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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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根 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 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 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 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 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二
2、)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第三条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 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o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 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 产税。第五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 为每年5月和n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 税。第六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第七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 施细则执行。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 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 3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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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房产税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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