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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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清远市市政道路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道路管理,保障市政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市政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肯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政道路养护、修理和管理。第四条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清远市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清远市市政道路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的管养工作。其次章 养护和修理 第五条 担当市政道路养护、修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根据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2、36-2006)要求,定期对市政道路进行养护、修理,确保养护、修理工程的质量。各县(市、区)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修理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道路的完好。第六条 由各县(市、区)市政道路主管部门托付第三方公司开展各辖区范围内市政道路的养护、修理工作。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负责养护、修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负责养护、修理。第七条 设在市政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市政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06)要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平安时,由权属单位刚好补缺或者修复。第八条 市
3、政道路的养护、修理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修理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记和平安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平安。第九条 市政道路养护、修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运用统一标记;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平安畅通的状况下,不受行驶路途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三章市政管理 第十条 市政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由市政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城市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市政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由市政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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