 37822,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4554,配套的动力锅炉(非火力发电机组)执行 GB 13271,危险废物焚烧炉尾气执行 GB 18484;水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 GB 8978
16、;厂界环境噪声执行 GB 12348;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处置适用 GB 5085.7、GB 34330、GB18597、GB 18599 等;合成树脂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3157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要求执行的标准或限值严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执行。7.2.3 验收监测内容 7.2.3.1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a)污染物排放监测 1)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厂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2)车间
17、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监测。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HJ 4072021 5 b)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有要求的,应进行去除效率的监测,在符合生产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措施满足监测条件,确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须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原因。c)“以新带老”监测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涉及“以新带老”的,应对“以新带老”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d)抽测原则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
18、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 5 个且小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 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等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 30%,抽测设施数量不足 10 个的,至少抽测 10 个。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见表 1表 5。表 1 汽车整车、改装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 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一览表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废气 下料 中厚板下料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机械加工 干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湿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19、 挥发性有机物a 焊接 弧焊、激光焊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粘接 粘接作业废气排放口 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 树脂纤维 加工 注塑、吹塑、发泡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 纤维成形加工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 织物、皮革件剪裁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热处理 表面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 化学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氨、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其他特征污染物b 预处理 机械预处理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化学预处理废气排放口c 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其他特征污染物b 涂装 电泳槽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 喷涂附属设施废气排放口 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 喷涂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苯、甲
20、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其他特征污染物d 烘干废气排放口 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 冷却废气排放口 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 打磨、调漆、点补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 检测试验 产品下线检测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a 厂界 上风向 1 个对照点(选择性监测)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其他特征污染物b 下风向不少于 3 个监控点 企业厂 区内e 在厂房外按照 GB 37822 规定设置监控点 非甲烷总烃 废水 涂装车间转化膜(含镍、铬)处理废水处理设施进、出口 总镍、六价铬、总铬、流量 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具有喷涂
21、工序的建设项目)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f、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流量 HJ 4072021 6 续表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废水 生产废水总排放口(无喷涂工序的建设项目)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流量 生活污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噪声 厂界 等效连续 A 声级 注 1:废水监测应满足 HJ 91.1、HJ/T 92、HJ 493、HJ 494、HJ 495 等要求;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应满足 GB/T 16157、HJ/T 397、
22、HJ 905 等要求,并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应满足 GB 16297、HJ/T 55、HJ 733、HJ 905等要求;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应满足 GB 12348、HJ 819 等要求。污染物监测频次应满足监测技术规范及排放标准的要求。已有符合验收要求的有效监测数据可用于验收监测。注 2:验收监测点位统一使用如下标识符: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废水、厂界环境噪声。注 3:考核处理效率的,应对处理设施进口开展监测。废水处理设施进、出口的采样时间应考虑处理周期合理选择;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须同步监测。注 4:在线监测设施满足 HJ 75、HJ 76、HJ 353、HJ 354
23、、HJ 355、HJ 356 等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验收监测。注 5:监测点位、监测因子还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注 6:雨水总排口仅在有流动水时监测。注 7:合成树脂工艺执行 GB 31572,待合成树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a本标准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b见 GB 16297、GB 14554 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汽车制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24、。c适用于有酸洗工序的化学预处理。d根据使用漆料和释料的成分确定监测因子。e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确定是否开展监测。f适用于锆化或硅烷转化膜处理生产单元。表 2 汽车用发动机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一览表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废气 机械加工 干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湿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 热处理 表面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 化学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氨、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其他特征污染物b 涂装 喷涂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其他特征污染物c 烘干废气排放口 苯、
25、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 打磨、调漆、点补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 检测试验 柴油发动机出厂检测试验废气 排放口 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a 汽油发动机出厂检测试验废气 排放口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a 厂界 上风向 1 个对照点(选择性监测)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a、其他特征污染物c 下风向不少于 3 个监控点 企业厂 区内d 在厂房外按照GB 37822规定设置监控点 非甲烷总烃 废水 生产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以 P 计)e、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氰化物f、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流量 生活污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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