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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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索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深刻改变,人们对多元化社会治理有了更为深切的感受和认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重大经济成就,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在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领域积累了大量胜利阅历,但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转型期纠纷积聚、冲突多发、困难难解的严峻局面。为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致力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中心的一系列文件、政策和司法改革中,也都反复强调这一理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早已经成为法律实务部门制度创新与实践工作的重点。一、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意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开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肯定化;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重视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气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供应多种选择的可能性(选择权),以实现不同的价值(如经济、便利、符合情理等)。2009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冲突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看法,标记着多元化
3、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下社会的突出实践意义是:第一、保障法制按部就班发展及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其次、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第三、为当事人供应实现正义、获得救济的多元途径。第四、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以及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追求一种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而不是司法对纠纷解决的垄断,提倡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供应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意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更好地解决各类纠纷。并以此缓解法制现代化与本土社会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冲
4、突,促进社会的自治与和谐发展。同时,通过非诉讼机制分流法院压力,为司法现代化创建一个稳定发展的时间和环境。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不应仅关注自身和眼前的利益,更应担当起更高的社会责任,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法与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减轻法院压力,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成本,削减对抗性和惊慌性,同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式敏捷、时间短、不伤和气,能够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简单达到自觉履行,可避开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
5、,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意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需求和选择自由。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敬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对于案情简洁、事实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据当事人意愿,尽量采纳调解方式处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下的司法案件中同样能够感受到公允正义。诉讼的高增长在胜利进行社会启蒙和司法原始积累的同时,也会助长诉讼万能的思潮、忽视多元化的价值,这不仅不利于奠定现代司法的基础,而且可能过早地引发西方国家曾经出现的法治中的某些固有弊端,并损害社会整
6、体的和谐。现代法治的弊端正如过度开发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一样,必需从发展初期就赐予高度关注,否则一旦在急功近利的大跃进中破坏掉了法治的基础,复原和重建就须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有些损失甚至是恒久无法挽回的。无论诉讼爆炸是否会到来,都应当重视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避开滥诉现象的出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以调解优先为原则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连接联动,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连接联动。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分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两大类。但是这些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很多逆境。第一、立法不完善,法律效力不足。目前我国尚
7、没有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定特地性法律,所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详细操作,只能依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但是这些地方性的法律规范、部门规章等的效力不高,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很大的不稳定性,从而使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受到挑战。其次、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堪重负。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选择以诉讼作为解决途径,但也因此误将诉讼作为维护权利的唯一途径,从而导致了法院案件的急速增长。人们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这种倾向,使得当时人滥用诉讼权的现象日益突出,法院的审判压力也急剧加大。大量的案件诉诸法院,当事人当然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公正的解决,
8、但是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加上困难的审理过程,以及各种案件的不怜悯况,这些因素都会制约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因此也就不行避开的导致诉讼延迟和案件积压。第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力有限。因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不一样,当事人对其缺乏信任。并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设置不合理,有的甚至比诉讼还困难,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爱护。另外,国家和社会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够重视,相关投入相对较少。第四、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连接不合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已被大家普遍接受,而非诉讼方式却日显衰微,当事人对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功能、优点和程序了解较少,并且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缺
9、失连接。例如,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裁决行使撤销权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还得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使得当事人为了不出现不能执行的结果,宁愿选择干脆起诉。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方法 ( 一) 充分利用现有已见成效的各项方法和举措,持续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首先是接着增加调解观念,提高诉讼调解的工作实力,在法官业务培训中有意识地加强对法官调解案件阅历、方式、策略的培训。增加调解观念和调解实力是有力推行这一机制的基础和关键。法官的调解观念和调解实力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纠纷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法官较高的调解实力对参加纠纷解决的各方主体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也使纠纷双方当事人更可能产生信任感及合作的
10、看法。其次是发展和完善已设立的纠纷解决组织,并进一步挖掘人民陪审员、行业专业人员和律师等纠纷解决资源的作用,使各类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团体、专业人士一起,形成合力,实现纠纷分流、疏导的多渠道、多方位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进一步指导培训以及供应类型化、标本式案例,提高社会组织调处冲突纠纷的实力和胜利率,增加他们的成就感和主动性,使基层群众更加信任和情愿选择合适的非诉解决渠道。最终,作为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工程的一个部分,法院可以通过向立法机关建议支持以及从法院可支配资源中部分安排等多渠道地从制度、经费、人员配置等方面保障和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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