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761.33-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33部分:港口口岸(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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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5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761.33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第 33 部分:港口口岸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VID-20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33:Port 2021-12-09 发布 2022-01-09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3761.332021 I 目 次 前 言.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1 范围.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2 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3 术语和定义.错误错误!
2、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4 总体要求.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5 信息报告.1 6 防控程序.2 7 人员管理.2 8 环境卫生管理.4 9 应急管理.5 DB32/T 3761.332021 II 前 言 DB32/T 376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医疗机构;第2部分:学校;第3部分:农贸市场;第4部分:工业企业;第5部分:社区;第6部分:公共场所;第7部分:餐饮服务机构;第8部分:养老机构;第9部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第10部分:公共厕所;第11部分:大型活动场所;第12部分:临时观察和隔离场所;第13部分:公共浴室;第14部分:影剧院;
3、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16部分:考场;第17部分:建筑工地;第18部分:殡葬服务机构;第19部分:远洋船舶;第2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第21部分:环卫工人;第2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第24部分:口腔疾病治疗;第25部分:公共汽电车;第26部分:入境人员转运车辆;第27部分:阳性物品污染场所;第28部分:方舱式应急CT防护要求;第29部分:封闭和封控区域;第30部分:高风险人员转运;第31部分:核酸采样点;第32部分:无疫小区建设;第33部分:港口口岸;第34部分:发热门诊;第35部分:医院手术室;第36部分:重症监护室;DB32/T 3761.3320
4、21 III 第37部分:血液净化中心;第38部分:消化内镜中心;第39部分:超声医学工作场所;第40部分:新冠医疗废物处管理;第41部分:预防接种单位;第42部分:运输机场;第43部分:客运航班;第44部分:货运航班;第45部分:核酸检测信息系统;第46部分:苏康码服务接口;第47部分:苏康码赋码转码管理;第48部分:人员密集型场所快速调查和处置;第49部分:流行病学调查;第50部分:德尔塔等变异株密切接触者判定;第51部分:人群监测。本文件为DB32/T 3761 的第33部分。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
5、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宝立、沈欢喜、曹忠、宋仙平、刘洋、张锋、韩磊。DB32/T 3761.332021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33 部分:港口口岸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港口口岸的总体要求、信息报告、防控程序、作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船员、引航员、码头装卸人员和其他登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护。其他传染病流行适
6、用时也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213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27953 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 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 YY/T 0969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中华人民共
7、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江苏省“外防输入”有关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外防输入”联防联控机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港口口岸 port 具有基础设施和查验、监管机构,并对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合法出入国(关、边)境进行检查检验和提供服务的海(河)、海面交货点或界河港口。4 总体要求 DB32/T 3761.332021 2 4.1 认真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好信息共享、船岸隔离、进出管控、通风消毒、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工作,防范港口口岸疫情输入风险。4.2 港口口岸各有关单位根据疫
8、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制定防控工作计划,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4.3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优先保障人力投入,做到物资储备、配发、使用到位。5 信息报告 5.1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海事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 14 天以内的以下船舶和船员信息:a)检疫证明(上一港已签发的)。b)船舶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c)船员身体健康、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d)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e)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9、f)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5.2 加强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对进出港口口岸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船员上船及下船前要在“国家防疫健康信息码”或“苏康码”APP 上报个人信息,按要求填写健康承诺书。5.3 加强信息报送。向港口口岸属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6 防控程序 6.1 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在船舶进港作业前,应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相关责任人。6.2 船舶公司或船员外派机构应及时了解出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和新冠疫情发展对船员疫情防控的影响,充分评估出境和
10、入境风险,制定船员上下船计划,有序安排船员上下船。上下船计划应包括上下船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上下船交通方式、上下船时间、目的地(下一目的港口),并在船舶靠岸 48 小时内提交口岸海事、海关、边检和卫生健康等部门。6.3 港口企业通过船舶代理等单位应督促船舶做好通风、消毒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6.4 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相关记录显示船员健康正常时,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6.5 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
11、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6.6 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口岸查验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DB32/T 3761.332021 3 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有干咳、乏力、味觉减退等相关症状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7 作业人员管理 7.1 基本要求 7.1.1 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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