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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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 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 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 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管。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
2、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 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 法。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 不做规定。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附件1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是指:(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险性较大安全设施、措 施安装、使用和拆除)。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的“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 场
3、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 时,建造师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 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 假材料的;(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 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即监理部)又 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的“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1)经总监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建造师未获请假批准 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4、确认,总监未 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 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3)经调查取证,责任人大部分时间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1)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 或分工不明确;(2)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技术资料缺失或 不真实;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1)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问题
5、较多,监理人员不到位或分工 不明确;(2)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涉及结构安全的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 检验资料缺失或不真实;(3)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照 合格签字的。6、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建 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较多,经检查建 造师工作日记和施工单位相关记录,无建造师到施工现场组织施工记 载的。7、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总 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较多,经检查监 理单位相关记录,无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旁站、巡视检查记
6、载的。8、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 分部工程验收”是指:(1)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2)桩基、地基处理、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网 架、索膜、幕墙等子分部工程。9、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照建设部建 质200987号文件规定。10、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01)第6. 0. 2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2)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
7、3-56-2004)第4. 1. 9 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第十六条规定的须有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监理单位 应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11、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安全设施、措施存在较 大隐患”是指:(1)外脚手架、满堂操作架、模板支架、卸料平台支架、运输 通道支架等架体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差,实体存在可能发生坍塌事 故的安全隐患;(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缺失、基础变形、连接不牢靠、附 着不可靠,施工电梯导轨架或塔吊塔身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差,实 体出现
8、异常情况;实体存在可能发生倾覆、倒塌、坠落、吊臂折断等 安全事故的隐患。附件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一、自查自纠活动不代替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日常的工 程质量监控和安全生产管理。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的频率应不 低于表一、表二规定,并分别按表三、表四要求做好记录。三、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自纠可由单位内设机构或经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活动可与企业的旬检查、月检查和季度 检查相结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给责任人 记分:1、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的;2、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
9、纠活动记录无签字、盖章的;3、施工现场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 纠未发现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4、本单位自查自纠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表一各施工阶段自查自纠频率序号施工阶段自查自纠频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 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项目 管理机构01地基 与基 础地基 处理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 1次每施工段 1次机械 成桩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每施工段1次人工挖 孔桩前30根1次, 每增加100根加1次前30根1次前10根1次, 每增加30根加1次前10根1次, 每增加30根加1次地下室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2主体结构
10、工程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3装饰装修30天1次90天1次15天1次15天1次序号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 管理机构监理单位项目 管理机构01基坑支护(含 土方开挖)每层地下室 每施工段土 方开挖不少 于1次每层地下室每 施工段土方开 挖不少于1次每层地下室每 施工段土方开 挖不少于1 (2) 次每层地下室每 施工段土方开 挖不少于1(2)次02模板及支架安 装每检验批不 少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 于1次每检验批不少 于1 (2)次每检验批不少 于1 (2)次03重装安拆工呈 起吊及装卸用安装 过程不少于1次0每台基础安装、 每次加高(节) 时分别不少
11、于1次每台基础安 装、每次加高 (节)时分别 不少于1次卸程 拆过00不少于1次不少于1次用程 使过15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4脚手架工程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5钢结构安装30天1次45天1次10天1次10天1次06网架或索膜结 构安装30 (15)天1次45天1次10 (7)天1次10 (7)天 1次07预应力工程张 拉过程不少于1次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 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 不少于1次08地下暗挖、顶 管、水下作业 工程不少于1次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 不少于1次每检验批 不少于1次表二表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备注:1、表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12、程依照建设部建质200987 号文件规定;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的自查自纠工作可与各施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相结合;3、括号内数 据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 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 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 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 次给责任人记5分。(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 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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