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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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 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平安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在本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 简称“中心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那么。本细那么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 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 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那么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 司”),是指构建
2、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开展城市公交,适度开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 服务、差异化经营原那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有序发 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必要时可以对运价实行临时管控。第四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 全市网约车管理,具体承当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 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
3、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 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乘客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载。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可向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一)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二)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未经
4、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 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配合相 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 合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强化 政府监督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管模式。第二十六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 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 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
5、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 定违法事实。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 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 息。第二十七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平安 管理制度和平安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 活动。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网约车车辆、 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 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 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等信用信息在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6、。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 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建立利益分配协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三十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 受理投诉的 、信箱、电子邮箱等,受理投诉和监督。乘客对网络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 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网络平台公司应配合调查。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细那么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或顺风车,不适用本实 施细那么。第三十三条网约车行驶里程到达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 程未到达60万千米但
7、使用年限到达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年1月25日起实行。第六条申请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中心城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本市中心城区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 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 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申请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
8、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 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 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 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 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当本市中心城区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 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五)在本市中心城区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分支机构 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六)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七)企业经营管理、平安生产和
9、服务质量等方面制度文本,包括 接入平台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制 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和内部平安保卫制度、服 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平安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 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那么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 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须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 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九)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 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10、经实施机构负 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九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期限 为8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中心城区。第十条经营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原许可机构 申请延续经营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那么第六条规定,结合网 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的,应当 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向 工
11、商注册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 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 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三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暂行方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 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到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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