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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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考勤管理方法为进一步强化全校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严肃劳动纪律, 加强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 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学校教职工 的考勤管理方法作出修订,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册在岗 (含人事代理人员等)教职工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一、考勤范围1 .管理岗位、非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进行考勤。特殊情况按各 单位的安排进行考勤。2 .“双肩挑”人员,除教学工作时间外,其余工作时间 实行坐班制,考勤方法与坐班制人员相同。3 .专任教师,按以下应到校时间进行考勤:(1)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3)学校、学院会议等集体活动时间;4 .从事科研工作、外出调研、实习或进修的教师,按规 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二、请假类别及规定1 .事假教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 本人工作时间办理个人事务的,可请事假。教职工请假连续 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送人事处备案;3个 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 批;1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人事处 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2 .公假遇以下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可按公假考勤。(1)凭医院证明,单位批准,教职工确需陪床的直系亲 属(父母、岳父母、公婆、
3、爱人、子女),可根据病人家属人 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假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3天;(2)参加子女中小学家长会及办理幼儿园入园手续,可 视情况给予公假;(3)学校组织的教职工体检、育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 计划生育普查身体的,一次不超过1天;(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每天 1小时。3 .病假教职工因病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经医生证 明需要休息的,准予请病假。请病假需持地市级三甲或县级 二甲及以上医院病历、病情证明及用药清单底联,由单位负 责人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审批,人事处核实并批准病假时间。4 .生育假、护理假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教职工,视不同情况给予产假:(1)女职工
4、产假为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 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配偶护理假 15天。(2)怀孕流产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流产假期。怀孕缺乏4 个月流产的,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及以上的,给予42 天产假。(3)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5 .婚假、丧假教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 配偶、子女)死亡时,所在单位领导可以批准3天婚、丧假; 赴外地奔丧的,适当延长在途时间。三、旷工、迟到及早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请假期满不续 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不 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仍不按期到岗上班者,均视为旷工
5、。上班时间后10分钟以上到岗者视为迟到;下班时间前 1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春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 00-11: 40;下午2: 00-5: 30夏秋季上班时间:上午7: 40-11: 20;下午2: 30-6: 00四、各类假期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发标准1 .事假(1)基本工资计发标准: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 不得超过十五天。十五天(含)以内,不扣发基本工资(含工资 性津补贴,下同);超过十五天,按超过的工作日数扣发基本 工资,日扣发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发放标准除以21.75天(下 同)。(2)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标准:十五天(含)以内,不 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十五天,按超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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