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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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暂行办法XX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刚好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及XX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土地全部权、运用权(建设用地运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之间的争议处理。本方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全部权或运用权归属争议。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动身,敬重历史,注意现实。第四条土地全部权和
2、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申请。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第五条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二)县人民政府、上级行政职能部门交办转办的; (三)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第六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全部权、运用权有干脆利害关系; (二)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有明确的恳求处理对象、详细的处理恳求和事实依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
3、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恳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证言要有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基本状况;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方式证明,并注明出具日期和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资料; (4)其他证据材料。第七条当事人可以托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托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第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受理单位(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看法。认为应当受理的,在确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4、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刚好作出不予受理确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下列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后,应当刚好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状况进行调查。第十一条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且有正值理由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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