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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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卫生院网络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网络平安事故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追究网络平安事故的责任,结合医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科室或个人等。其次条 负责追究责任主体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责任追究主体,主要为卫计部门网络平安领导小组和蒲窝镇卫生院网络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蒲窝镇卫生院全部科室,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落实详细网络平安工作。第四条 网络平安事故责任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发生网络平安事故后,应依据平安事务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看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 指责教化。包
2、括责令责任主体检查、诫勉谈话等; (二) 书面检查。责令责任主体向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指责。在卫健系统范围内对责任主体发文通报,责令整改; (四) 一般处理。降低或扣除责任主体的月薪补贴,将事故写入月度或年度考核中; (五) 肃穆处理。追究网络平安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发生严峻网络平安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责令其赔偿事故损失、通报指责、降职处理、直至开除。(六) 报警处理。严峻损坏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允公正、有责必究、过罚相当、教化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其次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七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
3、一者,应对其进行指责教化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平安事务,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平安事务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平安事务后,对调查工作协作不力的。第八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指责: (一) 发生重大平安事务,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平安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平安事务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或特殊重大平安事务,且发生平安事务后处理刚好,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四) 经过指责教化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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