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2章 合同的订立【第469-501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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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469501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合同编通那么分编 条文释义” 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那么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 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 数据电文,视为书面
2、形式。【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第1款对合同形式作了原那么性规定。合同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是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与本法总那么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规定 保持一致,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时,本法总 那么编13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特定形式的要求,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 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也是适用于合同的。本条第2款对书面形式的定义作了界定。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书面形式的核心特征是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 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3、,但也不限于这几类。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但凡“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最典型的方式是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其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合同文本。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 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拟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 “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 本,也有国际上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还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 本,以及大量的双方当事人自己
4、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3) 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 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电报、电传、 也是以有形的形式表现 所载内容,也归为书面形式。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合同法第19条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
5、合同通那么的做 法,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例外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 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就第1项例外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是不是就等同于要约不可撤销的明示,我国理 论和实践中有一些争议。一般来说,确定承诺期限可以视为要约不可撤销的明示,但在一些 情况下,例如要约人可能既确定了承诺期限,又在要约中明确指出要约也是可以撤销的,此 时就不宜直接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为由认为要约不得撤销。因此,即使要约人确定了承诺 期限,也宜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是不是就说明要约不可撤销。为了更为符 合实践情况
6、,本条将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第1项例外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 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修改为“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 销”。对于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第2项例外情形,受要约人所作的“准备工作”也有程度差 别,为了更好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利益,本条将合同法中的“作了准备工作”修改 为“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对第条的注释可作为理解本条的参考。一、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示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在注释中提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 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明确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 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
7、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中 作出此种推断。说明确定的承诺期限本身可以(但并非必然)构成要约不可撤销的默示表示。 这应当结合个案对要约的条款进行适当的解释,进而作出判断。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在注 释中举了例子说明这个问题。一家旅行社在其发放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 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那么过期将可能没有剩余名额。这个声明本身不应视为在 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依其信赖行事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在注释中提出,这一例外规定是通那么规定的禁止不一致行为原那么 的表达。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
8、比方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 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 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前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 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进而可以向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 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是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设备、负担费用,等等。 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能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 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在注释中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第一个例子是,甲是古董商, 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复10幅画,价格不超过一具体金额。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
9、否承诺, 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甲同意。基于对甲的要约 的信赖,乙马上开始工作。甲在5天内不得撤俏要约。第二个例子是,乙就合作参与一个在 规定的期限内定标的工程,向甲发出要约。对于乙发出的要约,甲在计算投标价格时予以了 信赖。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且甲己投标后,乙通知甲不愿意再遵守其要约。因为甲在投标时 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 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0、。【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撤销要约的条件的规定。【条文释义】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已经知悉了要约的内容,甚至可能已经基于对要约的信赖作出了 某些行为。为了保障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要约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 约。如果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的,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对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 面理解:一是本条区分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还是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对撤销 要约的条件分别规定。本条规定对合同法第18条关于要约撤销条件的规定作了一定修改, 主要是考虑到与总那么编第137条的协调。合同法第18条规定,撤销耍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耍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没有区分撤销
11、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还 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的目的在于使已经生效的要约丧失法律效力,撤销要约本 身也属于一种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自然适用总那么编第137条的规定。 总那么编第137条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区分意思表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还是以非对话方 式作出的分别规定,即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 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根据该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分别 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知道该意思表示的内容时生效;撤销 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为
12、了保障受要约人 的合理信赖利益,要约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也即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意 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应当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因此,本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 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是要约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 约人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要约。本条将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修改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主要是考虑到与合同编第480 条规定相协调。依照
13、合同编第480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 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编第480条是认可特定情形下受要约人 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基于此,本条将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修改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既包括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之前,也包括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之前。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要约失效的规定。
14、【条文释义】要约的失效,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 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当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 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本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分述如下:L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那么拒绝了要约。 要约被拒绝的,该要约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如果明确地说明拒绝要 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 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 思。比方,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
15、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 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受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 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的解释,这种情形视为“默示拒绝二 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在对第条的注释中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予以说明:甲收到了 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2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局部不同的条 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耍约,因为 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要约。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拒绝的 通知,但撤回
16、拒绝的通知也应像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 到达要约人。2.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被依法撤销,当然使要约失效。要约被依法撤销,指的是要符 合撤销要约的条件。本编第477条对撤销要约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即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 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 不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不发生要约被撤销的效力。此外,如果属于合同编第476条规定的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即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 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
17、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被撤 销,即使要约人作出了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也不发生要约被撤销的效力。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说明要约人规定了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受要约人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实践 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要约什么时候 失效?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编第48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是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二 是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
18、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承诺,那么要约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为新要约。新要约使原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原要约的拘束。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诺定义的规定。【条文释义】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性质上来说,承诺与要约一样,都属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 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工具。承诺的表意 人即受要约人具有使合同得以
19、成立的意图。承诺应当以通知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作出,并在 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符合生效要件的承诺可以发生受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使合同得 以成立。在商业交易中,与要约称作“发盘”“发价”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对承诺的 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 的交易相对方,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作出承诺的资格,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承诺的 资格。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意思表 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该订约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条件构成要约的,那么不特定人中的 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
20、其一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即为特定。二是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受要约人意在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 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那么作出的承诺意思表示不视为承诺,不能 到达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三是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 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想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保 持一致,否那么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 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并可能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判断承诺的 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
21、单地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 须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一致,那么不应 当否认承诺的效力。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 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的内容,那么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 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那么不应认为是一项承诺,而构成了一项新要约。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条文释义】承诺属于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个将意思由内到外表示的过程,一个人内心可能 有很多
22、的主观意思,但为了让他人知晓,使内心意思产生外在的法律效果,就应当通过适当 的方式表示出来。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 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限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 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所谓明示的方式,一般依通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可以是口头通知, 也可以是书面通知。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 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所谓默示的方式,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受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
23、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 形式作出了承诺。根据合同编本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也可以 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本条中“通知的方式”是典型的明示方式。“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属于 默示的方式,这里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比方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 施工等。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具有直接、明确、不易产生纠纷的特点,因此承诺一般应以通 知的方式作出。但是商业实践中往往还存在一些交易习惯,根据这些交易习惯,承诺也可以 通过行为作出。这些交易习惯一般为从事该项交易的当事人所知晓,“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的方式在要约人的预期之内,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本条
24、对此予以认可。除了交易习 惯外,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说明了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那么受要约人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的,符合要约人的意愿,自然也应当予以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编本条规定是对承诺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原那么上承诺需要以通知的 方式或者通过行为作出,但并没有排除沉默方式的承诺。沉默是一种既无语言表示也无行为 表示的纯粹的缄默,完全不作任何表示,是一种完全的不作为。受要约人的沉默原那么上不得 推断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根据总那么编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 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沉默视为承诺的条件 非常严格,如果没有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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