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最新~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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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 1.0.1 条条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第 1.0.2 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第 1.0.3 条条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 一标准(CBJ68-84))制订 的。 第第 1.0.4 条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 措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 的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符合
2、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 能。 第第 1.0.5 条条 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 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 、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 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 级别(焊缝质量级别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第第 1.0.6 条条 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第二章 材材 料料 第第 2.0.1 条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工作温度 等不同情况选择
3、其钢号和材质。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平炉或氧气转炉 3 号钢(沸腾钢或 镇 静钢) 、16Mn 钢、16Mnq 钢、15MnV 钢或 15MnVq 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 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 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第 2.0.2 条条 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不宜采用 3 号沸腾钢:一、焊接结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 20时的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以及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 30时的其它承重结构。 二、非焊接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重级 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 或类
4、似结构。 注: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对采暖房屋内的结构可按该规定值提高 10采用。 第第 2.0.3 条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或屈服点)和硫、 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承重结构的钢材,必要时尚应 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 50的中级工作制 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但当冬季计 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对于 3 号钢尚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 16Mn 钢、16Mnq 钢、15MnV
5、钢或 15MnVq 钢尚应具有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 作制的非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必要时亦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第第 2.0.4 条条 钢铸件应采用现行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中规定的 ZG200- 400、ZG230-450、ZG270-500 或 ZG310-570 号钢。第第 2.0.5 条条 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或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_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 宜采用低氢型焊条。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
6、应。焊丝应符 合现行标准焊接用钢丝的规定。三、普通螺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制成。四、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 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 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规 定。五、铆钉应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钢铆螺用热轧圆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ML2 或 ML3 号钢制成。六、锚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或低合金结 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16Mn 钢制成。 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设计原则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第 3.1.1 条条 本规范除疲劳计算外,采用以概率
7、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 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第第 3.1.2 条条 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 态,超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 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时的极限状态;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时的极限状态。第第 3.1.3 条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 体
8、情况另行确定。第第 3.1.4 条条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 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外,应只考虑荷载短期效应组合。 第第 3.1.5 条条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 (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 ;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 准值。 第第 3.1.6 条条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 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应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 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劳时,吊车荷
9、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第第 3.1.7 条条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动力荷载 的动力系数以及按结构安全等级确定的重要性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的规定采用。第第 3.1.8 条条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 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的横向水平荷载应乘以表 3.1.8 的增大系数。-_第第 3.1.9 条条 计算平炉、电炉、转炉车间或其它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由检修材料所 产生的荷载,可乘以下列折减系数:主 梁 0.85 柱(包括基础) 0.75 第二节设计指标第二节设计指标 第第 3
10、.2.1 条条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材料强度的标准值除以抗力分项系数) ,应根据钢材 厚度或直径(对 3 号钢按表 3.2.1-1 的分组)按表 3.2.1-2 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 表 3.2.1-3-_-_-_第第 3.2.2 条条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 3.2.1 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 应的折减系数: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 0.85;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二、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 0.90; 三、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 0.80。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第第 3.2.3 条条 钢材和钢铸件的物理性能指标应
11、按表 3.2.3 采用。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 第第 3.3.1 条条 计算钢结构变形时,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的截面削弱。第第 3.3.2 条条 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 3.3.2 中所列的容许值。-_第第 3.3.3 条条 多层框架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顶点水平位移与总高度之比值不宜大于 1/500,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不宜大于 1/400。注:对室内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多层框架结构,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宜适当减小。无隔墙的多层框架结构,层间相对位移可不受限制。第第 3.3.4 条条 在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中,跨间每侧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制动结构,由 一
12、台最大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所产生的挠度不宜超过制动结构跨度的 1/2200。 第第 3.3.5 条条 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 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所产生的计算变形值,不应超过表 3.3.5 中所列的容许值。-_第四章第四章 受弯构件的计算 第一节第一节 强强 度度 第第 4.1.1 条条 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其抗弯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 -_第第 4.1.3 条条 当梁上翼缘受有沿腹板平面作用的集中荷载、且该荷载处又未设置支承加 劲肋时,腹板计算高度上边缘的局部承压强度应按下式计
13、算:第第 4.1.4 条条 在组合梁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处,若同时受有较大的正应力、剪应力和局 部压应力,或同时受有较大的正应力和剪应力(如连续梁支座处或梁的翼缘截面改变处等) , 其折算应力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同一点上同时产生的正应力、剪应力和局部压应力, r 和 c 应按公式(4.1.2)和公式(4.1.3-1|)计算, 应按下式计算:第二节第二节 整体稳定整体稳定 第第 4.2.1 条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算梁的整体稳定性:一、有铺板(各种钢筋混凝土板和钢板)密铺在梁的受压翼缘上并与其牢固相连、能 阻止梁受压翼缘的侧向位移时。二、工字形截面筒支梁受压翼缘的自由长度
14、 L1 与其宽度 B1 之比不超过表 4.2.1 所规 定的数值时。-_梁的支座处,应采取构造措施以防止梁端截面的扭转。对跨中无侧向支承点的梁,L1 为其跨度;对跨中有侧向支承点的梁,L1 为受压翼缘侧向 支承点间的距离(梁的支座处视为有侧向支承) 。 第第 4.2.2 条条 除第 4.2.1 条所指情况外,在最大刚度主平面内受弯的构件,其整体稳定性应 按下式计算:注:见第条注。 第第 4.2.3 条条 除第 4.2.1 条所指情况外,在两个主平面受弯的工字形截面构件,其整体 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注:见第条注。 第第 4.2.4 条条 不符合第 4.2.1 条第一项情况的箱形截面简支梁,其截面
15、尺寸(图 4.2.4) 应满足/bo 6,且 L1/bo 不应超过下列数值:符合上述规定的箱形截面简支梁,可不计算整体稳定性。 注:其它钢号的梁,其 L1/bo 值不应大于 95(235/fy)。第第 4.2.5 条条 用作减少梁受压翼缘自由长度的侧向支撑,其轴心力应根据侧向力 F 确 定,梁的侧向力应按下式计算: -_第三节第三节 局部稳定局部稳定 第第 4.3.1 条条 为保证组合梁腹板的局部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在腹板上配置加劲肋(图 4.3.1): 一、当 ho /tw 80235/fy 时,对有局部压应力(c)的梁, 宜按构造配置横向加 劲肋;但对无局部压应力(c)的梁,可不配置加劲肋
16、。二、当 80235/fy ho /tw 170235/fy 时,应配置横向加劲肋,并应按第 4.3.2 条的规 定进行计算(对无局部压应力的梁,当 ho /tw 100235/fy 时,可不计算) 。三、当 ho /tw 170235/fy 时,应配置横向加劲肋和在受压区配置纵向加劲肋,必 要时尚应在受压区配置短加劲肋,并均应按第 4.3.2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此处 ho 为腹板的 计算高度,tw 为腹板的厚度。 四、梁的支座处和上翼缘受有较大固定集中荷载处,宜设置支承加劲肋,并应按第 4.3.8 条 的规定进行计算。第第 4.3.2 条条 无局部压应力(c0)的梁和简支吊车梁,当其腹板用横
17、向加劲肋加强 或用横向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应按第 4.3.3 条至第 4.3.6 条计算加劲肋间距。其它情况的 梁,应按附录二计算腹板的局部稳定性。 -_第第 4.3.3 条条 无局部压应力(0)的梁,其腹板仅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时,横向加劲肋间距 应符合下列要求: -_与 同一截面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弯曲压应力(N/mm2) ,应按 My/计算, 为梁毛截面惯性矩,y1 为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至中和轴的距离。公式(4.3.3.1)右端算 得的值若大于第 4.3.7 条规定的最大间距时,应取 不超过最大间距。第第 4.3.4 条条 无局部压应力(0)的梁,其腹板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 强时
18、(图 4.3.1b、c) ,纵向加劲肋至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的距离 h1 应在 ho/5/ho/4 范围 内,并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所考虑区段内最大弯矩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弯曲压应力(N 燉 mm2) ,应按 MmaxY1/I 计算。横向加劲肋间距仍应按第 4.3.3 条和第 4.3.7 条确定,但应以 h2 代 替 h0,并取 1.0。第第 4.3.5 条条 简支吊车梁的腹板仅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时,加劲肋的间距应同时符合下 列公式的要求: -_公式(4.3.5-1)和公式(4.3.5-2)右端算得的值若大于 2ho 或分母为负值时,应取 2ho。对变截面吊车梁,当端部变截面区段长度不超过
19、梁跨度的 1/6 时,值应按下列 情况确定:一、腹板高度变化的吊车梁:端部变截面区段的值应符合公式(4.3.5-1)的要求,式 中的 ho 取该区段的腹板平均计算高度, 取梁端部腹板的最大平均剪应力;不变截面区段 内的值,应同时符合公式(4.3.5-1)和公式(4.3.5-2)的要求,式中 取两区段交界处 的腹板平均剪应力。二、翼缘截面变化的吊车梁:由端部至变截面处区段的值,应同时符合公式(4.3.5-1)-_和公式(4.3.5-2)的要求,但 取变截面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弯曲压应力,同时由表 4.3.5-2 查得的 k3、k4 值应乘以 0.75;中部不变截面区段的值,应同时符合公式(4.3
20、.5- 1)和公式(4.3.5-2)的要求,但 取变截面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 第第 4.3.6 条条 简支吊车梁的腹板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图 4.3.1b、c) , 纵向加劲肋至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的距离 h1 应在 h0/h0/4 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公 式的要求: 当公式(4.3.6-1)或公式(4.3.6-2)右端算得的值小于 ho/5 时,尚应在腹板受压区配置短 加劲肋(图 4.3.1d) ,并应按附录二进行计算。 横向加劲肋间距 应按公式(4.3.5-1)确定,但应以 h2 代替式中的 ho,以 0.3代替表 4.3.5-1 中的 。若公式(4.3.5-1)右端算得的
21、值大于 2h2 或分母为负值时,应取 2h2。对腹板高度变化的吊车梁:在确定梁端部变截面区段内(有纵向加劲肋)的 值 时,h2 取该区段腹板下区格的平均高度, 取该区段梁端部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在确定 不变截面区段内的 值时, 取两区段交界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对翼缘截面变化的吊车 梁,确定 值时, 取梁端部腹板平均剪应力。第第 4.3.7 条条 加劲肋宜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也可单侧配置,但支承加劲肋和重级工作 制吊车梁的加劲肋不应单侧配置。横向加劲肋的最小间距为 0.5ho,最大间距为 2ho(对无 局部压应力的梁,当/100 时,可采用 2.5ho) 。 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
22、其截面尺寸应符合 下列公式要求: -_在腹板一侧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其外伸宽度应大于按公式(4.3.7-1)算得的 1.2 倍, 厚度不应小于其外伸宽度的 1/15。在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的腹板中,横向 加劲肋的截面尺寸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截面惯性矩 Iz 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短加劲肋的最小间距为 0.75h1。短加劲肋外伸宽度应取为横向加劲肋外伸宽度的 0.71.0 倍,厚度不应小于短加劲肋外伸宽度的 1/15。注:用型钢(工字钢、槽钢、肢尖焊于腹板的角钢)作成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不得小于相应钢板加劲肋的惯性矩。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梁腹板中心线为轴线
23、进行计算。在腹板一侧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与加劲肋相连的腹板边缘为轴线进行计算。第第 4.3.8 条条 梁的支承加劲肋,应按承受梁支座反力或固定集中荷载的轴心受压构件计 算其在腹板平面外的稳定性。此受压构件的截面应包括加劲肋和加劲肋每侧 15tw235/fy 范 围内的腹板面积,其计算长度取 ho。 梁支承加劲肋的端部应按其所承受的支座反力或固定集中荷载进行计算:当端部为刨平顶 紧时,计算其端面承压应力(对突缘支座尚应符合第 8.4.13 条的要求) ;当端部为焊接时, 计算其焊缝应力。 第第 4.3.9 条条 梁受压翼缘自由外伸宽度与其厚度之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箱形截面梁受压翼缘板
24、在两腹板之间的宽度 bo 与其厚度 t 之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箱形截面梁受压翼缘板设有纵向加劲肋时,则公式(4.3.9-2)中的 bo 取为腹板与纵向加 劲肋之间的翼缘板宽度。注: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的取值为:对焊接构件,取腹板边至翼缘板(肢)边缘的距离;对轧制构件,取内圆弧起点至翼缘板(肢)边缘的距离。 -_第五章第五章 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第一节第一节 轴心受力构件轴心受力构件第第 5.1.1 条条 轴心受拉构件和轴心受压构件的强度,除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处外,应 按下式计算:式中 N轴心拉力或轴心压力;An净截面面积。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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