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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委托执法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委托执法行为,进一步做好辖区内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委托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办 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实现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工 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落实乡镇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 为的处分监管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法。第二条 受委托执法的乡镇对本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实施委托行为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应以书面形式将委托事项委托给相 关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 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执法
2、事项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 及相关义务等内容。委托书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单位公章 后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国 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违法或者不 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当法律责任。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可以收集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四十条调查过程中
3、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 式等基本情况;(二)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有证人签名,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 明;(四)注明出具日期;(五)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请求自行 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上 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应当 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基本情况和 询问记录等内容。基本情况包括: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询问记录包括:询问告知情况、案件相关事实
4、和被询问人补充内容。(一)询问开始时,办案人员应当说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并告知被询问人老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 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二)案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原貌与现状、地类、 面积、权属、矿种、采出量、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实施目的、 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 况、相关资料保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询问结束,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 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过失、遗漏,应当允 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局部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经 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
5、按手印, 在尾页空白处写明“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等被询问人认 可性语言,签署姓名和时间,并按手印。询问笔录应当注明 总页数和页码。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 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询问 人后录音、录像。第四十三条 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 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 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 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应当记载当事人、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 人、勘测
6、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勘 测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 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第四十四条 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 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 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 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第四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 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证据先行
7、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附具证据保存清单,向当事人下达。制作证据保存清单, 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参加,并 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交由当事人自己保存,也可以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保存。证据在原地保存可能 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平安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也可以异地保 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采取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二)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
8、存;(四)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 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 查:(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二)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的;(三)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 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四)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缺乏的;(五)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终止 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 批准后,终止调查:(一)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
9、事实不成立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分追诉时效的;(三)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五)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第三节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第四十八条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 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第四十九条办案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一)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 复制品是否符合要求等。(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取得程序及相关手续是否合 法等。(三)关联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 具有内在的联系,
10、证据之间能否互相支撑形成证据链等。第五十条认定各类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遵循以下原贝If:(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 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现场勘测笔录、 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 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优 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 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第五十一条以
11、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一)未成年人的证言;(二)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第五十二条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当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二)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
12、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 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 任主体。(三)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当法律责任的,该 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当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四)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 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 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 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五)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 违法责任主体。第五十三条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 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
13、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 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 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 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可以提请县国土资源局地籍 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第五十四条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 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 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应 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 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 地工程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工程清单的,应当判定 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 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 那么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可以提请县国土资源局规划 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第五十五条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将 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
15、)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 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 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 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工程,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 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 地进行判定,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可以提请国土资源规划管理 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进行认定。第五十六条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认定,可以采取计重 或者测算体积等方式得出。对于找不到现场堆放的矿产
16、品的,可 以通过测量采空区计算或者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 相关台账计算。第五十七条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可以根据违法 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的矿产品价格计算,也可以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 计算。第五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 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扣除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 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 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转让全部所得数额按照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 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 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按照
17、评估价认定。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第五十九条 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数额应 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当 地原矿的市场价格计算,不扣除开采本钱。对买卖、出租和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买 卖、出租和转让的全部所得。第六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据调查掌握的证据和认定的违 法事实,确定违法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对照行政处分自由 裁量权标准和方法,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 果,或者行政处分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
18、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行政处分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第六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 上,综合研究提出处理建议:(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 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其中,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明 确行政处分的具体内容;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明确不予 行政处分的理由;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 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提出确认相关批准文件、 协议、纪要、批示等无效及撤销批
19、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 收回土地等建议。(二)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 应当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处理的建议。(三)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将案 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四)经批准终止调查的,应当提出撤案或者结案的建议。 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分追诉时效的,建议 撤案;对不属本部门管辖、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建议结案。(五)其他处理建议。第六十三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起草国土县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违法实施委 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当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 的国土规
20、建环保安监站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进行追究(偿)。第六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必须在委托权限范 围内,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七条 受委托执法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对辖区内国 土资源违法行为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原那么。第八条 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对辖区内国土资源 违法行为实施处分时,行政执法权由乡镇政府特定机构统一行使。第九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行使受委托的权限,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第十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主动接受县国土 资源局的
21、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开展行政执法工 作。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国土规建 环保安监站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 罚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 罚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 关的业务培训,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自身的业务培训。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在每月30日 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包括 首部、正文、尾部和证据清单。首部应当包括案由、调查机关、办案人员、调查时间、当 事人基本情况等内容。正文应当包括调查情况、基本领实、案件定性、责任认
22、定、 处理建议等。调查情况情况应当简要介绍案件来源,立案及调查工作开 展情况。基本领实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当事人、发生时间、地点、违 法行为事实及造成的后果。表达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 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要注意重点,详细表述主要情 节、证据和关联关系。对可能影响量罚的不予处分、从轻或者减 轻处分的事实,应当作出具体说明。认定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 析,明确认定当事人违法的法律依据以及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 提出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结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相关责任,并提出处理建 议。尾部应当包括承办人员签名、日期等内容。第四节案件审查第六十四条 案件承
23、办人撰写完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 查报告后,应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卷材一并 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审查。第六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卷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对 案件进行核审。第六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进 行补充调查的,应当通知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补充调查。国 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按到县国土资源局补充调查通知书后,应及时 进行补充调查。第六十七条 案件经县国土局审查通过后,执法监察机 构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签批, 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送 达当事人。县国土资源局对
24、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委托执法评议考核方法 (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我县国 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依法行使委托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法和相关对辖 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国土资源局对委托行政执法的国土规建 环保安监站的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行政执法工作 进行调查,评议的活动。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抽调具有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法制 工作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具体负责组织 实施行政执法评
25、议考核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处分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七)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二)调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四)现场调查行政执法情况;(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26、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终开展委托执法量化综合考评。县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评分标准和考核评 议小组成员组成。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的处分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 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 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于被评为不合 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
27、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 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 定职责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监察委依法追究责任;违反行 政监察有关规定的,移交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在调查或考核中发现以下问题的,暂停委托或 停止委托。(一)不履行被委托的执法职权或事项;(二)受委托的执法行为受到3次以上有效投诉;(三)对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四)超越委托执法权限实施行政处分;(五)因不当执法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六)执法人员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 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等原因被依法注销执法证。(七)连
28、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第十一条本方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委托执法行政处分案件核审实施法第一条为规范县国土资源局一般程序行政处分案件的核 审工作,确保行政处分案件合法、有序地开展,提高案件办理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一般程序行政处分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符合行政 处分条件的,在拟发出行政处分告知之前由县国土资源局内 设的案件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进行核审。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案件核审组负责调查处理案件的核审工作。第四条案件承办机构在
29、完成调查工作后,由案件承办人 撰写行政处分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填写案件核审表连 同案件材料一并报案审办进行核审。第五条 乡(镇)行政处分案件的材料由对辖区内国土 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接收。第六条案审办在案件核审中的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受理行政处分案件的核审工作;(二)在接收乡(镇)案件核审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属 专业核审组核审的案件交专业核审组进行核审;核审组于2日内 完成案件核审工作。(三)负责监督、指导案件承办人及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制作行政处分告知书;(四)受理乡(镇)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行 政处分案件的备案;(五)上级交办或其他需办理的工作。第七条案件审
30、核的重点内容如下:(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体是否准确;(三)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客观, 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五)违法行为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七)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A)执法文书的填写是否正确;(九)案件是否有法定从轻或从重处分的情节;(十)其他应审查的情况。第八条案审办在接收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核审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 罚的案件,案件符合听证程序的
31、,案审办应在案件核审表上 签署核审意见,由案件承办部门实施行政处分告知程序。案审办对乡(镇)行政处分案件进行核审,经审核合格的 在案件核审表上签署意见,通知案件承办乡(镇)实施行政 处分告知程序。(二)对涉嫌构成犯罪或无管辖权的案件,案审办应在案 件核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由承办机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对需要由其他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决定的,案审 办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四)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且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分的,案审 办应在案件核审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还案件 承办部门结案归档。(五)案审办认为事实不清,证据缺
32、乏,需进一步调查的 案件,案审办应在案件核审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 并退还案件承办部门进行补充调查;第九条 行政处分案件经案审办核审后,对拟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及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3个工作日内制 作行政处分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时发出听证告知 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在送达处分告知书时,应认真听取行 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对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 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综合法规股依法组织听证。第十一条假设案情重大、复杂,经案审办核审无法取得统 一处理意见的,由案审办直接提交局案审会进行集体审理讨论后, 再作下一步处理。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3、县国土资源局案件核审表峨国土资核审字第 号当事人案 由 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违法事实案件承办机构处理意见承办人负责人:案审办核审意见案件核审成员签名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委托执法案件集体审理 实施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行政处 罚程序,保障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行政执法的公平、 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法、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的处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分案件,均由集体审议作出行 政处分决定,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
34、内设立案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 会),下设案审办公室(案审办),负责处理相关案件审理的日 常事务。各乡(镇)也应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受委托对辖 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案审会由局长、副局长、执法大队 大队长等8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副主 任委员4名(由副局长担任)、委员3名(由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人担任)。第五条 案审办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共5人组成。其 中案审办主任1名(分管执法工作副局长担任),案审办副主任 1名(由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3名(由执法大队工作人 员人组成)。案审会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案件情节复杂
35、没收非法 物品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分案件。案审办负责审理一般程序案件中不属听证范围案件的审理 工作。第六条 对于经立案调查拟实施行政处分的对辖区内国 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先将具体行 政处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卷宗提交案审办审核。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当月委托执法统计表。第十三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定期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 安监站的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 考评,具体考评方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受委托执法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对辖区内国 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委托执法时,必须由2个或2个以上取得 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第二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种
36、类和管辖范围第十五条 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行政执法事 项。第十六条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由违法行 为发生地的乡(镇)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协调解 决或者报请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第十七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重 大、复杂,需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可直接报县 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同时积极配合案件的办理工作。第三章执法监察第十八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对本辖区内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工作。第十九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组织开展执 法监察日常巡查工作,每周巡查应不少于2次,巡当人员应当不第七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
37、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 步审核;对案件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集体审议。对于属听证范 围的案件,提交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提交案审 办集体审议。第八条集体审议案件采用会议制度。案审会召开会议由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案审办会议 由案审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由案审会 2/3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其他案件可由案审办3人以上委 员集体审议。第九条案审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审理原那么,依据2/3 (含2/3)以上参加委员的意见形成案审会决议。第十条 案审会(力、)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 委员依据案审会的集体案审决议作出最终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 他行政处理决定。第十一条 案审
38、会(办)具体职责:(一)审查行政处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 凿、具有关联性;(二)审查行政处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拟处分决定是否适当;(三)审查行政处分程序是否合法;(四)其他应审查的情况。第十二条案审会议按如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二)案件承办机构办案人员陈述案情、提出拟处分决定 及法律依据;(三)案审办陈述对案件的初审意见;(四)委员讨论案情,并发表意见;(五)进行表决;(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七)案审办制作行政处分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会 委员审阅后签字。第十三条 审理决定:案审会(办)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如下
39、决定:(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处分的,免予处分;(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分;(四)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缺乏的或者程序违法的, 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纠正。第十四条经审理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在10日内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处分当事人。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委托执法内部衔接规那么第一条 为实施我县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委 托执法工作,理顺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
40、(镇)的行政执法体制, 做好委托执法县国土资源局内部衔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委托执法工作进行监 督、协调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以下 简称执法大队)实施,其他股室协助。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处理委 托执法相关具体事务。第三条执法大队负责以下工作:(一)监督、协调、指导乡(镇)的执法监察、行政处分 案件办理工作;(二)负责解释委托执法相关的规那么和制度;(三)负责乡(镇)行政处分案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四)负责乡(镇)行政执法文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五)对乡(镇)实施的行政处分案件进行回访;(六)负责乡(镇)每月执法统计表的接收汇总
41、工作;(七)组织对乡(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八)协助法规宣教股开展乡(镇)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九)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第四条 综合协调股负责以下工作:(一)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二)指导乡(镇)的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工 作;(三)对乡(镇)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案件进 行核审;(四)配合执法大队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五)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案件进行回访;(六)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第五条执法监察股负责以下工作:(一)配合乡(镇)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案件 的审核;(二)配合执法大队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三)
42、配合执法大队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四)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第六条执法监察股股负责组织乡(镇)执法人员的培训 工作;第七条执法大队应与所辖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保持密切 联系,及时纠正乡(镇)执法监察工作中不当的执法行为。第八条乡(镇)在执法监察中如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 使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向县国土 资源局案审办提出申请,由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审批期限不得 超过1个工作日。第九条 执法大队在收到乡(镇)立案备案报告后,及时 通知法规宣教股,执法大队负责跟进该案件的调查及处分工作, 并及时给予乡(镇)案件承办人相应的指导。第十条 乡(镇)在拟发出行政处分告知书前
43、,将案 件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核审,由执法大队接收案件相关材料。在 核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核审结果书面告知案件承办国土规 建环保安监站。案件的核审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分案件核审实施方法 进行。第十一条 案审办负责对乡(镇)上报的拟发出的行政 处分决定书进行审查,其中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案件、矿 山行政处分案件由执法大队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执法大队大 队长复审,再报局长批准。第十二条 行政处分决定的审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 审定:(一)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表述是否清晰;(二)对法律的适用是否准确,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 适度;(三)其他应审定的事项。经审查后,执法大队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
44、定结果告知案 件承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第十三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上报的备案报告,如符 合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分方法备案条件的,由执法 大队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第十四条 执法大队负责接收各乡(镇)每月执法统计表, 并做好乡(镇)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第十五条 执法大队应对乡(镇)办结的行政处分案件及 时进行回访。回访工作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分案件回访制度 进行。第十六条 执法大队联同执法监察股对乡(镇)委托执法 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的处分委托执法调查评议考核方法进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45、处分委托执法案卷归档管理 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对辖区内国 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国土资源局及委托授权的乡(镇)对辖区内国 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分行为形成的各类 行政执法案卷,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处分案件实行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单 独进行立卷。第四条 案件结案后,由办案人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 各种文书和其他资料进行。能够采用原件的应采用原件, 不应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第五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调查。整理时应拆 除文件上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
46、行修补或复制。小 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 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识别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第六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实物证据, 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 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第七条案卷由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封底组成。 一般程序行政处分案卷的装订顺序为:1.案卷首页;2.卷内目录; 3.行政处分决定书;4.文书送达回执;5.立案审批表;6.询问 笔录;7.现场调查记录(含现场调查照片);8.责令整改指令 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强制措施决定书;9.案件调查报告;10. 案件核审表;H.行政处分告知书
47、、听证告知书;12行政处分集 体讨论记录;13.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14.案 件处理呈批表;15执行票据、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 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16强制执行申 请书;17.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18案件备案报告;19.结案审批表;20.案件其他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等资料)。第八条各股室要确定专人负责案卷的归档、成卷和文书 保管等工作,案卷成卷后,要及时交办公室存档,任何股室不得 私自存档。第九条 归档案卷中所有文书、材料等(包括附件材料) 应当按照顺序编写号码,在封面正确填写共计页码数。页号应当 用阿拉伯数字“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 上面的右上角和反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录在有字迹页 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 编写页码。第十条办案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半个月内将案件材料整理 归档。第十一条案卷移交时,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立查借阅登记簿,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档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在 规定的时间内归还。严禁非工作原因查阅案卷。第十五条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永
限制150内