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解释学角度论《反垄断法》第七条的理解-最新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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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解释学角度论反垄断法第七条的理解目前已经基本查明,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 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是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是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它们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 竞争关系的企业,它们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个在反垄断 法上叫做价格歧视。由此,国家发改委启动对国有企业涉嫌垄断 的调查并作出初步认定,但从传统的理解上来看,这与国有企业 适用垄断豁免,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存在冲突,本文试图从 法解释学角度来论述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而不 应被理解为豁免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一些学
2、者的观点,通常把国外的公用企业概念等同 于我国的国有企业,i把公用企业垄断的概念视为自然垄断(国 有企业垄断)并没有加以区分,故本文在讨论中亦不作区分。我 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 脉和国家平安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场的行业,国家对其经 营者的合法行为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 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严格自律,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按照法解 释学的方法,文义解释是基础性的解释,对任何法律的解释必须 从文义解释入手,本文从文义解释、立法
3、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 来分别论述。从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文义上来看,国家仅对国有企 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也即国家成认、保护的是国有 企业的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但并不是要保护其垄断行为 (违法经营活动),反垄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中国境内的经济 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可见反垄断法第七条 并没有排除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适用,仅成认其 垄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合法性,对其“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 垄断法。第七条第二款亦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即明确说明 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其垄断地位来实施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也
4、说明了国有企业不得实施垄断行为,而应解释为国有企业实施 的“垄断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草案说明及其他相关立法文本等 立法资料来看,立法者在制定反垄断法已考虑并将国有企业 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并没有排除适用的立法本意。 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明确表达以下原那么,以既有利于增强国有经 济在关系国家平安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 制力,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又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具有优势地 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国有经济占控 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平安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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