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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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实施方案XX县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实施方案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深化实行党中心、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实力,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攻坚成效,守准守好守牢“最终一道防线”,依据省民政厅、省扶贫办XX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和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XX市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2、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仔细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压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攻坚政治责任,优化健全政策制度供应需求,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给、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政策措施,加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攻坚力度,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应救尽救”。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困难群众的识别认定体系和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连接,健全按户识别与按人保障相结合的实施
3、手段,为精准认定、精准保障奠定基础。 1.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丢失劳动实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作为整户识别对象,符合条件的刚好纳入兜底救助范围。全面排查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监测户、边缘户等对象,建立对象台账,实施销号管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对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给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农村特别困难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重度残疾人是
4、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人口;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赡养实力较弱或无法履行赡养义务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口; 未成年人是指农村低保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 3.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农村特别困难群体,在家庭收入、财产经信息化核查比对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4.对低保常补对象、困难老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症患者等特别困难群体,可以参照XX县人民政
5、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连接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字2016X号),在每年春节前增发一个月低保金,并适当提凹凸保补差水平。 5.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其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特别补对象可赐予半年的渐退期,常补对象可赐予1年的渐退期;对已脱贫建档立卡低保户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对象的,原则上可赐予年以上的渐退期,确保不影响其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渐退期满的可延长6个月。 6.重点关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低保对象、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加强探视
6、巡访并供应必要帮助。对纳入保障仍旧生活困难的,充分利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供应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7.充分发挥主动发觉机制作用,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并扣减其教化、医疗、住房等刚性支出后,符合条件的刚好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给保障范围,符合整户保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保障。 8.坚持应纳尽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给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对存在义务教化、基本医疗、平安住房“三保障”问题的,应刚好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短暂无法纳入的,要建立家庭档案、落实帮扶措施
7、和帮扶责任人。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实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落实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措施,促进贫困人口主动就业创业。 9.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化、基本医疗、平安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 (二)开展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全面实行XX省民政厅等6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XX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方法的通知和县民政局等6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 XX县支出型贫困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8、的通知精神,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精准认定支出型贫困家庭供应政策支撑。 10.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或鳏寡须要的日常护理费用、因患慢性病长期须要的无报销医疗费用、一般残疾人须要的就业成本以及未成年人的必需教化费用,扣减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11.扣减刚性支出原则上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参考指标。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根据有关程序纳入低保。 12.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以及未成年人基础教化所
9、产生的额外必需费用等)。 13.扣减就业成本根据稳定就业与敏捷就业区分,已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其就业收入2030扣减就业成本;敏捷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丢失部分劳动实力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30以上就业成本。 14.对有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的家庭,其主要护理人员可按2030扣减其就业成本,并落实日常监护责任。 (三)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财产认定方法。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以法定义务为基础,财产认定应统筹其运用、继承的法理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其共同生活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履行状况。 15.有法定
10、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日常生活在一起的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救助时应按户识别,不得分开申请农村低保(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 16.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日常生活、户籍不在一起的,可不列入低保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但必需纳入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并视其个人(家庭) 收入和财产状况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 费。 17.嫁娶人员未刚好迁入或迁出户口,但日常生活又在一起的,且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存在的,应纳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并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18.财产的认定应依据其法定持有人和日常运用人相结合的方法来确认
11、,不动产类财产列入基本生活需求进行计算,消费型产品在统筹其实有价值外,还应综合其日常消费所必需的支出。 (四)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把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与创新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疫情特别时期推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结合起来,规范办理程序,便捷群众申请,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氛围。 19.在全县推广应用“XX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申办、网上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功能,对低保对象进行集中梳理,确保4月1日前完成系统数据清洗,6月1日前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20.对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能够线上核查的信息,除上级机关有特别须要外,不再要求社会救助申请对象供应相关的纸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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