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问答(1)-计生政策法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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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问答()|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编者按:安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人口与安排生育法和军队安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保障了广阔官兵及其家属安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官兵们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这些法律及政策规定,维护自身的正值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本刊将请有关专家接连解答读者提出的疑问。 某部连长问:我和家属现分居两地,她在老家山东地方的一家企业上班,已怀孕8个多月了。我们对地方和部队关于这方面的假期、待遇等规定和嘉奖了解得不是很清晰,能否予以解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嘉奖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省、
2、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因为你家属户籍所在地是山东,所以应根据该省的规定执行。山东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含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60天。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安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根据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赐予护理假15天。2003年总政治部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
3、亲规定对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规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和路途来回时间)。夫妻双方假如是军队人员,就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假如一方足地方人员,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次十五、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和国务院1988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你家属所在单位在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小得支配她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假如她不能胜任原劳动,单位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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