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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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经市中院民一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牵头评选,市中院、市人社局联合发布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 大典型案例,现予公布。01劳动者在网络办公系统填写的工作日志可以作为认定加班的证据 案情2017年9月21日,祁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先是担任餐饮总监,后 调入招商部从事招商工作。次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为 标准工时制等。在工作期间,某公司使用OA办公系统(一款网络 软件)进行员工管理,祁某需通过系统手机端填写工作日志。2020 年8月24日,祁某以某公司克扣工资为由离职,后申请仲裁并提 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审判法院
2、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载明祁某实行标准工时制,但OA系统办 公日志显示祁某在局部休息日及加班日仍在工作。某公司认可该 OA系统系其公司内部使用,仅主张局部内容填写不属实,并抗辩 祁某系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无需考勤、不存在加班。但某公司主张 不定时工作制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符,该公司也未按照 其内部考勤制度或法律规定报请批准,故对某公司主张不定时工时 制不予支持。祁某提供的OA系统工作日志虽然存在补填的情况, 济状况、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后果和实际损失情况, 酌定狄某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点评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对于法定竞业限制的 义务主体,除公司的董事
3、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之外,还包括基于工作 岗位能够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在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劳动者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应当对于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 而对于能够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如允许其在职期间从 事竞业活动显然会削弱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损害用人单位的竞争 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禁止从事竞业活动虽然对劳 动者作出了一定限制,但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其工作权 和生存权已通过获取工资报酬得到保障,此时也不应再通过牺牲用 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去实现自己的工作自由,否那么,有违公平正义原 那么。报送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06外卖骑手与平台服务外包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4、案情自2018年7月30日,张某某在某电子商务(下称商务 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该商务公司承接美团外卖业务,订单由 美团APP指派。商务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张 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19年6月安排张某某与某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下称企业管理公司)签订订个活平台服务协议和项 目转包协议。2021年2月23日,张某某在送单过程中发生交 通事故受伤,张某某认为受伤为工伤,但商务公司否认与张某某存 在劳动关系,张某某遂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与商务公司自2018 年7月3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审判仲裁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商务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 系主体资格,张某某从事的外卖配
5、送工作为商务公司的主营业务。 张某某按照商务公司的排班时间出勤,商务公司对张某某工作进行 考勤管理及处分扣款,按其接单量发放工资,足以证明张某某受商 务公司管理并从事商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符合劳 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虽然张某某与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 但张某某与该管理公司之间既无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符合建 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裁决确认张某某与商务公司之间自2018年 7月3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点评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是否达成建 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进行严格分析。从建 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角度分析,如果劳动者有明确的加入用人单位,
6、成为其成员,为其提供劳动的意思表示,劳动者表达了入职意愿 并办理入职手续,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意。从劳动关系附属性 角度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具备 了附属性特征,可确定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鉴于劳动者 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中多角 度全方面的严格分析并确认劳动关系,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新就业形 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报送单位:宿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仲裁机构可以依案件事实主动裁决案情自2009年3月起,刘某等人即在沐阳某酿酒公司工作。2019年, 某化工园区发生化学储罐爆炸事故,地方政府部门开展平安生产
7、检 查,认为酿酒公司存在平安生产隐患遂责令该公司停产,酿酒公司 以停产为由通知刘某等人离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刘某等人认为 解除理由不合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酿酒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审判仲裁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的。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也作了相 应规定。但用人单位依据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同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
8、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本案中,酿酒公司解除与刘某等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情形,但应当承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遂裁决酿酒公司向 刘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点评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 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其中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 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此前,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7年7月3日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 要当中作了类似
9、规定。仲裁及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对国家法 律规定不能准确把握,往往出现诉请事项不准确的情形。假设机械性 的仅审查诉请事项能否获得支持并作出相应裁判,那么可能出现增加 劳动者讼累、浪费仲裁及司法资源的结果。仲裁机构及司法机关, 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由被动审查向主动裁判转变,有利于及时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息讼解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报送单位:沐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8不合理的调岗,员工有权说NO案情张某家住泗阳县,在某保险公司泗阳网点从事产品销售经理工作,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宿迁、工作内容见职位 说明书;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张某的 工作内容、岗位和相
10、应劳动报酬。2019年12月27日,保险公 司向张某发出工作调动函,将张某由泗阳产品经理岗位调至宿 迁市区办公室工作。张某采取书面方式,以没接触过办公室工作、 离家远等为由拒绝工作调动,并要求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之后,张 某继续通过原考勤方式参与考勤。2020年4月份,保险公司以张 某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判仲裁审理认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相关 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过于宽泛,又未作特别 提示的,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按照实际履行原那么确认劳动者的工作 内容和工作地
11、点。劳动合同约定调岗的前提为协商一致,张某对调 岗行为明确拒绝,显然双方未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岗 位和地点,张某以没接触过办公室工作、离家远等为由拒绝工作调 动,并无不妥。张某拒绝工作调整,继续按以往方式提供劳动,保 险公司未提出异议,不能认定张某为旷工。仲裁委员会裁决保险公 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张某赔偿金。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遵循协商一致原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就劳动合同变更有约定的,还应该符合约定。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 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 位等类似条款。此类约定可视为用人单位具
12、备了对劳动者调岗的 权利,但受权利不得滥用原那么限制,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要进行 合理性考量。首先,调岗不应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履行困难,不应 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秩序。如某劳动者定居于甲城市而将其调岗至 乙城市,那么不具备合理性;其次,不应使劳动者的劳动尊严或技能 受损。如劳动者为专业技术人员且从事相应的技术生产类工作,将 其调整到平安、卫生等与专业技术无关的岗位;再次,用人单位调 岗行为具备客观必要性,比方因政府部门要求、技术更新换代、原 岗位需求已被禁止淘汰等。报送单位: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9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产假工资案情梁某在某公司工作,因生育于2020年11
13、月1日请产假至2021 年3月8日。由于公司屡次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于2020年 12月份暂停缴纳生育保险费。梁某向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得知生育津贴不予发放。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 求裁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8546.05元。审判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女职工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止匕外,用人单 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 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 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
14、者休假前工资 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本案中,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梁 某的生育津贴应当由公司承当。梁某在产假期间,未领取生育津贴, 公司应当视同梁某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遂裁决支持梁某的仲 裁请求。点评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现象较为 普遍,女职工因生育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纠纷也时有发生。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 法定节假日以及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 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 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了生
15、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规 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所以,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 妥善处理好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补偿关系,防止发生争议纠纷。 报送单位: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0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岂能任性案情晏某于2019年5月13日入职某广告安装公司,入职时填写了应 聘申请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应聘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填写:”某广告录用晏某为广告制作安装工,试用期满合格可升经理,试 用期6个月内月薪4000元,试用期满再协商重签劳动合同。在此 之后月薪4500元,每月带薪休息4天,额外休息不计工资,工作 期间不服从管理用工方有权终止合同
16、,晏某认同此合同。 2020 年8月,晏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结算工资时发生争议。晏某向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告公司支付未签劳动 合同二倍工资39000元。审判仲裁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安排晏某在入职时填写应聘申请表, 虽然其法定代表人在备注栏中填写的内容包含了晏某的工作内容、 试用期限、工资标准等内容,但该应聘申请表不能被认定为劳 动合同。首先,应聘申请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法定代表 人备注的内容,晏某并未签字确认,事后也未认可,不能视为双方 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其次,该应聘申请表由广告公司保管持 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最 后,该应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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