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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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方法(试行)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 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 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县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县本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县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 监督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本方法所称县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县人民政府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本方法所称县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
2、有县直属企业、 县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 司、国有参股公司)。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开展 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 收益。(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 效目标管理。县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于每年编制部 门预算或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同步编报工程绩效目标, 并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送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审核、批复。第三十八条 县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并按照县 财政局要求开展
3、绩效评价。县财政局选择重点工程开展绩效再评 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重 要参考。第三十九条 县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 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 营业绩考核。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县本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有关县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县 本级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和县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中,存在违反本方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 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附那么第四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本方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第四十四条本方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年10月30日起施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 衡的原那么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 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及绩效情况。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县财政
5、局、县本级国 资预算单位和县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六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制订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方法与规范。(二)负责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管理。(三)拟订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五)批复县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对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 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条县本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计划并进行审核。(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
6、执行,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六)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职责:(一)税务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催 报催缴和风险管理,催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退库工作,按照“谁征收,谁 退库”的原那么,税务部门征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预算企 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库。(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信息传递和反应。第九条 县本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职责:(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
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四)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 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 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 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 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提供的清算
8、净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 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 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 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 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第十三条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国有股权应提供的局部全额上缴。第十五条 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根据国 民经济开展计划和县党委、县人民政府总体规划部署,除调入一 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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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 国有资本 经营 预算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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