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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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结构设计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结 第二章 材料 第三章 基本设计规定 第四章 受弯构件的计算 第五章 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第六章 疲劳计算 第七章 连接计算 第八章 构造要求 第九章 塑性设计 第十章 钢管结构章 第十一章 圆钢、小角钢的轻型钢结构 第十二章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附录一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附录二 梁腹板局部稳定的计算 附录三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附录四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附录五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附录六 螺栓的有效面积 附录七 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 1.0.11.0.1 条条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
2、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第 1.0.21.0.2 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第 1.0.31.0.3 条条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 一标准(CBJ68-84))制订的。 第第 1.0.41.0.4 条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 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的和标准化 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第 1.0.51.0.5 条条 在钢结构设计图
3、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钢 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 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焊缝质量级 别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第 1.0.61.0.6 条条 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 范的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材材 料料 第第 2.0.12.0.1 条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工作温度等 不同情况选择其钢号和材质。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平炉或氧气转炉 3 号钢(沸
4、腾钢或镇 静钢)、 16Mn 钢、16Mnq 钢、15MnV 钢或 15MnVq 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第 2.0.22.0.2 条条 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不宜采用 3 号沸腾钢:一、焊接结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 的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以及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30时的其它承 重结构。 二、非焊接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重级 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 构。 #*注明: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
5、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对采暖房屋内的结构可按该规定值提高 10采用。 第第 2.0.32.0.3 条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或屈服点)和硫、磷 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承重结构的钢材,必要时尚应具有冷弯试 验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 50的中级工作制 焊接吊车梁、吊车桁 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但当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 对于 3 号钢尚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 16Mn 钢、16Mnq 钢、15MnV 钢或 15MnVq 钢尚 应具有40冲击韧
6、性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的非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 必要时亦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第 2.0.4 条 钢铸件应采用现行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中规定的 ZG200-400、ZG230- 450、ZG270-500 或 ZG310-570 号钢。 第 2.0.5 条 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或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选择的 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 条。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现行标 准焊接用钢丝的规定。三、普
7、通螺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制成。四、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 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型式尺寸 与技术条件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规定。五、铆钉应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钢铆螺用热轧圆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ML2 或 ML3 号钢制 成。六、锚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或低合金结构钢技术 条件中规定的 16Mn 钢制成。 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设计原则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第 3.1.13.1.1 条条 本规范除疲劳计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
8、数 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第第 3.1.23.1.2 条条 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态,超 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进行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 状态;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时的极限状态。第第 3.1.33.1.3 条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一般工 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第
9、3.1.43.1.4 条条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 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外,应只考虑荷 载短期效应组合。 第第 3.1.53.1.5 条条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 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第第 3.1.63.1.6 条条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 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应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 结构的疲劳时,
10、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第第 3.1.73.1.7 条条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 系数以及按结构安全等级确定的重要性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规定采用。第第 3.1.83.1.8 条条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连接的 强度时,吊车的横向水平荷载应乘以表 3.1.8 的增大系数。第第 3.1.93.1.9 条条 计算平炉、电炉、转炉车间或其它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由检修材料所产生的 荷载,可乘以下列折减系数:主 梁 0.85 柱(包括基础) 0.75 第二
11、节设计指标第二节设计指标 第第 3.2.13.2.1 条条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材料强度的标准值除以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钢材厚度或 直径(对 3 号钢按表 3.2.1-1 的分组)按表 3.2.1-2 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3#*#*#*第第 3.2.23.2.2 条条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 3.2.1 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 系数: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 0.85;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二、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 0.90; 三、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 0.80。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第
12、第 3.2.33.2.3 条条 钢材和钢铸件的物理性能指标应按表 3.2.3 采用。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 第第 3.3.13.3.1 条条 计算钢结构变形时,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的截面削弱。第第 3.3.23.3.2 条条 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 3.3.2 中所列的容许值。第第 3.3.33.3.3 条条 多层框架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顶点水平位移与总高度之比值不宜大于 1/500, 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不宜大于 1/400。#*注:对室内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多层框架结构,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宜适当减小。无隔墙的多层框架结构,层间相对位移可不受限制。 第
13、第 3.3.43.3.4 条条 在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中,跨间每侧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制动结构,由一台最 大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所产生的挠度不宜超过制动结构跨度的 1/2200。 第第 3.3.53.3.5 条条 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车梁或 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所产生的计算变形值,不应超过表 3.3.5 中所列的 容许值。#*第四章第四章 受弯构件的计算第一节第一节 强强 度度 第第 4.1.14.1.1 条条 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其抗弯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 第第 4.1.34.
14、1.3 条条 当梁上翼缘受有沿腹板平面作用的集中荷载、且该荷载处又未设置支承加劲肋时, 腹板计算高度上边缘的局部承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第第 4.1.44.1.4 条条 在组合梁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处,若同时受有较大的正应力、剪应力和局部压应 力,或同时受有较大的正应力和剪应力(如连续梁支座处或梁的翼缘截面改变处等),其折算应力 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同一点上同时产生的正应力、剪应力和局部压应力,r 和 c 应按公式(4.1.2)和公式(4.1.3-1|)计算, 应按下式计算:第二节第二节 整体稳定整体稳定 第第 4.2.14.2.1 条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算梁的整体
15、稳定性:一、有铺板(各种钢筋混凝土板和钢板)密铺在梁的受压翼缘上并与其牢固相连、能阻止梁受 压翼缘的侧向位移时。二、工字形截面筒支梁受压翼缘的自由长度 L1 与其宽度 B1 之比不超过表 4.2.1 所规定的数值 时。#*梁的支座处,应采取构造措施以防止梁端截面的扭转。 对跨中无侧向支承点的梁,L1 为其跨度;对跨中有侧向支承点的梁,L1 为受压翼缘侧向支承点间 的距离(梁的支座处视为有侧向支承)。 第第 4.2.24.2.2 条条 除第 4.2.1 条所指情况外,在最大刚度主平面内受弯的构件,其整体稳定性应按下式 计算: 注:见第条注。 第第 4.2.34.2.3 条条 除第 4.2.1 条
16、所指情况外,在两个主平面受弯的工字形截面构件,其整体稳定性 应按下式计算: 注:见第条注。 第第 4.2.44.2.4 条条 不符合第 4.2.1 条第一项情况的箱形截面简支梁,其截面尺寸(图 4.2.4)应满 足/bo 6,且 L1/bo 不应超过下列数值:符合上述规定的箱形截面简支梁,可不计算整体稳定性。 注:其它钢号的梁,其 L1/bo 值不应大于 95(235/fy)。第第 4.2.54.2.5 条条 用作减少梁受压翼缘自由长度的侧向支撑,其轴心力应根据侧向力 F 确定,梁的 侧向力应按下式计算: #*第三节第三节 局部稳定局部稳定 第第 4.3.14.3.1 条条 为保证组合梁腹板的
17、局部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在腹板上配置加劲肋(图 4.3.1): 一、当 ho /tw 80235/fy 时,对有局部压应力(c)的梁, 宜按构造配置横向加劲 肋;但对无局部压应力(c)的梁,可不配置加劲肋。二、当 80235/fy ho /tw 170235/fy 时,应配置横向加劲肋,并应按第 4.3.2 条的规定 进行计算(对无局部压应力的梁,当 ho /tw 100235/fy 时,可不计算)。三、当 ho /tw 170235/fy 时,应配置横向加劲肋和在受压区配置纵向加劲肋,必要时尚 应在受压区配置短加劲肋,并均应按第 4.3.2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此处 ho 为腹板的计算高度,t
18、w 为腹板的厚度。 四、梁的支座处和上翼缘受有较大固定集中荷载处,宜设置支承加劲肋,并应按第 4.3.8 条的规定进 行计算。第第 4.3.24.3.2 条条 无局部压应力(c0)的梁和简支吊车梁,当其腹板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或用横 向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应按第 4.3.3 条至第 4.3.6 条计算加劲肋间距。其它情况的梁,应按附录 二计算腹板的局部稳定性。 第第 4.3.34.3.3 条条无局部压应力(0)的梁,其腹板仅 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时,横向加劲肋间距 应符合下列要 求:#*与 同一截面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弯曲压应力(N/mm2),应按 My/计算,为梁 毛截面惯性矩,y1 为腹板计算高度
19、受压边缘至中和轴的距离。公式(4.3.3.1)右端算得的值若大 于第 4.3.7 条规定的最大间距时,应取 不超过最大间距。第第 4.3.44.3.4 条条 无局部压应力(0)的梁,其腹板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 (图 4.3.1b、c),纵向加劲肋至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的距离 h1 应在 ho/5/ho/4 范围内,并应 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所考虑区段内最大弯矩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弯曲压应力(N 燉 mm2),应按 MmaxY1/I 计算。横向加劲肋间距仍应按第 4.3.3 条和第 4.3.7 条确定,但应以 h2 代替 h0, 并取 1.0。第第 4.3.54.3.5 条条
20、简支吊车梁的腹板仅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时,加劲肋的间距应同时符合下列公式 的要求: #*公式(4.3.5-1)和公式(4.3.5-2)右端算得的值若大于 2ho 或分母为负值时,应取2ho。对变 截面吊车梁,当端部变截面区段长度不超过梁跨度的 1/6 时,值应按下列情况确定:一、腹板高度变化的吊车梁:端部变截面区段的值应符合公式(4.3.5-1)的要求,式中的 ho 取该区段的腹板平均计算高度, 取梁端部腹板的最大平均剪应力;不变截面区段内的值,应同 时符合公式(4.3.5-1)和公式(4.3.5-2)的要求,式中 取两区段交界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二、翼缘截面变化的吊车梁:由端部至变截面处区段的值
21、,应同时符合公式(4.3.5-1)和公式 (4.3.5-2)的要求,但 取变截面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弯曲压应力,同时由表 4.3.5-2 查得的 k3、k4 值应乘以 0.75;中部不变截面区段的值,应同时符合公式(4.3.5-1)和公式(4.3.5-2) 的要求,但 取变截面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 #*第第 4.3.64.3.6 条条 简支吊车梁的腹板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图 4.3.1b、c),纵 向加劲肋至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的距离 h1 应在 h0/h0/4 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当公式(4.3.6-1)或公式(4.3.6-2)右端算得的值小于 ho/5 时,尚
22、应在腹板受压区配置短加劲肋 (图 4.3.1d),并应按附录二进行计算。 横向加劲肋间距 应按公式(4.3.5-1)确定,但应以 h2 代替式中的 ho,以 0.3代替表 4.3.5-1 中的 。若公式(4.3.5-1)右端算得的值大于 2h2 或分母为负值时,应取2h2。对 腹板高度变化的吊车梁:在确定梁端部变截面区段内(有纵向加劲肋)的 值时,h2 取该区段腹 板下区格的平均高度, 取该区段梁端部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在确定不变截面区段内的 值时, 取两区段交界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对翼缘截面变化的吊车梁,确定 值时, 取梁端部腹板 平均剪应力。第第 4.3.74.3.7 条条 加劲肋宜在腹板
23、两侧成对配置,也可单侧配置,但支承加劲肋和重级工作制吊车 梁的加劲肋不应单侧配置。横向加劲肋的最小间距为 0.5ho,最大间距为 2ho(对无局部压应力的梁, 当/100 时,可采用 2.5ho)。 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其截面尺寸应符合 下列公式要求: 在腹板一侧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其外伸宽度应大于按公式(4.3.7-1)算得的 1.2 倍,厚度不应 小于其外伸宽度的 1/15。在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的腹板中,横向加劲肋的截面尺寸 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截面惯性矩 Iz 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短加劲肋的最小间距为 0.75h1。短加劲肋外伸宽度应取为横向加劲肋外
24、伸宽度的 0.71.0 倍,厚 度不应小于短加劲肋外伸宽度的 1/15。注:用型钢(工字钢、槽钢、肢尖焊于腹板的角钢)作成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不得小于相应钢板加劲肋的惯性 矩。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梁腹板中心线为轴线进行计算。在腹板一侧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与加劲肋相连的腹板边缘为轴线进行计算。第第 4.3.84.3.8 条条 梁的支承加劲肋,应按承受梁支座反力或固定集中荷载的轴心受压构件计算其在 腹板平面外的稳定性。此受压构件的截面应包括加劲肋和加劲肋每侧 15tw235/fy 范围内的腹板面积, 其计算长度取 ho。 梁支承加劲肋的端部应按其所承受的支座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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