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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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_精品资料_34. 城市建设档案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 号 2022 年 7 月 4 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治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 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 的城建档案的治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储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治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
2、指导.县级以上的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治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治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托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治理工作.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依据国家或者的方的有关规定,实行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城建档案的治理应当逐步采纳新技术,实现治理现代化.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治理以下档案资料: 一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
3、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3.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 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治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的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藏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治理部门 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的产治理、人防等部门 形成的业务治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方案方面的文件、科学讨论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
4、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修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转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
5、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治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治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储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储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依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挑选接收.城市的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的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终止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的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换、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房的产权属档案的治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准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
6、好档案的保管、爱护工作,对破旧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 准时抢救.特殊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向社会供应服务.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故延期或者不依据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 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缺失的.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依据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
7、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规定惩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就.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第十七条本规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35. 城市的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6 号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
8、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本方法所称城市的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的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的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的铁等工程.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的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治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的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详细工
9、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治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查询施工的段的的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的段的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的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的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的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的段的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觉未建档的管线, 应当准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的下管 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 的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准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的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依据城市的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精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测量图.第九条的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对的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的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以下
11、档案资料:一的下管线工程项目预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的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的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以下简称的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应当准时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的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标准GB/T50328 的要求.第十二条的下管线专业治理单位应当将更换、报废、漏测部分的的下管线工程档案,准时 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的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的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
12、应当准时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有关的下管线工程的1: 500 城市的势图和掌握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的势图和掌握成果,城建档案治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的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的下管线信息系统, 并准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的下管线成果.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依据的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的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的势图和掌握成果,准时修改城市的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的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科学的治理制度, 依法做好的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城建档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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