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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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工程和经费管理暂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工程(以下简称“省国 合研发工程”)和经费管理,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 理暂行方法(琼科规20222号),参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省国合研发工程是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 要,围绕我省建设开放创新型自由贸易港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全 球科技资源,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科研 单位,企业等和国(境)外单位合作,针对共同的科技合作目标与 任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示范、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活动,促 进海南省科技进步,提高科技竞争力。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
2、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发 布工程申报指南,下达工程立项文件;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 工程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省国合研发工程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 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 展对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2.在国(境)外开展的合作工程,可将专项资金购置或试制的 仪器设备等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置于国(境)外使用, 规定设备权属,制定设备跨境相关管理规定,由境内工程承当单位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第十五条牵头单位要按照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进行配 套,具体比例在申报
3、指南中予以明确。对于牵头单位的配套资金, 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 单位用于工程组成员的人力本钱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牵头单位先 行投入工程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程执 行期内(含追溯期)牵头单位横向科研工程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 的配套资金。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境内工程承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财 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工程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 确行使工程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工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平
4、安 规范有效。境内工程承当单位必须对工程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第十七条牵头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配有 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 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本钱费用(含社会保险 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工程经费等渠道 统筹解决。第十八条国(境)外经费管理。采取符合国际科技合作特点的 经费管理和使用机制,国(境)外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所在国家 或地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登记,收到 牵头单位拨付的经费后,根据协议内容执行工程任务,提交任务执 行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第十九条经费支持方式为前资
5、助。第二十条 经费支持额度。省国合研发工程单个工程资助额度 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不设课题。第二十一条 经费拨付方式。工程任务书签订后,财政资金拨付 至牵头单位。根据合作协议和跨境支付协议,牵头单位将财政资金 拨付至国(境)外合作单位,国(境)外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 资金。第二十二条 工程绩效验收评价时,财政资助金额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工程,牵头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境内工程承当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国(境)外主要合作 单位需提供经费使用说明。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设备费需调剂的,由牵头单位审 批。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由工程负责人根据科研活 动实
6、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牵头单位与 工程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第二十四条对于工程其他来源资金,可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执行, 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牵头单位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 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第二十五条 工程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工程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境内工程承当单位的结 余资金扣除绩效奖励的剩余资金留归本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 动直接支出。各单位应优先考虑原工程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 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未尽事项参照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 暂行方法
7、琼科规(2022) 2号执行。第二十七条 省国合研发工程涉及国家重大政治、外交、公共安 全、生物平安等紧急、敏感事项遵循相关法规。第二十八条对于国际形势等方面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难以完成 科研工程目标的,由牵头单位和工程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免责。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本细那么适用于省国合研发工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 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细那么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第四条工程承当单位包括工程牵头单位、主要合作单位及参与 单位。工程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是工程申报、实施、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
8、责任主体,对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真实性负责,落 实配套经费等相关条件,统筹工程接受评估、绩效验收评价、监督、 检查、审计和配合延伸审计等相关事项。第五条 工程主要合作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 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 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第三章工程申报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编制省国合研发工程申报指南,明确项 目支持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年 限等内容。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第七条申报方式:(一)实行集中申报,申报指南一般为公开发布,涉及国家重 大政治、外交、平安等事项,可以
9、采取不公开发布方式。对于落实 国家、省委、省政府紧急重大部署的合作任务,适时安排发布。(二)采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遴选,原那么 上采用公开竞争方式。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紧急重大部署等任 务时,可采取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特殊情况,采用“一 事一议”原那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牵头单位须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主要合作单位须为国(境) 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鼓励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来琼注册独立法人牵 头申报工程。(二)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原那么上应为该工程主体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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