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573.3-2022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第3部分:教育类(辽宁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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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010 CCS A00/09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573.32022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第 3 部分:教育类 Energy consumption quota of public institutions 2022-02-28 发布 2022-03-28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3573.3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能耗定额.1 4.1 一般规定.1 4.2 能耗定额.1 附录 A(规范性)教育类公共机构用能人数计算示范.4 DB21/T 3573.32022 II
2、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包括五个部分: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类;第 3 部分:教育类;第 4 部分:医疗卫生类;第 5 部分:场馆类。本文件为第 3 部分。本文件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能源研究会、沈阳工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深圳市新科聚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沈阳麦克奥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京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八达能源技术研究所、辽宁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昕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爱沃格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华顺能源
3、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米欣、李三喜、李洋、刘仁杰、王金灿、王院清、赫晓冬、李刚、王斌、任洪波、钱大楹、刘绍国、高文斌、国安邦、宋丹、尚少文、付晓辰、郭海丰、田程程、李铁玉、李南潮、姜洋海、李庆昕、姚金霞、张丽霞、姚维风、林伯刚、吴秀峰、卞世传、姜英田、李庆昕、李佳雯。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或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单位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45-11 楼 338 室,联系电话:024-86891278。起草单位:辽宁省
4、能源研究会,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 92 号胜利大厦 1103 室,联系电话:024-23535433。DB21/T 3573.32022 1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第 3 部分:教育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教育类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辖区内教育类公共机构运行阶段的能耗定额及用能管理,所列各项能耗定额指标不包括特殊用能系统的能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910.3 数据中心资
5、源利用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 3 术语与定义 DB21/T 3573.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能耗定额 4.1 一般规定 4.1.1 教育类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指标按教育程度划分为:高等教育、中职教育、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其中,高等教育包括研究生学校及普通本、专科学校,中职教育包括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及普通小学,学前教育包括幼儿园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包括聋哑学校等。4.1.2 本文件中凡涉及到用能人数统计时,按照附录 A 的统计方法计算。4.2 能耗定额 4.2.1 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综合能耗定额指标的约束值、基准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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