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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事事公诉制制度定位位和改革革以公公诉权和和审判权权关系为为切入点点法学论论文摘要:根根据起诉诉主导权权的归属属,刑事事公诉制制度可以以分为司司法控权权与检察察控权两两种模式式。我国国刑事公公诉制度度具有司司法控权权模式的的外观,但在实实质意义义上,却却表现出出更多的的检察控控权模式式的特点点。以此此制度定定位出发发,我国国刑事庭庭前审查查程序的的改革,应以促促成庭审审实质化化为目标标,走向向彻底的的起诉书书一本主主义。关键键词:刑刑事起诉诉制度;司法控控权模式式;检察察控权模模式;庭庭前审查查程序目录录一、刑事起起诉制度度的两种种模式(一一)司法法控权模模式:防防止公诉诉权滥用用(二二)
2、检察察控权模模式:保保障公诉诉权的有有效行使使二、我国刑刑事公诉诉制度的的立法定定位(一一)讨论论范围(二二)模式式定位三、我国庭庭前审查查程序的的改革路路向19996年年刑事诉诉讼法修修改以来来,公诉诉案件的的庭前审审查程序序一直是是我国法法学界讨讨论的热热点。而而在新一一轮的刑刑事诉讼讼法修改改中,庭庭前审查查程序究究竟何去去何从更更是备受受关注。其中,在讨论论中,借借鉴德国国中间程程序的制制度设计计,回归归实质审审查的改改革方案案逐渐得得到了更更多学者者的心理理认同。然而,研究外外国法的的目的不不是为了了简单的的制度模模仿,而而是为了了磨练发发现问题题的眼睛睛。11而且且,具体体制度的的
3、改革不不仅需要要理论上上的融贯贯一致,更需要要与相关关制度的的整体协协调。因因此,作作为公诉诉制度的的组成部部分,这这一改革革建议的的合理性性必须从从我国公公诉制度度的整体体定位出出发加以以评判和和衡量。制度度只是手手段而非非目的。人类学学研究表表明,尽尽管人类类的基本本需求大大致相同同,但在在种种偶偶然因素素作用下下,为了了实现同同样的需需求却可可能产生生出不同同的制度度设计。换句话话说,对对于同一一目的,不同的的制度在在实践效效果上可可能相差差无几。因此,在法律律制度研研究中,真正重重要的不不是丰富富多彩的的制度表表现形式式,而在在于揭示示制度的的基本功功能。基于于此,本本文首先先从整体体
4、功能出出发,将将刑事起起诉制度度2归为两两种模式式,并分分述两种种模式的的特点与与优缺;之后,我们将将就我国国公诉制制度的立立法定位位展开讨讨论,并并以此为为基础,对我国国庭前审审查程序序的改革革路向略略陈管见见,以求求教于大大方。一、刑事起起诉制度度的两种种模式从系系统论观观点出发发,一项项制度的的功能必必然蕴含含于其制制度结构构之中。因此,关于刑刑事公诉诉制度整整体功能能的定位位,必须须结合制制度模式式加以讨讨论。根据据起诉主主导权的的归属,起诉制制度可以以分为两两种模式式:司法法控权模模式与检检察控权权模式。3其中,对于前前者,起起诉制度度调整的的是法官官与检察察官之间间的分权权与制衡衡
5、,其功功能主要要表现为为约束公公诉、防防止公诉诉权的滥滥用;对对于后者者,所涉涉及的则则是检察察官对公公诉权的的独占与与控制,在功能能上更多多地表现现为保障障公诉权权的高效效行使。(一一)司法法控权模模式:防防止公诉诉权滥用用司法法控权模模式主要要表现为为起诉权权(公诉诉提起与与起诉决决定)的的分权与与制衡,目的是是防止公公诉权滥滥用。4该该模式的的基本表表现形式式是:在在控、审审职能分分立的前前提下,承担控控诉职能能的检察察官所享享有的起起诉权仅仅仅是一一种起诉诉请求权权,实质质意义上上的决定定是否交交付审判判的权力力则归属属于专门门的具有有司法性性质的起起诉审查查机关。换句话话说,在在起诉
6、机机制内部部,起诉诉权被法法律分割割为起诉诉请求权权与起诉诉决定权权,并委委诸不同同的诉讼讼主体。其中,检察官官享有起起诉请求求权;对对于具体体案件,检察官官的起诉诉请求不不能直接接导致开开庭审判判,而只只能启动动一个审审查程序序。审查查程序由由具有司司法性质质的起诉诉审查机机构负责责;该机机构作出出的起诉诉决定具具有开启启审判程程序、确确定审判判范围的的法律效效力。不不过,作作为司法法机构,它只能能对检察察官的起起诉请求求作出被被动反应应。欧美美国家的的现代刑刑事起诉诉制度多多属于司司法控权权模式。自启蒙蒙时代以以降,在在欧美各各国,追追诉犯罪罪已经不不再笼统统地被看看作是社社会秩序序的福音
7、音,而更更多地将将其视为为维持社社会安全全必不可可少的“有组织织的暴力力”。因此此,在法法律上,一方面面将国家家刑罚权权严格限限定在法法律明文文规定的的范围之之内,另另一方面面,在承承认国家家负有追追诉犯罪罪义务的的同时,试图通通过诉讼讼制度羁羁束国家家追诉权权的具体体行使,以期尽尽可能减减少国家家追诉权权的滥用用。在西西方法治治传统中中,以权权力制衡衡权力是是一种普普遍接受受的控权权理论。因此,在欧美美刑事诉诉讼制度度中,对对国家刑刑罚权的的程序控控制,采采用的也也是权力力制衡的的方法。其中,就刑事事起诉制制度而言言,这一一权力制制衡关系系表现为为:第一一,在诉诉讼程序序上,公公诉权与与审判
8、权权相互牵牵制:在在启动上上,审判判权受制制于公诉诉权,没没有起诉诉就没有有审判;而另一一方面,有起诉诉却并不不必然有有审判,公诉权权受到审审判权的的监督与与控制。5第二,在实体体上,公公诉权与与审判权权相互分分工。也也即,定定罪权专专属于法法院,未未经审判判不得确确定有罪罪;而另另一方面面,在过过程意义义上,审审判范围围又反过过来受制制于起诉诉的效力力范围,即起诉诉什么,法院才才能审判判什么。6应当当承认,在具体体制度上上,两大大法系也也存在着着一定差差别:英英美法国国家的司司法机构构只对提提起诉讼讼的案件件进行审审查和控控制,而而对于不不起诉的的案件,则承认认检察官官享有广广泛的自自由裁量
9、量权;而而在大陆陆法系国国家,即即使对于于检察官官不起诉诉的案件件,也认认为有司司法监督督的必要要。不过过,即便便如此,两大法法系的基基本立场场却是一一致的,即通过过分权与与制衡,起诉权权被置于于检察官官和司法法机构的的共同管管理之下下、相互互作用之之中。而而且,在在理论上上,普遍遍强调司司法审查查程序的的制衡功功能。需要要指出的的是,随随着检察察官职业业化的不不断发展展,同时时也迫于于日益高高涨的犯犯罪浪潮潮,在欧欧美国家家,司法法控权模模式尽管管在制度度层面上上仍然具具有较大大的影响响,在实实践层面面却已呈呈现出明明显的衰衰减趋势势。具体体表现为为,在司司法实践践中,检检察官对对越来越越多
10、的案案件事实实上行使使着独立立完整的的公诉权权。其中中,在英英国,适适用简易易程序审审理的案案件无需需预审;而近年年来,随随着可选选择审判判程序的的犯罪种种类日益益增多,越来越越多的案案件开始始转由简简易程序序处理。在美国国,辩诉诉交易的的广泛使使用致使使进入正正式审判判的案件件数量只只有100%左右右。在法法国,实实际进行行预审的的案件数数量非常常有限,7而且,立法已已经取消消了对重重罪案件件的“二级预预审”。(二二)检察察控权模模式:保保障公诉诉权的有有效行使使检察察控权模模式的着着眼点不不在于防防范公诉诉权滥用用,而在在于保障障公诉权权的有效效行使。在具体体制度上上,该制制度模式式具有以
11、以下明显显特征:第一,检察官官独占公公诉权,而非分分权行使使;第二二,在具具体案件件中,检检察官自自主决定定起诉或或不起诉诉;第三三,检察察官的起起诉决定定具有启启动审判判程序、确定审审判范围围的法定定效力。日本本、韩国国刑事起起诉制度度是这一一模式的的典型。在欧美美国家,作为司司法控权权模式的的补充,对于特特定轻微微案件也也采行这这种起诉诉模式。如英国国以简易易程序处处理的案案件,美美国的轻轻罪案件件,法国国依照直直接传讯讯程序或或立即出出庭程序序进行起起诉的案案件,德德国依照照简易程程序处理理的案件件等。值值得注意意的是,在欧美美各国,该模式式一般仅仅限于轻轻微犯罪罪案件;而且,法律如如此
12、选择择,更主主要是基基于诉讼讼经济的的考虑。与司法法控权模模式相比比,检察察控权模模式在功功能取向向有以下下显著特特点:首首先,在在检察控控权模式式中,就就启动审审判程序序而言,公诉权权的行使使缺乏来来自他机机关的制制约。少少一层制制约,多多一份效效率。因因此,该该模式的的首要特特点是强强调追诉诉的效率率价值。其次,起诉决决定权主主体的变变化,实实质上意意味着公公诉权运运作方式式的实质质改变。在司法法控权模模式下,决定权权主体是是具有司司法被动动性的审审查机构构;而在在检察控控权模式式中,检检察官尽尽管有时时也被称称为“准司法法官”,其权权力运作作却不以以被动性性为特点点。因此此,在检检察控权
13、权模式中中,检察察官可以以通过更更积极主主动的方方式,推推动追诉诉活动向向前发展展。更重重要的是是,在检检察控权权模式中中,检察察官虽然然也需要要对侦查查结果进进行审查查,但其其审查却却毋庸像像司法审审查那样样被限定定在已完完成的侦侦查结果果范围内内,也不不必以开开庭的方方式进行行并即时时做出裁裁断。因因此,该该模式在在很大程程度上减减小了因因审查而而终止追追诉的可可能性。再次,在司法法控权模模式中,司法机机构的审审查更强强调对被被告人不不受任意意追诉权权的司法法保障;而就检检察控权权模式而而言,由由于决定定权主体体是同样样肩负追追诉职能能的检察察官,该该制度更更倾向于于对侦查查结果的的补充与
14、与强化。例如,在日本本,检察察官在法法律上属属于第二二位的侦侦查机关关。对此此,日本本刑诉理理论一般般认为,“从维持持公诉的的观点来来看,检检察官需需要对移移送案件件进行补补充侦查查。检察侦侦查与警警察侦查查功能不不同,检检察侦查查应该从从自己的的立场补补充警察察侦查”。88因此此,在实实际效果果上,检检察控权权模式更更有助于于对犯罪罪的追惩惩。总之之,在检检察控权权模式中中,尽管管制度体体系也包包含有保保障无辜辜的因素素,但在在整体功功能上,该模式式更强调调公诉权权的有效效行使,更强调调对犯罪罪的有效效追诉;而对于于公诉权权滥用,该模式式则持一一种乐观观态度,基本上上不存在在有效的的控制机机
15、制。对对此,日日本学者者解释说说,“这是因因为考虑虑到,作作出起诉诉处分的的案件要要在法院院进行公公正的审审理,只只要具备备诉讼条条件,即即作出有有罪或无无罪的实实体裁判判,如此此即可达达到审查查起诉的的正确与与否的目目的了”。99在日日本,针针对因检检察官独独占公诉诉权而可可能出现现的公诉诉权滥用用问题,辩护实实务上产产生了公公诉权滥滥用理论论。公诉诉权滥用用理论以以检察官官积极的的起诉处处分应予予必要限限制为由由,主张张:因公公诉权滥滥用所提提起的公公诉应当当裁判无无效。最最初的公公诉权滥滥用理论论只涉及及“无嫌疑疑起诉”、“恶意诉诉讼”等实质质性滥用用公诉权权问题;后来,该理论论逐渐扩扩
16、大到包包括“非典型型诉讼条条件论”(轻微微犯罪起起诉、不不平等起起诉)、“根据违违法侦查查起诉”等多种种情形。100关于于公诉权权滥用问问题,我我们的基基本看法法是:该该问题实实质上是是一个检检察控权权模式的的内生性性问题。检察控控权模式式所契合合的诉权权理论是是实体性性审判请请求权说说。对于于该学说说与滥诉诉理论的的关系,田口守守一教授授分析说说:“实体性性审判请请求权说说主张,提起诉诉讼不以以犯罪嫌嫌疑为前前提。这这个观点点认为,无嫌疑疑起诉也也合法。因此,这种观观点不会会产生检检察提起起公诉是是否合法法的公诉诉权滥用用思想。而无嫌疑疑起诉的问题题,实际际是公诉诉权滥用用论的导导火线。实体
17、性性审判请请求权说说主张,一切问问题都应应交付法法院进行行有罪无无罪的实实体性审审判。公公诉权滥滥用论讨讨论的问问题是,在刑事事司法中中,也应应该存在在优于刑刑罚性价价值的价价值(例例如平等等、公正正、迅速速等)。从这个个角度来来看,实实体性审审判请求求权说不不会产生生公诉权权滥用的的思想。”111因此此,在该该制度模模式下,公诉权权滥用问问题尽管管事实上上存在,在制度度上却不不可能凸凸现出来来,更不不可能得得到圆满满解决。122以日日本学者者讨论的的第一种种情形为为例:在在司法控控权模式式中,司司法机构构制约检检察官起起诉权的的核心恰恰恰在于于对控方方的证据据进行实实质性审审查,以以确认客客
18、观犯罪罪嫌疑的的有无及及大小。例如,在德国国,在裁裁判是否否开始审审判程序序时,“根据侦侦查程序序结果,认为被被诉人有有足够的的犯罪行行为嫌疑疑”是法院院裁定交交付审判判的前提提条件。而所谓谓“有足够够的犯罪罪嫌疑”,即“其极有有可能会会被判有有罪”。113再再来看美美国的预预审。在在预审中中,审查查的重点点是指控控是否具具备法律律要求的的证据条条件,即即合理根根据(pprobbabllecaausee)。对对此,美美国学者者一般认认为,“尽管逮逮捕的标标准也是是合理根根据,但但大陪审审团或预预审听证证使用的的合理根根据标准准被广泛泛认为是是一个更更高的证证据标准准”。114然然而,在在检察控
19、控权模式式中,控控方的起起诉是否否有足够够的证据据支撑,却无法法在起诉诉时进行行审查和和衡量,而只能能等到审审判程序序的最后后,作为为有罪与与否的实实体问题题进行裁裁断。二、我国刑刑事公诉诉制度的的立法定定位我国国现行刑刑事诉讼讼制度导导源于对对西方法法律制度度移植。因此,尽管我我国刑事事起诉制制度(尤尤其是公公诉制度度)与欧欧美各国国有着显显著不同同,但不不能因此此而否认认我国起起诉制度度具有现现代起诉诉制度的的一般特特性。其其实,如如果承认认各国起起诉制度度虽有相相似却绝绝无雷同同,那么么,我们们将看到到,任何何国家的的起诉制制度都是是现代性性融合地地方特色色的产物物。不过过,制度度上的相
20、相似并不不意味着着制度实实践的雷雷同。制制度的实实践有赖赖于人。因此,人的法法律观念念将最终终决定着着制度的的实践面面孔。而而在我国国法制建建设中,“宣告废废除固有有法,固固然是轻轻而易举举的事,但要从从司法人人员及社社会大众众的脑海海里,铲铲除根深深蒂固的的传统法法律观念念,则是是非常的的困难,往往需需要几代代的时间间。而要要使司法法人员及及社会大大众能认认识、理理解从外外国引进进的法律律,并进进而肯定定其价值值,甚至至运用自自如,则则所需时时间,恐恐怕又要要更长了了。”155因此此,尽管管在制度度上,我我国起诉诉制度已已经呈现现出现代代起诉制制度的一一般特性性,但在在实践层层面,我我国起诉
21、诉制度究究竟表现现如何却却不无疑疑问。故故此,我我们认为为,关于于我国起起诉制度度的功能能定位问问题,关关注的焦焦点不应应当是制制度,而而应当是是制度实实然功能能;尤其其是,在在我国刑刑事起诉诉制度中中,这些些功能的的实现程程度以及及它是以以何种方方式实现现的。当当然,我我们的意意思并非非说,我我国刑事事起诉制制度自身身已经无无可挑剔剔,而是是强调:只有通通过具体体功能实实现程度度及实现现方式的的讨论,才能更更清楚地地看到我我国刑事事起诉制制度的真真实情况况,从而而明确制制度完善善的基本本方向。(一一)讨论论范围在起起诉问题题上,我我国一直直坚持公公自诉并并行的立立法模式式,并以以公诉为为主自
22、诉诉为辅、公诉优优先自诉诉补充为为其基本本特征。就制度度层面而而言,我我国公自自诉案件件的案件件范围呈呈现出一一种复杂杂的交叉叉关系,并以强强调公诉诉为主为为特色。其中,第二类类自诉案案件实质质上属于于被害人人可以选选择自诉诉程序的的公诉案案件;在在具体案案件中,究竟采采用公诉诉程序还还是自诉诉程序,取决于于被害人人的选择择。第三三类自诉诉案件属属于“公诉转转自诉案案件”,其立立法意图图是制约约公诉而而非取代代公诉。即使一一般认为为属于“纯自诉诉”的第一一类自诉诉案件(即告诉诉才处理理的案件件),公公自诉权权限也并并非像想想象的那那样泾渭渭分明。在我国国刑法上上,除第第2700条规定定的侵占占
23、罪外,关于告告诉才处处理的犯犯罪的立立法模式式,均由由一般规规定和但但书两部部分构成成。也即即,尽管管这些犯犯罪原则则上属于于告诉才才处理案案件,但但是,如如果犯罪罪情节严严重,则则仍应归归为公诉诉范围。166然而,在实践践层面上上,我国国公自诉诉案件却却更多地地表现为为泾渭分分明的截截然两分分关系。这首先先表现在在案件的的程序归归属上。在论述述案件的的程序归归属问题题时,“公自诉诉案件范范围”这一习习惯表述述本身已已经包含含了公自自诉案件件两分的的对立关关系。其其实,在在我国立立法中,公诉、自诉仅仅仅是法法律设定定的两种种追诉程程序;它它们针对对的是具具体个案案,而非非按照特特定罪名名划分的
24、的类型化化案件。然而,在使用用“公自诉诉案件范范围”这一概概念时,人们事事实上已已经包含含了将犯犯罪案件件在一般般意义上上划分为为公诉案案件与自自诉案件件的意思思。语言言是生活活现实的的反应。在我国国司法实实践中,适用公公自诉程程序的案案件范围围基本上上对应于于根据罪罪名划分分而成的的特定类类型,而而且,以以罪名类类型化后后的案件件,一旦旦被划定定为自诉诉的案件件,也就就意味着着自此将将与公诉诉程序不不发生任任何关系系。对此此,第二二类案件件可谓典典型。在在我国司司法实践践中,一一直存在在着一种种“应当明明确规定定哪些案案件属于于第二类类案件”的倾向向;而司司法解释释一旦根根据罪名名对此作作出
25、限定定,那么么,涉及及这一罪罪名的案案件将被被视为被被害人的的事情,国家追追诉机关关基本不不再干预预,并自自认为不不宜干预预。其次次,公自自诉程序序的两分分关系还还体现在在程序运运作上。根据我我国刑事事诉讼法法的规定定,公自自诉程序序基本上上是两种种各自一一体的程程序,二二者如果果发生关关系,也也仅仅限限于自身身程序终终止之后后。因此此,在具具体实践践中,如如果一个个案件已已处于自自诉程序序之中,也就意意味着完完全排斥斥了公诉诉力量的的救助,如,检检察官参参与自诉诉、担当当诉讼,177或者者检察官官有权随随时接管管诉讼。188由于于司法实实践中公公自诉案案件基本本上处于于彼此分分离的关关系,同
26、同时考虑虑到公自自诉案件件数量上上的悬殊殊关系,本文以以下关于于我国刑刑事起诉诉制度功功能的讨讨论仅限限于公诉诉案件的的起诉制制度。(二二)模式式定位如果果以交付付审判为为标志,我国公公诉案件件的起诉诉制度由由两部分分组成:人民检检察院对对公诉案案件的审审查起诉诉;人民民法院受受理案件件后的庭庭前审查查。因此此,从外外观上看看,我国国公诉制制度类似似于司法法控权模模式。但但是,119966年刑事事诉讼法法第1550条规规定:“人民法法院对提提起公诉诉的案件件进行审审查后,对于起起诉书中中有明确确的指控控犯罪事事实并且且附有证证据目录录、证人人名单和和主要证证据复印印件或者者照片的的,应当当决定
27、开开庭审判判。”据此,人民法法院受理理案件后后,只需需进行形形式性审审查,而而不再就就是否有有充足证证据进行行实质审审查。为为了强化化这一立立法成果果,六部部委司法法解释第第37条条对此做做出了更更为具体体的规定定。因此此,对于于我国公公诉制度度,应明明确以下下三点:第一,在我国国立法上上,起诉诉制度的的整体架架构类似似于德国国。但是是,与德德国“中间程程序”相比,在我国国起诉制制度中,司法权权对公诉诉的庭前前审查自自始就不不构成一一项独立立的程序序,而是是作为法法庭审判判程序的的先头程程序建构构的。因因此,在在庭前审审查法官官与庭审审法官不不分的制制度框架架下,“先定后后审”、“法官预预断”
28、的现象象在所难难免;加加之强调调控制犯犯罪的司司法传统统,在119966年刑事事诉讼法法修改前前,庭前前审查几几乎在实实质意义义上取代代了法庭庭审理,并因此此导致了了庭前审审查程序序的变革革。然而而,在庭庭前审查查与法庭庭审判程程序不分分的框架架下,实实践已经经证明,通过弱弱化庭前前审查的的实质内内容以防防止“法官预预断”必将收收效甚微微。119第二二,根据据我国现现行立法法,庭前前审查根根本不具具有制约约公诉的的能力。且不说说法律规规定的形形式性要要件的制制约力如如何,单单单就程程序设置置而言,六部委委的司法法解释其其实意味味着:只只要人民民检察院院提起公公诉,就就必须开开庭审理理,尽管管材
29、料不不足可以以要求补补充。第三三,从立立法目的的看,现现行法保保留庭前前审查的的目的不不是为了了制约公公诉权,而是为为了避免免法官在在对案件件一无所所知的状状态下进进入法庭庭审判。顾昂然然在关关于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刑事诉诉讼法修修正案(草案)的说说明中中指出,在庭前前审查中中只需作作形式性性审查,“至于证证据是否否确实,在法庭庭上有双双方质证证,进行行核实,不需要要在开庭庭前全面面调查”。220那那么,为为什么还还要规定定“附有主主要证据据复印件件或者照照片”呢?或或者换个个角度提提问,所所附的“主要证证据”将产生生什么后后果呢?答案显显而易见见:为了了让法官官在开庭庭审理前前就能够够对案件
30、件有所了了解。刑刑事诉讼讼法修正正后的很很长一段段时间内内,关于于主要证证据范围围的争论论,也都都暗含了了这样一一个基本本共识:在目前前条件下下,必须须让法官官在开庭庭前能够够看到一一定的案案卷材料料。显然然,如果果不是为为了让法法官能够够事先对对案件有有所了解解,彻底底引入起起诉书一一本主义义应该是是防止“先定后后审”、“法官预预断”的最佳佳选择。上述述分析表表明,在在我国,庭前审审查制度度尽管具具有司法法控权的的制度外外观,但但在实质质意义上上,却承承担着与与司法控控权模式式截然不不同的功功能。故故此,就就起诉问问题而言言,我们们基本上上可以不不用考虑虑司法权权的存在在;而且且,在起起诉与
31、庭庭审的实实际关系系上,我我国起诉诉制度更更应该划划归检察察控权模模式。21检察察控权模模式的整整体功能能在于保保障公诉诉权有效效行使。这一特特点在我我国起诉诉制度中中表现得得尤其明明显。首首先,从从审查起起诉的内内容看,防止漏漏诉是审审查起诉诉的重要要任务之之一。刑刑事诉讼讼法第1137条条规定了了审查起起诉时必必须查明明的五项项内容。其中,第二项项即“有无遗遗漏罪行行和其他他应当追追究刑事事责任的的人”。对此此,学理理解释说说,“审查时时应注意意查清犯犯罪嫌疑疑人的全全部犯罪罪事实,而不能能满足于于查清部部分主要要犯罪事事实,在在共同犯犯罪案件件中要注注意查清清是否还还有其他他应当追追究刑
32、事事责任的的人。”222其次次,在审审查程序序上,更更注重强强调对追追诉犯罪罪的补强强和参与与。根据据刑事诉诉讼法第第1400条的规规定,对对于证据据不足的的案件,检察机机关不能能直接作作不起诉诉处理,而应当当再给侦侦查机关关一次或或两次查查明犯罪罪事实的的时间和和机会,甚至代代为查明明(“也可以以自行侦侦查”)。换换句话说说,人民民检察院院的审查查起诉活活动绝非非被动、中立的的审查,而是一一种包含含追诉偏偏向的对对侦查结结果的补补充。再次次,在审审查后的的处理上上,更强强调起诉诉制度的的案件输输入功能能。在我我国,经经人民检检察院审审查起诉诉,案件件的处理理方法有有两种:提起公公诉或不不起诉
33、。如前所所述,在在提起诉诉讼方向向上,我我国公诉诉权几乎乎畅通无无阻。然然而,在在不起诉诉方向上上,我国国刑事诉诉讼法却却规定了了十分繁繁密的制制约机制制。而且且,无论论是从理理论研究究还是诉诉讼实务务,如何何进一步步加强我我国不起起诉制约约机制、如何控控制不起起诉数量量一直是是备受关关注的焦焦点问题题。223三、我国庭庭前审查查程序的的改革路路向在刑刑事诉讼讼法在修修改的相相关讨论论中,论论争的焦焦点主要要集中于于庭前审审查程序序的模式式选择问问题。因因此,有有必要先先对我国国19996年庭庭前审查查的改革革予以简简要的回回顾。从从立法的的初衷看看,立法法(尤其其是参与与立法的的学者)主要着
34、着眼于克克服“先定后后审”、排除除“法官预预断”,以实实现庭审审活动的的实质化化。然而而,从司司法实践践效果看看,这一一立法初初衷并没没有真正正如期兑兑现。24而且,20003年33月144日开始始试行的的最高高人民法法院、最最高人民民检察院院、司法法部关于于适用普普通程序序审理“被告人人认罪案案件”的若干干意见(试行)也在在实质意意义上侵侵蚀着这这一改革革成果。该司法法解释第第6条规规定:“对于决决定适用用本意见见审理的的案件,人民法法院在开开庭前可可以阅卷卷。”如果考考虑到该该司法解解释适用用案件的的宽泛程程度,25那么,该条规规定实质质上已经经篡改了了96年年刑事诉诉讼法改改革庭前前审查
35、方方式的基基本方向向。然而而,需要要指出的的是,无无论是司司法实践践中普遍遍存在的的对程序序性审查查的抵触触,还是是司法解解释中对对“庭前阅阅全卷”的回归归,其基基本出发发点均与与西方国国家“以司法法权制衡衡公诉权权”的制度度理念无无关,而而更多地地体现了了我国司司法界长长期形成成的“庭前查查明事实实、庭上上核实验验证”的司法法传统。在新一一轮的刑刑事诉讼讼法修改改中,尽尽管论述述者的出出发点不不尽相同同,庭前前审查程程序必须须予以改改革却已已成为理理论界和和实务界界的基本本共识。对此,多数学学者认为为,庭前前审查程程序的改改革仍然然应当以以克服“庭前预预断”、实现现庭审实实质化为为基本方方向
36、,但但是,在在制度设设置上却却存在着着两种不不同的改改革思路路:一种种观点认认为,为为了克服服庭前预预断,应应当沿循循96年年刑事诉诉讼法的的改革方方向,最最终走向向起诉书书一本主主义。另另一种观观点则认认为,随随着我国国庭审方方式日益益强调控控辩之间间的对抗抗,为了了保证庭庭审活动动能够有有重点、有秩序序地进行行,庭前前审查程程序还必必须肩负负起审前前准备的的重任。因此,在制度度设计上上,我们们不仅要要实现“防止预预断”的目标标,还应应当考虑虑“如何有有效地准准备庭审审”。为此此,该观观点主张张,庭前前审查程程序的改改革,应应当在实实现审查查法官与与庭审法法官分离离基础上上,强化化庭前审审查
37、程序序在整理理争点、裁处证证据等问问题上的的庭前准准备功能能。我国国庭前审审查究竟竟应当如如何选择择确实是是一个十十分棘手手的问题题。对此此,我们们的基本本观点是是,制度度改革必必须针对对自身的的病灶。每一种种选择方方案,就就其自身身而言无无所谓优优劣好坏坏,关键键看是否否适于特特定的制制度环境境。关于于起诉制制度整体体功能的的比较法法考察已已经表明明,就防防止公诉诉权滥用用而言,司法控控制模式式确实比比检察控控权模式式更科学学、更有有效。因因此,如如果从防防止公诉诉权滥用用的立场场出发,采行庭庭前审查查法官与与庭审法法官分离离并实行行庭前实实质审查查无疑是是一种较较好的选选择方案案。但是是,
38、也必必须看到到,这一一功能的的兑现,更多依依赖于法法官是否否具有捍捍卫公民民基本权权利的基基本信念念。如果果法官脑脑袋中仍仍然是协协助追诉诉机关深深挖犯罪罪的追诉诉观念,即使具具有司法法控权的的制度外外观,其其实质效效果难免免又要回回到966年以前前的老路路。而且且,如果果着眼于于实践,那么,我们还还必须面面对以下下问题:单位同同仁之间间微妙的的人际关关系、实实际操作作中可能能出现的的庭前审审查结论论对庭审审法官产产生的间间接心理理影响、庭审法法官为照照顾庭前前审查法法官的“面子”而延续续庭前审审查结论论,以及及制度罅罅隙中可可能出现现而又难难以加以以制度规规范的其其他类似似问题。更重要要的是
39、,在思维维习惯上上,我们们很难将将庭前审审查的初初步结论论与法庭庭审判的的最终结结论区别别开来,在庭前前审查实实行实质质性审查查的情况况下更是是如此。其实,这一问问题即使使在法文文明高度度发达的的德国也也同样存存在。在在德国,“对于中中间程序序的价值值(意义义)自始始即具争争论。反反对者的的主要立立论乃在在于,当当法院裁裁定要开开启审判判程序时时,由于于其已对对被告认认定具有有充分之之犯罪嫌嫌疑,因因之,法法院在进进行审判判时,有有其预先先之负担担(voorbeelasstett)(至至少从外外表来看看)。”266而且且,就实实践效果果看,“心理学学研究显显示,预预断很难难被推翻翻,即使使审判
40、中中又出现现新的证证据”.22728如果考考虑到我我国法官官队伍当当前的职职业化程程度,德德国学者者的上述述疑虑更更应该引引起我们们的反思思和关注注。而且且,更有有意思的的是,检检察控权权模式的的典型立立法例主主要存在在于深受受中华文文明熏陶陶的国家家与地区区。229于于是,我我们在此此似乎不不得不深深思文化化传统对对制度选选择的影影响。中中华儒家家文化是是一种与与西方文文明有着着明显区区别的文文化传统统。在儒儒家文化化中,防防止权力力滥用的的根本方方案不在在于权力力之间的的制衡,而在于于伟大人人格的塑塑造。因因此,在在东方人人眼中,西方普普遍流行行的分权权制衡机机制总显显得有叠叠床架屋屋之感
41、。恰如日日本学者者在分析析公诉权权滥用问问题时所所考虑的的那样,既然提提起公诉诉后案件件将接受受审判程程序的检检验和评评判,在在审判前前再设置置一道司司法控权权机制便便显得多多余了。因此,尽管日日本曾一一度模仿仿法国建建立了预预审制度度,但终终因“考虑到到预审审和公审审之间存存在不必必要的重重复等情情况”,于119477年废止止了预审审制度。300在我我国,119100年奏进进的刑刑事诉讼讼律草案案虽然然在第二二编第一一节“公诉”题下专专节规定定了“预审处处分”,却一一改预审审制度在在西方法法制中所所具有的的“准备审审判之程程序”的性质质,而将将其作为为侦查权权限归属属“检察厅厅管理”。对此此
42、,徒增增繁琐同同样是其其重要理理由之一一。331基于于上述考考虑,我我们认为为,沿循循克服“庭前预预断”、实现现庭审实实质化这这一改革革方向,在现行行起诉制制度基础础上,进进一步弱弱化法官官对起诉诉活动的的参与,从而走走向纯粹粹的检察察控权模模式,应应该是一一种较为为可取的的选择。当然,这一选选择必须须付出一一定的代代价。如如前分析析,检察察控权模模式暗含含着公诉诉权滥用用的风险险。但是是,如果果考虑到到,我国国庭前审审查程序序自始至至终就没没有控制制公诉权权的理念念和传统统,这种种风险其其实早已已经存在在,而非非选择检检察控权权模式的的新现象象。因此此,公诉诉权可能能被滥用用的风险险,并不不
43、足以构构成我们们选择检检察控权权模式的的障碍;相反,这种选选择反而而会让我我们从司司法控权权的假象象中解脱脱出来,更认真真地直面面并思考考公诉权权滥用问问题。更何何况,制制度最终终依赖于于人的操操作。因因此,在在检察控控权模式式下,公公诉权可可能被滥滥用的风风险大小小主要取取决于检检察官的的职业道道德水平平、客观观中立意意识等人人的因素素。从我我国控权权传统和和实践看看,332通通过内部部规则与与上下级级约束,也同样样可以对对公诉权权的实际际运作进进行有效效的调控控和监督督。于此此,日本本检察官官制度及及其“精密司司法”不失为为有益的的借鉴。如果果选取彻彻底走向向起诉书书一本的的起诉方方式,我
44、我们还必必须澄清清以下来来自反对对者的疑疑虑:第第一,我我国法官官素质能能否适应应庭前不不阅卷的的制度设设置?这这是我国国实务界界与多数数学者反反对起诉诉书一本本时最经经常提出出的质问问。然而而,这一一貌似基基于现实实的考虑虑,却包包含着太太多的自自相矛盾盾。首先先,在司司法实践践中,真真正令人人担心的的法官素素质是什什么?-是法官官认定事事实的能能力(职职业技能能),还还是法官官对事实实认定权权的滥用用(职业业操守)?显然然,随着着权力滥滥用现象象逐渐成成为公民民日常生生活经验验的一部部分,我我们已经经不能再再对后者者视而不不见;而而于公开开法庭调调查证据据的本意意,正是是为了置置法官于于公
45、众监监督之下下,以杜杜绝暗箱箱操作的的流弊。至于前前者,我我们必须须承认,由于我我国法官官更多来来自于院院校毕业业的学生生,而且且,学历历较高者者往往无无需很长长时间就就能够充充任审判判员,因因此,与与其他国国家的职职业法官官相比,我国的的一些法法官确实实不具有有丰厚的的社会阅阅历和审审理经验验。然而而,现在在的问题题是:单单就事实实认定而而言,难难道我们们的法官官真得连连外行人人充任的的陪审员员都不如如?在我我国司法法实践中中,人民民陪审员员不就是是在不阅阅卷的情情况下进进行审判判的么?其实,在我国国司法实实践中,法官希希望庭前前能够查查阅案卷卷,其真真实动机机并非因因为自认认能力低低下,而
46、而在于不不愿意在在法庭上上调查证证据。33344因此此,“法官素素质能否否适应”这一问问题,其其实质在在于“法官对对案件的的认识能能否来自自庭审之之外”;而这这恰是我我国学者者改革庭庭前审查查程序所所要解决决的问题题(即先先定后审审、法庭庭审理走走过场)。其次次,再来来看庭前前阅卷问问题。反反对起诉诉书一本本而主张张走庭前前审查之之路的学学者,往往往主张张庭审法法官与庭庭前审查查法官分分离。那那么,对对于庭审审法官而而言,不不同样是是“庭前不不阅卷”么?-以“我国法法官素质质不能胜胜任一步步到庭”反对起起诉书一一本,是是否意味味反对自自己呢?第二二,与起起诉书一一本相比比,庭前前审查程程序还兼
47、兼具整理理争点等等庭审准准备方面面的优点点。对此此,必须须澄清的的是,起起诉书一一本的起起诉方式式并非“一步到到庭”,并非非否认法法庭为了了审判而而进行必必要的庭庭前准备备活动。相反,我国学学者在“庭审准准备程序序”的讨论论中引用用的资料料恰恰来来于实行行起诉书书一本的的英美与与日本。那么,就庭审审准备功功能而言言,与起起诉书一一本相连连的庭前前准备与与独立的的庭前审审查程序序何者更更好呢?在我看看来,前前者具有有以下三三方面的的优点:首先,由于庭庭前准备备是法庭庭审理的的前伸,因此,辩护方方更容易易参与其其中;由由此,将将推动我我国庭前前审查方方式从单单方面审审查控方方案卷,转向以以开庭方方式同时时听取控控辩双方方的意见见。其次次,庭审审法官直直接主持持庭前准准备活动动,可以以避免独独立设置置庭前审审查法官官所带来来的人力力问题。第三,与独立立设置庭庭前审查查法官相相比,此此种庭前前准备活活动直接接联通之之后的法法庭审理理活动,有助于于保证庭庭前准备备活动与与法庭审审理的连连续性,从而促促使庭前前准备活活动真正正成为“法庭审审理的准准备”。而且且,更重重要的事事,通过过庭前准准备活动动,庭审审法官可可以预先先对案件件情况有有所了解解,335以以避免普普遍担心心的(单单独设置置庭前审审查法官官必然导导致的)庭审法法官在开开庭审理理前对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