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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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规范(农业局部),已于一九九五年二 月七日经XXX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XXX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 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 出境植物检疫。第三条XXX主管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 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 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 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XXX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X、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
2、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 建议;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 格的,可以调运。第十九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 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 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第六章国外引种检疫第二十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进 境的除外),实行XXX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 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 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 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 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
3、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 签署意见后,报XXX或授权单位审批。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 等弓1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XXX或其 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方法由XXX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以下检疫要求:(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 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XXX法定的检疫要求,并 订明输出或者地区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XXX 的检疫要求。(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 必须在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
4、的时间,一年生作物 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 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 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 需要逐步建立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场(圃)。第七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三条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以下突出成绩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油XX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农 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 有显著成绩的;(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
5、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 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 出的;(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 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第二十四条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淌未构成犯罪的油植物 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 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 处以XXXX元以下罚,并责令纠正。(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 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 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6、,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元 以下罚,并责令纠正。(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元以下罚。(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 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 可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 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 库的,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X元以下罚,并责令纠正。(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
7、、 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 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 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X元以 下罚。(七)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地 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XXXX元以上XXXX 元以下罚,并责令纠正。有本条第一款(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 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XXXX元 以上XXXXX元以下罚;有本条第一款(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 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
8、理,可并处货值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六X七)项违法行为之一, 以营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 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xxx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方法由XXX、XXX、
9、XXX 统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实施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在内。本实施规范所称“疫情”,是指植物检疫对象、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的和国内突发性 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发生、分布情况。第二十八条植物检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以发 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为准,任何与植物检疫条例相违背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属无效。第二十九条本实施规范由XXX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xxXXX 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规范(农业局部)同时废止。X、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X、调查研究和
10、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植物检 疫资料,拟定重点植物检疫资料,拟定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 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X、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进境 的除外)的检疫审批;X、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X、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X、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 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X、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X、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方法、补充的植物检 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检疫规章制 度;X、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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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 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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