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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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 其次批)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沿革 发布日期: 2021.06.10 实施日期: 2021.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司法说明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其次批)(2021 年 6 月 10 日)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其次批)案例一云南陈某刑事申诉案 201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2 月间,申诉人陈某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状况下,接连砍伐林木。经技术鉴定,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 41.685 立方米。2015 年 3
2、 月 21 日,陈某被云南省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3 日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 年 6 月 4 日,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景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砍伐的林木不属于国有林,自己有林地经营权证,不属于滥伐,不构成犯罪。经向县档案馆、镇农业服务中心、村委会核查,县法院无法证明陈某的合法经营权,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鉴于陈某到案后照实供述犯罪事实,县法院对其从轻惩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 5000元。陈某不服,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3、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陈某仍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状况。2020年 10 月,陈某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洱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其行为只是在自己承包的农耕地上清理杂木、杂草,而非在国有林地滥伐林木,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做实做细阅卷工作,找准案件症结所在。普洱市检察院承办人仔细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向一审公诉案件承办人具体了解原案办理状况,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中陈某砍伐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仍旧应以滥伐
4、林木罪论处,两审法院认定陈某犯滥伐林木罪符合法律规定。但裁判文书将该林地表述为国有林,表述不精确,虽然不足以影响案件定性,但却是申诉人坚持自己不构成犯罪的主要缘由。为了打开申诉人心结,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向其充分释法说理。(二)听证员专业解读,打开当事人心结。征得申诉人同意后,普洱市检察院在2021 年 1 月 26 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县林业草原局工作人员)、特约检察员(原县林业草原局副局长)、人民监督员、社区书记等 5 人担当听证员。听证会上,申诉人陈某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恳求,原案公诉人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听证员就申诉人采伐林木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在原
5、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对鉴定看法提出异议或者重新申请鉴定等冲突焦点提出问题,并对申诉人提出的耕地撂荒长出的树木及管理等林业、农业方面的问题作了专业解答,说明了被伐林木的权属问题。申诉人在与听证员问答沟通中渐渐相识到即使是在自家农田上砍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也属于违法。 (三)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促使申诉人息诉服判。听证员进行评议后,一样认为原案裁判定罪无误,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陈某对检察机关仔细组织听证会,让其充分表达诉求、由专家具体解答疑问、敬重其权益的方式表示满足,认为听证会解开了他多年心结,他情愿息诉罢访。听证会后,陈某对普洱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其申诉理由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表示信服,没
6、有不同看法,并在宣布笔录上亲笔写下我同意息诉罢访。 找准病根才能开出良方。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仔细审查案件,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在精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听证会,由听证员和检察官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深化释法说理,能够有效促进息诉罢访,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案例二内蒙古额某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拉某与敖某均为内蒙古科右前旗某村(蒙古语嘎查)蒙古族牧民,两家草牧场相邻。1998 年某村委员会重新调整草牧场承包关系,拉某、敖某就部分草场运用权产生纠纷。2001 年,拉某诉某村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科右前旗法院),恳求认定某村委员会
7、与敖某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复原拉某对涉案草场的运用权。2001 年 12 月 9 日,科右前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某村委员会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征得拉某同意的状况下,将拉某承包的部分草牧场划分给第三人敖某并与之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某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安盟法院)提出上诉。2002 年 6 月 17 日,兴安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敖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申诉,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内蒙古高院要求兴安盟法院复查该案。2015 年 3 月 26日,兴安盟法院裁定再审。此时,拉某、敖某已去世,额
8、某(拉某之子)、陈某(敖某之女)作为二人继承人接着参与诉讼。2016 年 5 月 12 日,兴安盟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认为敖某与某村签订的承包草牧场合同已经履行多年。虽然某村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经拉某同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 1998 年 11 月 4 日颁布实施,1997 年某村并未设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合同订立时该法并未实施,本案不适用。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合同时,拉某和敖某分别与某村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符合当时法律政策,且两份合同确定的草牧场四至界限不重合,某村与敖某订立的草牧场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一、二审判决不当,敖某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兴安盟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
9、、二审判决,驳回拉某诉讼恳求。额某不服再审判决,在 2019 年向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 (一)深化调查核实,了解案件状况。兴安盟检察分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自 1998年产生草场运用权纠纷以来,拉某、敖某两家数次发生激烈冲突,当地政府部门及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调解处理。由于当事人是蒙古族,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蒙汉双语检察官承办。承办检察官数十次当面或者打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并多次前往争议草场实地了解、走访草原管理部门、村委员会,调查了解草场运用权纠纷始末。经征求当事人看法,兴安盟检察分院在 2020 年 6 月 5 日组织了公开听证会。(二)做好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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