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三无医疗器械产品 V医疗器械维修后成“三无产品”谁应担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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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三无医疗器械产品 医疗器械维修后成“三无产品”谁应担责? 案例 2008年5月,某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觉,B医院运用的X线数字摄影装置(DigitalRadiography,以下简称DR)在半年前经过了一次修理,修理方为生产该DR产品的某国外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在中国境内的医疗器械售后服务中心C公司。修理缘由系该DR的探测器(Detector)发生了故障。C公司为B医院的DR替换了一个新的探测器,收费30万元。经深化调查后发觉,新换的探测器为CCD探测器(CCDDetector),而该DR注册证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限定的探测器为平板探测器(FlatPanel Detector)。
2、由于CCD探测器和平板探测器是两种不同的探测器,而B医院修理后的DR运用的是CCD探测器,与注册证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限定的平板探测器不符,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的规定,应将此修理后的DR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并对B医院运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行为进行惩罚。 分歧 在对上述DR定性和B医院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上,实践中监管人员的相识是一样的,但导致无产品注册证书DR出现的C公司是否担当法律责任,却有几种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对C公司的行为目前法律既没有对其进行禁止,也没有规
3、定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不能赐予行政惩罚。首先,C公司既不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也不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更不是医疗器械运用单位,不属于药品监管部门管辖的范围;其次,C公司为B医院替换了CCD探测器,收费30万元的行为并不构成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因为探测器只是医疗器械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在医疗器械分类之中因此不能按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无证经营医疗器械也就无从谈起。 也有人认为,C公司将本不该属于该DR的CCD探测器装到了DR机上,属无证生产、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应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惩罚。修理的意义是将出现的问题和故障解决,在医疗器械修理需替换部件时,应严格根据产品注册证的限定来进行。这种超越注册
4、证限定范围更换主要组成部分的行为,和拼装医疗器械的行为属同种性质,应将C公司的行为定性为无证生产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惩罚。 解析 应遗究生产厂家的法律责任 该案件看似困难,但只要理清相关违法事实,谁是谁非是很清晰的。下面笔者重点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做一分析: 首先,针对这台经过修理的DR如何定性的问题,C公司替B医院将已损坏的平板探测器拆除,换上了与平板探测器有区分的CCD探测器,这一举动使得原本合法的医疗器械在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内容上发生了改变,进而导致了这种医疗器械的“担心全”。缘由有三:新换上去的CCD探测器可能是由其他厂家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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