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647-20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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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220.30 CCS S 92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64720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Services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647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运营服务要求.2 6 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要求.7 7 运营服务评价要求.8 附录 A(规范性)运营服务指标计算方法.10 参考
2、文献.12 DB11/T 647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 647200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与DB11/T 647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范围”包含的内容,增加了有轨电车、公交化运营市域(郊)铁路相关要求(见第 1章,2009 年版的第 1 章);在“基本要求”增加了对设施设备、服务、环境的整体要求、服务承诺方面相关要求(见 4.3-4.8);将“运营服务”更改为“运营服务要求”(见第 5 章,2009 年版的第 5 章);将
3、“行车指挥”更改为“行车服务”(见 5.1,2009 年版的 5.1);更改了编制和调整列车运行计划相关要求,增加了公示车站列车时刻表要求(见 5.1.1 a),2009 年版的 5.1.1);更改了运营时间及调整相关要求(见 5.1.2,2009 年版的 5.4.1、5.4.2);增加了运营调整相关要求(见 5.1.3);增加了列车运行图、行车间隔相关要求(见 5.1.1 c)、5.1.1 d));更改了车站服务相关要求(见 5.3.1 a)、5.3.1 c)、5.3.2 d),2009 年版的 5.3.1、5.3.2、5.3.3、5.3.4);增加了“车站服务”中有关限流、急救等相关要求(
4、见 5.3.2 f)、5.3.3 d));增加了“票务服务”相关要求(见 5.4);增加了“信息服务”相关要求,并将 2009 年版的 5.3.5 修改后纳入(见 5.5);增加了“无障碍服务”相关要求(见 5.6);增加了“运营环境”相关要求,更改了车站、列车环境相关要求(见 5.7,2009 年版的 5.2.6、5.2.7、5.3.12、5.3.13);更改了“员工规范”中员工相关要求(见 5.8,2009 年版的 5.5);将“广告管理”更改为“广告设施与便民设施管理”,更改了广告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便民设施管理相关要求(见 5.9,2009 年版的 5.7);将“乘客投诉与处理”更改为
5、“服务投诉管理”(见 5.10,2009 年版的 5.6);增加了“关键设施设备可靠度”和“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运营服务指标,修改了列车运行图兑现率、列车正点率等指标的标准(见 5.11,2009 年版的 5.8);将“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更改为“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要求”(见第 6 章,2009 年版的第 6章);增加了安全检查、疫情防控等要求(见 6.1.1、6.1.2);增加了“运营服务评价要求”一章(见第 7 章);本文件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京港地铁
6、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北京公交有轨电车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春强、冯德、吕杰、于增、王晓军、汤济明、鲁玉桐、孙方、仇玉华、方志伟、马川、厉立、党彤彤、杨凤云、杨萍、马小川、王书灵、仝硕、李海涛、张文强、马建晖、李鹏、曹琼、郭胜利、齐晨曦、李艳萍、李娟、陈西、史亚新。DB11/T 6472021 III 本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9年首次发布为DB11/T 6472009;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T 6472021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行车服务、列车服务、车站服务、
7、票务服务、信息服务、无障碍服务、运营环境、员工规范、广告设施与便民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运营服务评价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有轨电车、公交化运营市域(郊)铁路运营服务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8574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 GB/T 22486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
8、运营管理规范 DB11/T 334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通则 DB11/T 657.2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2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DB11/T 690 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DB11/T 116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1678 城市轨道交通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列车运行计划 train operational plan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设施设备运用等与行车组织工作任务有关的综合计划。来源:GB/T 387072020,定义3.5 3.2 限流 incoming passenger control 为客
9、运组织安全需要而采取的限制乘客进站速度的措施。来源:DB11/T 11662015,定义2.3 DB11/T 6472021 2 3.3 客流警戒线 warning for passenger flow control 为车站客运组织工作需采取安全措施时而设定的客流量临界值。4 基本要求 4.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安全、准时、高效、便捷”的运营宗旨,以乘客需求为导向,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持续优化的运营服务。4.2 运营单位应设立服务质量管理机构,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4.3 运营单位应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运行完
10、好,制定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做好定期维护及故障维修。4.4 运营单位应为乘客提供行车、站务、票务、信息、无障碍服务和整洁卫生的车站、列车环境。4.5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情况、设施设备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服务标准、公众需求等,科学制定运营方案。4.6 运营单位应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乘客需求,持续改进服务,不断修订和完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4.7 运营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宜通过管理提升、科技创新等手段推进节能减排、能源管理、服务提升。4.8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工作应符合 GB/T 30012 和 GB/T 22486 相关
11、要求。5 运营服务要求 5.1 行车服务 5.1.1 列车运行计划 列车运行计划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根据运营需求、客流变化、路网运力配置计划等编制和调整列车运行计划,有效发挥路网效能和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应向社会公开线路首末班车时间,公示车站列车时刻表;b)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引起客流上升时,应提前做好专项列车运行计划,需要采取延长或缩短运营时间、封闭车站等措施时,应提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c)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调整运营服务时间或行车间隔时,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
12、全运营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d)行车间隔应根据客流量、列车满载率、乘客候车时间、相关线路衔接匹配等因素综合确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挖掘线路运能,尽可能满足运量需求;高峰时段核心区(东城区、西城区)内线路最小行车间隔应不大于 3 分钟,核心区(东城区、西城区)外线路最小行车间隔不宜大于 8 分钟。DB11/T 6472021 3 5.1.2 运营时间 运营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a)线路运营时间全天不小于 17 小时;首末班车时间可根据路网各条线路实际客流需求合理制定,进城方向首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不宜迟于 5:30,出城方向末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不宜早于22:30;b)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
13、气及交通枢纽等保障需要,应根据相关要求和客流情况,加强运营组织,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运营时间,满足乘客出行需要。5.1.3 运营调整 运营调整应满足以下要求:a)遇计划性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需临时调整列车运行计划或封闭车站,应提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向社会公告;b)遇突发大客流、突发事件或接到上级紧急通知要求等调整列车运行计划或封闭车站,应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5.1.4 列车运行 列车运行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组织列车安全、正点运行;b)列车运行前应进行巡视,确保列车状态良好;c)列车启动、运行及制动过程中应保持列车的
14、平稳;d)列车进站应在规定位置停车,停稳后按规定进行开关门作业,避免夹人、夹物状态下启动列车,不应在车门打开无防护措施状态下载客行车。5.2 列车服务 列车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a)列车车厢内应提供照明、座椅、扶手杆或扶手拉环、通风、广播、乘客信息系统、标志标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灭火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全封闭车窗应配备安全锤,确保状态良好,车厢内壁、地板无破损;b)列车车厢内应设置老、幼、病、残、孕爱心座椅。5.3 车站服务 5.3.1 设施设备管理 车站设施设备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提供电梯、自动扶梯、照明、空调、广播、乘客信息系统、标志标识、售检票、候车座椅、站台门、公共卫生间、
15、无障碍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状态完好,满足运营服务要求;b)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出入口、换乘通道、电梯、自动扶梯开启等准备工作;c)应对车站出入口、楼梯、换乘通道、站厅、站台等场所进行巡视,保持台阶和地面完好、平整、畅通,服务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大型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加强巡视;DB11/T 6472021 4 d)应加强电梯、自动扶梯管理,按特种设备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识;当发生故障停用时,应在电梯口、自动扶梯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安全护栏
16、等;e)车站设有服务中心的,应确保位置合理,设备状态良好,保证票务处理、乘客问询等服务正常进行。5.3.2 客运组织 车站客运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施设备布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换乘站应制定共管换乘站协同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根据车站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车站“一站一方案”,优化流线,减少冲突;b)应根据车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或站内、出入口乘客聚集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c)应加强站台监护,维护乘客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遇紧急关闭按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
17、时,需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置;d)应确定车站客流警戒线,密切关注客流变化,特别是早晩高峰时段,当客流达到或超过警戒线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客流警戒线由运营单位根据站台设计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客流规律等确定;e)发生火灾、淹水倒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应对,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疏散站内乘客、封站等措施;f)应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常态化限流车站信息,包括限流车站、限流位置、限流方式、限流日期、起止时间等;对限流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5.3.3 乘客服务 乘客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做
18、好乘客的宣传、组织、疏导工作,注意乘客的安全状况,提醒乘客请勿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请勿倚靠站台门;b)列车退出运营前,应确认无乘客滞留;车站关闭前,应播放关站广播并确认无乘客滞留与物品遗留;c)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及时关闭换乘通道,防止乘客误入;d)应建立急救协助制度,具备必要的急救能力资质,车站按要求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急救箱,为乘客提供救助服务。5.4 票务服务 5.4.1 售检票设备管理 车站售检票设备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售票类设备应具备购票、充值、补票、退票、激活(更新)、乘客现金事务处理、信息查询功能,应支持使用现金和非
19、现金支付方式;b)检票类设备应满足一票通票、一卡通卡、二维码等乘车凭证的进、出站需要,宜支持生物特征介质等方式的通行需要;DB11/T 6472021 5 c)自动售(补)票机应标有操作说明,满足乘客出行需求;自动售(补)票机、自动检票机发生故障时,应设置故障提示;d)终端设备在车站的配置数量和结构布局应与车站客流量和客流流线相匹配,为乘客提供自助化票务服务;每组进出站闸机宜设置宽通道闸机,服务中心附近宜设置应急专用通道。5.4.2 票务服务 票务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执行批准或报备的公共交通票价政策,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公示票价及车票使用规则;b)应依托实名制、信用管理等手段,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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