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流程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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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流程规范(试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流程规范(试行)(2018 年 4 月 11 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探讨通过) 为防止执行人员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有效提升执行队伍的业务实力,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依据法律、司法说明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觉不符合申请执行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其次条 执行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在 3 日内向被执行
2、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马上实行强制执行措施。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在 5 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限制措施的,须在 48 小时内实行措施,须要线下限制的,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实行限制措施。 第四条 执行人员在查控系统上启动财产查询的同时对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申请执行人供应详细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应当在 7 日内调查核实;状况紧急的,应当在 3 日内调查核实。 第五条 执行人员应在 2 日内完成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对需转入传统补充调查的应在 3 日内发出帮助查询通知并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
3、六条 执行人员进行传统查控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在 2 日内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传统查控结果分析。 第七条 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 第八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托付相关异地基层法院代为办理查询、冻结、查封、划拨、调查等有关事项。执行人员进行事项托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进行。第九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执行人员可以依法实行搜查措施。实行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十条 执行人员对已经
4、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帮助查找。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实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须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帮助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帮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帮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帮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执行人员可以干脆限制该项财产。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限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实行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 查封不动产的,执行人员应当张
5、贴封条或者公告,同时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执行人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托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十
6、七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人员应当刚好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实行其他执行措施。 第十九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其次十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在查封(指执行期间作出或自动转为执行查封)的 15 日内完成对财产的权属状况、占用运用状况的调查及现场勘查调查,对不动产运用人发出腾退通知。 其次十一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刚好托付具有相应资质
7、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简单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其次十二条 评估机构一般应在接受托付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困难的案件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托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须要延长期限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人民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托付工作。 其次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实行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说明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实行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说明规定必需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纳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其次十四条 评估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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