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讨论稿10.12(doc3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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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医医政司关关于公开开征求医疗机机构管理理条例实实施细则则(修修订讨论论稿)意意见的函函 卫医管便便函2200551225号 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卫生厅厅局,新新疆生产产建设兵兵团卫生生局: 按照卫卫生部220055年立法法计划要要求,我我司组织织有关人人员对医疗机机构管理理条例实实施细则则(以以下简称称细则则)进进行了修修订,形形成了细则(修订订讨论稿稿)。为为 广泛泛听取各各方意见见和建议议,认真真做好细则修订工工作,现现公开征征求对细则(修订订讨论稿稿)的意意见和建建议。请请各单位位于111月100日前将将书面意意见反馈馈至我司司医 疗疗机构管管理处。 联系人人:于晓晓刚 高高光
2、明 电话: 0110-66879921996(兼兼传真) 电子邮邮箱:mmed221955yaahooo.coom.ccn 邮邮编:11000044 地址:北京市市西城区区西直门门外南路路1号卫卫生部医医政司医医疗机构构管理处处 二五五年十月月十二日日 医疗机构构管理条条例实施施细则 (修订讨讨论稿110.112) 第一章章 总则则 第一条条 根据据医疗疗机构管管理条例例(以以下简称称条例)制定本本细则。 第二条条 条例例及本细细则所称称医疗机机构,是是指从事事疾病诊诊断、治治疗等医医疗活动动,依据据条例和和本细则则的规定定,经登登记取得得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的的机构。 第三条条 医疗疗机
3、构的的类别: (一)综合医医院、中中医医院院、中西西医结合合医院、民族医医医院、专科医医院、康康复医院院; (二)妇幼保保健院; (三)中心卫卫生院、乡(镇镇)卫生生院、街街道卫生生院; (四)疗养院院; (五)综合门门诊部、专科门门诊部、中医门门诊部、中西医医结合门门诊部、民族医医门诊部部; (六)诊所、中医诊诊所、民民族医诊诊所、卫卫生所、医务室室、卫生生保健所所、卫生生站; (七)社区卫卫生服务务中心,社区卫卫生服务务站; (八)村卫生生室(所所); (九)急救中中心、急急救站; (十)临床检检验机构构; (十一一)专科科疾病防防治院、专科疾疾病防治治所、专专科疾病病防治站站; (十二二
4、)护理理院、护护理站; (十三三)自愿愿戒毒医医疗机构构; (十四四)其他他诊疗机机构。 第四条条 国境境卫生检检疫、疾疾病预防防控制(卫生防防疫)、医学科科研和教教学、计计划生育育等机构构在本机机构业务务范围之之外开展展诊疗活活动,必必须依据据条例及及本细则则,申请请设置相相应类别别的医疗疗机构。 第五条条 中国国人民解解放军和和中国人人民武装装警察部部队编制制外的医医疗机构构,由地地方卫生生行政部部门按照照条例和和本细则则管理。 中国人人民解放放军后勤勤卫生主主管部门门负责向向地方卫卫生行政政部门提提供军队队编制外外医疗机机构的名名称和地地址。 第六条条 医疗疗机构依依法从事事诊疗活活动受
5、法法律保护护。 第七条条 卫生生行政部部门依法法独立行行使监督督管理职职权,不不受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干干涉。 第二章章 设置置审批 第八条条 各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应应当按照照当地医疗机机构设置置规划 合理配配置和合合理利用用医疗资资源。 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由县县级以上上地方卫卫生行政政部门依依据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指导导原则制定,经上一一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审核核,报同同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在在本行政政区域内内发布实实施。 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指导原原则另另行制定定。 第九条条 县级级以上地地方卫生生行政部部门按照照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指导原原则规规定的权权限和程程序组织织实施本
6、本行政区区域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定期评评价实施施情况,并将评评价结果果按年度度向上一一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和同同级人民民政府报报告。 第十条条 医疗疗机构不不分类别别、所有有制形式式、隶属属关系、服务对对象,其其设置必必须符合合当地医疗机机构设置置规划。 第十一一条 床床位(含含牙椅)在1000张以以上或牙牙椅在660张以以上的医医疗机构构由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负责设设置审批批。 其他医医疗机构构由设区区的市级级或省直直管县(区)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负责设设置审批批。 急救中中心(站站)、临临床检验验中心和和自愿戒戒毒医疗疗机构由由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负负责统一一规划和和设置审审批。 第十
7、二二条 申申请设置置医疗机机构的单单位或个个人,按按照条例例第十一一条规定定向有关关部门提提出设置置申请,并按要要求提交交申请材材料。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根据当当地区区域卫生生规划、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及及条例规规定对申申请人提提交的材材料进行行审核,提出审审核意见见,与申申请材料料、当地地区域域卫生规规划和和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一起起逐级上上报至设设置审批批机关进进行审批批。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在批准准医疗机机构设置置的同时时,应委委托下一一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进行行执业登登记。省省直管县县(区)级卫生生行政部部门批准准设置的的医疗机机构由批批准其设设置的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进进行执业业登记。 第
8、十三三条 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不不得申请请设置医医疗机构构: (一)不能独独立承担担民事责责任的单单位; (二)正在服服刑或者者不具有有完全民民事行为为能力的的个人; (三)医疗机机构在职职、因病病退职、停薪留留职的医医务人员员; (四)发生二二级以上上医疗事事故未满满五年的的医务人人员; (五)因违反反有关法法律、法法规和规规章,已已被吊销销执业证证书的医医务人员员; (六)被吊销销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的的医疗机机构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者主主要负责责人; (七)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形。 有前款款第(二二)、(三)、(四)、(五五)、(六)项项所列情情形之一一者,不不得充
9、任任医疗机机构的法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负责人。 第十四四条 申申请设置置诊所的的设置人人必须同同时具备备下列条条件: (一)具有执执业医师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执业证书书后,连续五五年以上上从事同同一专业业的临床床工作; (三)年龄不不超过770周岁岁,身体体健康,并能够够胜任医医疗服务务工作; (四)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的其其他条件件。 诊所的的设置人人应在所所设诊所所执业,诊所执执业医师师数一般般不应超超过4人人。 第十五五条 地地方各级级人民政政府设置置医疗机机构,由由政府指指定或者者任命的的拟设医医疗机构构的筹建建负责人人申请;法人或或者其他他组织设设置医疗疗机构,由其代
10、代表人申申请;个个人设置置医疗机机构,由由设置人人申请;两人以以上合伙伙设置医医疗机构构,由合合伙人共共同申请请。 第十六六条 条条例第十十条规定定提交的的设置可可行性研研究报告告包括以以下内容容: (一) 设置置单位名名称、基基本情况况,或设设置人姓姓名、年年龄、专专业履历历、身份份证号码码等基本本情况; (二) 所在在地区的的人口、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等概概况; (三) 所在在地区人人群健康康状况和和疾病流流行以及及有关疾疾病患病病率; (四) 所在在地区医医疗资源源分布情情况以及及医疗服服务需求求分析; (五)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的名名称、选选址、功功能、任任务、服服务半径径; (六) 拟设
11、设医疗机机构的服服务方式式、时间间、诊疗疗科目和和床位编编制; (七)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的组组织结构构、人员员配备; (八)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的仪仪器、设设备配备备; (九)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与服服务半径径区域内内其他医医疗机构构的关系系和影响响; (十) 拟设设医疗机机构的污污水、污污物、粪粪便处理理方案; (十一一)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水道、消消防设施施情况; (十二二) 资资金来源源、投资资方式、投资总总额、注注册资金金(资本本); (十三三)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的的投资预预算; (十四四) 拟拟设医疗疗机构五五年内的的成本效效益预测测分析。 并附申申请设置置单位或或者
12、设置置人的资资信证明明。 申请设设置门诊诊部、诊诊所、卫卫生所、医务室室、卫生生保健所所、卫生生站、村村卫生室室(所)、护理理站、社社区卫生生服务站站等医疗疗机构的的,可以以根据情情况适当当简化设设置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内内容。 第十七七条 条条例第十十条规定定提交的的选址报报告包括括以下内内容: (一)选址的的相关依依据; (二)选址所所在地区区的环境境和公用用设施情情况; (三)选址与与周围托托幼机构构、中小小学校、食品生生产经营营单位布布局的关关系; (四)占地和和建筑面面积。 第十八八条 由由两个以以上法人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织共同申申请设置置医疗机机构以及及两人以以上合伙伙申请设设置医疗疗
13、机构的的,除提提交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和和选址报报告外,还必须须提交由由各方共共同签署署的协议议书。 第十九九条 医医疗机构构建筑设设计,必必须经设设置审批批机关审审查同意意后,方方可施工工。 第二十十条 条条例第十十二条规规定的设设置申请请的受理理时间,自设置置单位或或设置人人提供条条例和本本细则规规定的全全部材料料之日算算起。 第二十十一条 县级以以上地方方卫生行行政部门门依据当当地医医疗机构构设置规规划及及本细则则审查和和批准医医疗机构构的设置置。必要要时,可可组织专专家进行行论证。 申请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不不予批准准: (一) 不符符合当地地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
14、 (二) 设置置人不符符合规定定的条件件; (三) 医疗疗机构或或者业务务科室名名称不符符合要求求; (四) 不能能提供满满足投资资总额的的资信证证明; (五) 投资资总额不不能满足足各项预预算开支支; (六) 医疗疗机构选选址不合合理; (七) 污水水、污物物、粪便便处理方方案不合合理; (八) 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第二十十二条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必须在在核发设置医医疗机构构批准书书的同同时,向向上一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备案。 下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做做出的不不符合条条例、本本细则以以及当地地医疗疗机构设设置规划划的设设置审批批,上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应在接接到备案案报告
15、330日内内予以纠纠正或者者撤销。 第二十十三条 设置置医疗机机构批准准书的的有效期期,由省省级以上上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但最长长不得超超过3年年。如无无法按时时登记注注册,应应在设设置医疗疗机构批批准书有效期期满三个个月前, 按照照本细则则第十二二条规定定的程序序提出延延期申请请并说明明原因,设置审审批机关关同意延延长的,换发设置医医疗机构构批准书书;设设置审批批机关不不同意延延长或设设置单位位、设置置人 未未提出延延期申请请的,设置医医疗机构构批准书书逾期期自动失失效。 第二十十四条 变更设置医医疗机构构批准书书核准准项目的的,必须须按照条条例和本本细则第第十二条条的规定定,重新新申请办
16、办理设置置审批手手续。 第二十十五条 法人和和其他组组织设置置的为内内部职工工服务的的门诊部部、诊所所、卫生生所(室室),由由设置单单位在该该医疗机机构执业业登记前前,向当当地县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备案,并提交交下列材材料: (一)设置单单位或者者其主管管部门设设置医疗疗机构的的决定; (二)设置置医疗机机构备案案书。 卫生行行政部门门应当在在接到备备案后十十五日内内给予设置医医疗机构构备案回回执。 第三章章 登记记与校验验 第二十十六条 申请医医疗机构构执业登登记必须须填写医疗机机构申请请执业登登记注册册书,并向登登记机关关提交下下列材料料: (一)设置置医疗机机构批准准书或或者设设置医疗疗
17、机构备备案回执执; (二)医疗机机构用房房产权证证明或者者使用证证明; (三)医疗机机构建筑筑布局平平面图、科室分分布平面面图; (四)验资证证明、资资产评估估报告; (五)医疗机机构规章章制度; (六)业务科科室设置置、名称称以及床床位开设设情况; (七)医疗机机构法定定代表人人、主要要负责人人、各科科室负责责人名录录和有关关资格证证书、人人员聘用用协议及及其复印印件; (八)拟聘用用卫生技技术人员员名录、身份证证明、人人员聘用用协议和和有关资资格证书书、执业业证书及及其复印印件; (九)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提供供的其他他材料。 申请门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所、医务务室、卫卫生保健健所、
18、卫卫生站、社区卫卫生服务务站等登登记的,还应当当提交附附设药房房(柜)的药品品种类清清单以及及省级卫卫生行政政部门规规定提交交的其他他材料。 第二十十七条 登记机机关在受受理医疗疗机构执执业登记记申请后后,应当当按照条条例第十十六条规规定的条条件和条条例第十十九条规规定的时时限进行行审查和和实地考考察、核核实,并并对有关关执业人人员进行行消毒、 隔离离和无菌菌操作等等基本知知识和技技能的现现场抽查查考核。经审核核合格的的,发给给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审核不不合格的的,将审审核结果果和不予予批准的的理由以以书面形形式通知知申 请请人。 医疗疗机构执执业许可可证及及其副本本由卫生生部统一一印制
19、。 条例第第十九条条规定的的执业登登记申请请的受理理时间,自设置置单位或或设置人人提供条条例和本本细则规规定的全全部材料料之日算算起。 第二十十八条 申请医医疗机构构执业登登记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不予予登记: (一)不符合合设置置医疗机机构批准准书核核准的事事项; (二)不符合合医疗疗机构基基本标准准; (三)投资不不到位; (四)新建项项目无法法提供竣竣工验收收材料; (四)医疗机机构用房房不能满满足诊疗疗服务功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水道等公公共设施施不能满满足医疗疗机构正正常运转转; (六)医疗机机构规章章制度不不符合要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和无菌操操作等基基本知识识和技
20、能能的现场场抽查考考核不合合格; (八)医疗机机构或者者业务科科室名称称不符合合要求; (九)不符合合省级以以上卫生生行政部部门规定定的诊疗疗科目或或业务科科室设置置要求; (十)其他不不符合条条例第十十六条规规定应具具备条件件的情形形; (十一一)省级级卫生行行政部门门规定的的其他情情形。 第二十十九条 医疗机机构执业业登记的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代表人或或者主要要负责人人; (二)所有制制形式; (三)注册资资金(资资本); (四)服务方方式; (五)诊疗科科目(含含特殊医医疗技术术项目等等)、业业务科室室; (六)建筑布布局、面面积、床床位(牙牙椅); (七)服务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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