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律师职位个人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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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律师职位个人工作总结 司法律师职位个人工作总结司法律师职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 ?本人工作以诉讼为主,供应非诉讼法律服务为辅。诉讼照旧以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案件为主。空话少谈,举例 3个例子,如下:一、老师控告学校违法解聘获胜诉。20xx 年 10 月,本人代理了谌卫军诉余杭区安吉路良渚试验学校的劳动争议案件。这起案件虽然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但是 20xx 年是学校老师劳动人事争议频发的一年,因老师个体对思想价值、教学理念的追求,导致学校和老师关系惊慌,最终引发多起风波。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案也就有了显明的时代特征。此案 20xx年 11 月26 日上午在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参与
2、了的庭审并提出了如下六个方面的代理看法:1、被申请人考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2、教代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3、考核方法严峻违法;4、考核方法不仅违法,而且荒诞;5、调岗、解聘行为违法、且特别不合理;6、余杭区教化局的回复没有证明力。以上六个方面的代理看法获得仲裁庭的认可,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余杭区安吉路良渚试验学校的解聘行为违法,为 谌老师的维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本案昭示:学校领导在管理模式中应当放弃官本位的落后思维,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依法治校。老师面对学校的作奸犯科行为,应当英勇站出来,运用法律途径,合法维权,以求维护自身利益。二、外来农夫工控告镇政府人身侵权获胜诉。20xx 年 11 月,外
3、来农夫工韩某在浙江温岭某镇途径某桥时,不幸坠落河中溺水身亡。受害者家属托付本人维权。经本人对事故桥梁的缺陷进行现场勘查、认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仔细分析,推断某镇政府应当担当民事侵权责任,本人代理受害人家属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某镇政府告上法庭。值得一说的是,由于韩某落水的地方地处偏远,事发又在傍晚,四周没有摄像头。韩某是否在桥上坠落河中,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焦点(庭审中也是围绕这个争议焦点绽开激烈辩论)。事故发生后,原来有许多目击证人和围观群众,但是家属当时没有留意联系证人。等到托付本人维权时,一个证人都联系不上,于是本人耐性找寻事发时候的目击证人,在事发觉场四周的居民区挨家挨户地上门
4、寻找,同时建议受害人的亲属在当地到处张贴告示,最终联系上了珍贵的证人,获得目击证人的怜悯,并英勇站出来作证。本人仔细分析事故现场和案情,当庭提出了以下重要 观点:1、除了后岸闸,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落水;2、后岸闸外围区域没有落水条件;3、施救现场情形可以证明死者从后岸闸缺口中落水;4、步行时间吻合落水时间。20xx 年 11 月 5日傍晚 6 点前后,死者还在家中熬猪油,六点半左右,死者从住处(下村文明路 27 号)步行动身到事故地后岸闸,从两地距离分析,行走时间至少须要 20 分钟,死者落水的时间恰好吻合这个时间点;5、死者尸体擦伤痕迹。从公安机关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上看,受害人左季肋骨区见一&t
5、imes;擦伤,两肘背见散在擦伤。这些外伤痕迹的产生,是因为受害人从后岸闸缺口处掉落时,身体和闸口石板发生了摩擦碰撞。综上五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证明受害人必定是从后岸闸闸口中掉落河里。本人的以上观点获得法庭的支持,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镇政府存在过错,并判令镇政府支付巨额赔偿金。三、为下沙某劳务派遣公司供应劳动法非诉讼服务,化解多起冲突。除了办理诉讼案件,本人还为下沙某劳务公司供应劳动法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化解多起劳资纠纷。例如:某工人上班途中不当心摔伤导致骨折(非交通事故),该工人询问了所谓专业人士后,一口咬定属于工伤,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数万元,后来冲突愈演愈烈,长达数月未能解决矛
6、 盾,严峻干扰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用人单位询问本人后,本人经分析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条件,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没有赔偿义务。由于伤者对用人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存在偏见和不信任,本人给用人单位提出如下建议:双方一起到辖区的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当面询问工伤认定科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方法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于是用人单位派人事专员陪伴伤者以及伤者的亲属一起到了辖区人社局,该局工伤认定科现场明确告知伤者该种情形不属于工伤,并当场出示了法律条文。经过耐性疏导,加上用人单位出于怜悯给伤者若干慰问金,最终化解了本次劳资争议。本人处理法律纠纷的方法也获得了顾问单位的好评。司法律师职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7、二 ?应司法厅及律师事务所要求,今对 20xx 年度工作作如下总结:一,对托付人方面。维护托付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的天职。在这方面我给自己打满分。古训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中国人自古以来的道德修养的其中内容,也是今日律师这个职业赖以存在的现实理由。有人说律师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我历来反感这种说法。因为这似乎是无原则的为托付人说话做事,这样做就不算是一个真正的律师。遇到有过分要求的托付人,我首先是劝服他,基本上我的托付人都会敬重并接受 我的看法,我常常听到托付人说这样一句话,请师师作主。假如托付人始终坚持自己不正值的要求,我则会表示不接受托付。我的托付人分两种状况,一种是打官司不是为了钱(
8、比如刑事辩护案件),或者说不仅仅是为了钱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这种状况我收取律师费的原则是依据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来确定,假如是穷人不收或者象征性地收取。另一种状况是纯粹的经济纠纷案件,比如商人之间利益之争,我觉得这种案件里面基本没有什么社会正义可谈,作为商人,你吃亏上当就当是交学费买教训了,这完全是商场上的正常现象。我办理这种案件的看法也是充分运用自己的才智和法学学问帮托付人赚钱。这种状况下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也是必不行少的。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上,我收取律师费的看法是尽量多收,越多越好,多多益善。这也算是一种劫富济贫吧。二,在处理与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法官)的关系方面。今年,我办理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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